[转帖] 凤凰卫视《冷暖人生:小贩夏俊峰》——陈晓楠访谈视频

哀民生之多艰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我觉得这个视频可以救夏俊峰的命。
如果说药家鑫案不是废除死刑的好契机,这个该是了吧?
这个视频提醒政府关注底层的困苦,生活的艰辛。但杀人仍应照律死刑,这个案根本不可能翻过来。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这个视频提醒政府关注底层的困苦,生活的艰辛。但杀人仍应照律死刑,这个案根本不可能翻过来。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5-19 09:47
我抱有希望,因为他是面对两名高大城管的铁棍进行自卫。
为什么今天有那么多人关注夏俊峰案?因为他们从夏俊峰案中,看到了处于社会中下层的你我他的真实处境和生存困境,感同身受。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影响最终判决的关键因素除了法律之外,一边是来自于社会中下层民众的舆论压力,另一边是来自于市政基层政府(城管的直接上级)的现实压力。
网络上汹涌的民意和舆论压力,能否救夏俊峰一命,目前,也只能拭目以待了。
城管人员大多本来也是来自于社会中下层,在他们没有进入城管部门之前,与夏俊峰的社会地位相差亦不大,正是不顾底层民众生存困境的不人道的城市管理恶法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支持怂恿,才赋予了城管人员权力,并激发了他们人性中的恶,并最终导致了社会中下层民众之间的相互仇视和地位分化!
无论是小贩夏俊峰,还是被其杀死的城管人员申凯、张旭东,他们都是目前城市管理恶法的直接受害者,亦是这个国家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缺位所酿造的惨剧。
太感人了,说实话,俺眼眶湿了。
不知道那些有司们能否有所感动,良知受到触动。小民的被迫反抗,得到的不是同情,而是更残酷的惩治。
8# 梵谷
赞同,所以应当追本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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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小贩夏俊峰,还是被其杀死的城管人员申凯、张旭东,他们都是目前城市管理恶法的直接受害者,亦是这个国家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缺位所酿造的惨剧。
梵谷 发表于 2011-5-19 10:47
赞同。

没有整个恶法的改变,夏俊峰死或不死,都不能减少悲剧的发生。
这是小贩家属的一厢之论,尤其是描述小屋中的情形。作为煽情,让大家关注底层的艰辛,可以不须计较,要是上庭做辩词,为杀人罪开脱,远远不够分量:小屋中的打斗都无法证明,更不要说让人相信城管人员有杀害他的企图,我说辩护律师很有激情,其实也很技巧,他大段排比其它地方城管打死人的事件,暗示即使城管没有杀人企图,被告仍有被打死的危险,但这不是证据,用来对法官说没用。而夏的用刀都在要害处,申还有背后中刀,逃跑出来时还有对第三者的刺杀,也是要害处,这肯定不是防卫,死刑判决翻不过来。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在国内,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一直是相当模糊的,总体上来说,它属于基层政府的市容环卫和市政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承担的主要是市容环卫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绿化、市政、水务、环保、规划、房地、公安、工商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职责和权限的界定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其是,中央政府对于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迄今没有做出过任何法律法规方面的界定。
如此之后,各个地方政府属下的城管执法部门所拥有的执法权限,基本上是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只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城管人员并不具有扣押违反城市管理者及其没收私人物品的法定权力。也就是说,腾彪在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中指出的:“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除了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缺乏证据之外,城管在命案发生之前所犯下的非法拘禁罪是能够成立的。
城管执法,法还是非法,可以另辩,拘禁肯定谈不上,因为不是他要你去你不去发生的冲突,也不是你要走他不让走发生的冲突,也不是他长时间扣你在办公室引发冲突,是为了瓶子发生的冲突,照夏妻说,也不是拘禁引发冲突,要是你扭送谁进办公室谈谈清楚,谁就可以拔刀杀人算正当防卫,这就太憾了!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小吏是执法者中最底层的,他们心理不平衡,所以一旦有机会,就把气撒在比他们更可欺的人身上,可别惹他们,躲~~~
这个事件告诉那些执法人员,一定要文明执法,尤其是面对一无所有、生活无着的小摊贩,多一点善意,人家生活不易啊。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本帖最后由 梵谷 于 2011-5-19 20:22 编辑
城管执法,法还是非法,可以另辩,拘禁肯定谈不上,因为不是他要你去你不去发生的冲突,也不是你要走他不让走发生的冲突,也不是他长时间扣你在办公室引发冲突,是为了瓶子发生的冲突,照夏妻说,也不是拘禁引发冲突 ...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5-19 19:16
城管人员采用暴力非法扣押了夏俊峰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和食材,侵犯了夏俊峰最重要的私有财产,相当蛮横的剥夺了其生存权;城管人员进而强行将其拽上车,带到办公室,侵犯了夏俊峰的人身自由,这是夏俊峰杀死两名另重伤一名城管的肇因。至于城管人员是否在办公室殴打夏俊峰,城管执法部门属于公权力,相对于小贩夏俊峰属于强势的一方,且该案发生在城管执法部门的办公室里,应该由当地城管执法部门提交其下属执法人员没有在办公室殴打夏俊峰的证据。也就是说,城管人员在办公室没有殴打夏俊峰的举证责任在当地城管执法部门一方。
另外,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张、申二人身材高大,夏俊峰身体矮小,且社会地位悬殊。按照生活常识,若非惹急了,夏俊峰断不可能主动出手去杀两名城管人员。
你不觉得18楼和19楼说法是矛盾的吗?18楼说的是夏有理由杀,虽然理由很可笑;19楼说的是夏没理由杀;你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很好玩,你是说杀人的不需要证明自己杀人的理由,而要被杀的死人爬起来证明自己该挨刀,不证明还不行。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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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梵谷 于 2011-5-19 22:38 编辑
你不觉得18楼和19楼说法是矛盾的吗?18楼说的是夏有理由杀,虽然理由很可笑;19楼说的是夏没理由杀;你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很好玩,你是说杀人的不需要证明自己杀人的理由,而要被杀的死人爬起来证明自己该挨刀,不证明 ...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5-19 21:39
1、城管人员没收了小贩夏俊峰的生产工具和食材,并强行拽拉其至办公室。城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既侵犯了夏的私有财产权,又侵犯了夏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是案件的起因,也就是说,在此案中,城管人员违法在先。

2、小贩夏与两名城管人员无论身材,还是社会地位,都悬殊巨大,如果不是因为两名城管人员的暴力殴打,是不可能主动还手杀城管的。

3、城管人员在办公室殴打了小贩夏俊峰,夏有口供和身上伤痕为证,因目前缺乏旁证,法院未予以采信。但是,因为该案事发地在城管执法部门办公室,因牵扯厉害关系,该城管执法部门内部人员不可能做出对小贩夏有利的证词,且被杀城管人员亦属于该执法部门的下属员工,他们利用公权力执行市容监督管理任务时违法在先,因此,该城管执法部门应该承担其下属工作人员没有殴打小贩夏的举证责任。

4、因为城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暴力殴打,小贩夏在忍无可忍和激愤之下,防卫过当,动手杀死了城管人员。

现在归纳一下,逻辑上应该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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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r.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26/08/00/8_1.html
      以下是刑法对无罪推定的规定: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法律首先假定嫌疑人为被告人无罪,以此为起点进行诉讼。如何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法律的要求基本上有两条:

  
    一是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的责任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承担,具体说来,这就要求:(1)控诉方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且排除非法证据;(2)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证明达不到法律的要求,则应 ‘疑罪从无’,疑案作有利于被告的处理;(3)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夏俊峰与三名城管在办公室,其中两名城管已死,不能作证,另一名城管被夏俊峰杀成重伤。现在,夏俊峰作证被城管殴打,城管作证没有殴打夏俊峰,但该城管也是当事人,其证言的可信度与夏军峰相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检察机关应证实城管没有殴打夏俊峰,且不能采信受伤城管的证言。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夏俊峰已提供自己受伤的证据,关于受伤的事实,法院已采信。为此,检察机关必须证实夏俊峰所受的伤不是在城管办公室发生的。否则,就不能排除夏俊峰正当防卫,就应对夏俊峰无罪释放。

  
    2.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现在大家都合理怀疑,为什么夏俊峰在公共场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按法院的说法,还主动要求到城管办公室解决问题,为什么到了城管办公室要行凶。为此,检察机关必须给出夏俊峰作案的动机,否则不能排除公众的合理怀疑,也应对夏俊峰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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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小贩是不是违法,不能由你网上发个帖子说违法就违法,必得由法院判定违法才是违法,对管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杀人来防卫,不管自不自愿去到办公室,都不构成生命直接威胁,不可以杀人当防卫,只有直接生命受威胁,才可以用刀捅向要害自卫,但你都说了,两城管与夏素无瓜葛,偏执到什么程度也不可能认为两人有杀小贩的故意吧?打斗有没有可能?不知道,没有证据。你说夏已提供自己受伤的证据,关于受伤的事实,法院已采信。但他说明了比较重的刀伤是自伤,那么瘀伤也可能是自伤或杀人过程中的打斗伤,并且显著轻微,不足以对应两死一重伤这样的严重后果解释为防卫。要是这能判正当防卫,就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了,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杀了你,然后凭一块瘀伤脱罪。

不管我们这儿这么争论,还是一边倒的帮他叫喊,这死刑总翻不过来。秦法严苛,汉高祖入关与民约法三章,秦人大悦。约法三章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这是民心中沉淀几千年的观念,违者不祥。夏是多年在困苦生活中,觉得死生所差有限,或者简直就是生不如死,所以爆发的阈值较低。杀了两个人,也就该死了吧。三条人命,引发大家关注那些困苦的人们,和那随时可能爆发的烈火,也算死有所值。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死刑确实无可争议,其实三人都是制度缺陷的受害者。如果能如孙志刚案件改善收容所制度一样,夏俊峰案件能改善城管暴力执法,也是大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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