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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7-10-2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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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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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1
索取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可於各屋鸷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房屋事務詢問處、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及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如需要經郵遞向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索取申請表格,可自備回郵信封,並貼上足夠郵票及清楚寫上回郵地址。
程序2
遞交申請表格
每位申請人只能遞交一份申請表,而其家庭成員的名字,也不得列於另一申請表內。重複的申請表一概作廢。
申請人必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下列文件一併寄回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以便我們初步審核登記資格: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與關係證明
(a)
各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副本、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等的副本。在中國內地結婚或出生人士,如從未申領有關證明文件,本署會酌情考慮以公証書代替。夫婦如果在香港以舊式婚禮結合,請宣誓說明。如果申請表上所填報的姓名與文件上所示的姓名不相符,請附上更改證明文件;
(b)
如非在香港出生而未有領取身份證的兒童,須附上批准在港居留的證明書副本。領養的子女須附上政府簽發的領養文件副本;
(c)
離婚人士或單親家長,須附上離婚證書及子女管養權證件副本;如同居後分居的人士,須附上宣誓書,說明同居及分居的日期及子女管養權的安排,惟男方必須呈交子女管養權證件副本。若配偶失蹤,請附上當時的宣誓書正本及報案紙副本;
(d)
如配偶已去世,請附上死亡證副本。如配偶未獲准來港居住,須以書面說明,並附上結婚證書副本。如配偶移居外地或返回內地定居,請附上文件,證明其現居地;
(e)
若申請表內任何成員已懷孕16星期,須呈交由註冊西醫簽發的預產期證明書副本;
(f)
居港未滿七年人士須附上入境證明文件副本。
2.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入息證明
(a)
受薪家庭成員最近期的僱用證明書正本(以三個月內簽發為限,必須附有僱主簽署、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蓋章及簽發日期),載明底薪、雙糧、花紅、各類津貼等資料。申請人可在入息扣除百分之五法定的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其餘供款仍作收入計算;
(b)
從事自由職業即沒有固定僱主人士,須自行用書面申報所從事職業及每月平均收入。申報人並應在申報書上清楚列明自己姓名、身份證號碼、申報日期及簽署;
(c)
自僱人士,請附上商業登記證副本,並以書面申報資產及每月平均利潤或收入;
(d)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人士,須附上印有受助人姓名及援助金額的證明文件副本;
(e)
失業人士,請來信說明經濟來源(包括子女供養及親友饋贈)及每月平均支出(所有書面說明必須簽署及寫上日期)。
3.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資產淨值證明
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請附上有關資產的證明文件。
4.
地址證明
請附上任何有申請人英文住宅/通訊地址的文件影印本(如電費單、水費單),以便證明其英文通訊地址正確填寫。
程序3
收取申請表登記號碼
所有申請必需經過詳細資料審核才會獲得登記。如申請人並不符合公屋申請條件,或未能連同申請表格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我們將會退回申請表格,不予登記。
所有申請表一概由房屋署申請分組核查。我們在登記申請表後,將寄回印有申請人登記號碼的藍色卡片。如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後一個月內仍未收到藍卡,可致函或親自到房屋署申請分組詢問處查詢。來函須註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通訊地址。
[ 本帖最后由 李大苗 于 2007-10-21 00:2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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