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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苗力挽狂澜,老程的“允许误差”一说遭到迎头痛击。高,实在是高! 金秋 发表于 2011-3-2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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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绝师太
大苗说的只是设计规范,4.5米是符合设计规范滴。至于限高设施具体是不是4.5米,那就牵扯到验收标准了。 判定卡车超高的可能性依旧较大。请金师太考虑下面因素: 其一,卡车车高4.5米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仅仅靠技术说明所述卡车车厢底板高度+集装高度计算,卡车装货后的实际高度则有可能超过4.5米。 其二,在车辆高度等于极限值的情况下,行车应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缓行通过限高设施(克明此前有阐述)。 其三,事故已出,现在已经无法精确测量限高设施和卡车的实际高度。 其四,如果是在公共道路上,凡是货车与道路限高装置相撞都算是车辆超高。 另外,只要是测量就有误差,不同的使用场合就有不同的允许误差(可查各行规范)。各地都有计量局,它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在各行使用的量具定期标定,以保证这些量具“准确”,这准确就是说这些量具的误差在允许误差内。 允许误差是写在各种规范内的,不是老程说的,他只不过是重复了《测量与误差》课本中的基本内容而已。 老程 发表于 2011-3-22 09:36
李大苗 当前离线
金秋似乎忘了,是自己请别人帮你的,却搞成辩论了。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2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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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的成竹在哪里?34楼提到“卡车的车厢是一个固定的集装箱,顶部是平平的箱盖,高度很好测量的”。普通集装箱卡车的高度不会达到4.5米。这很有可能是一辆违章车。 一般集装箱货车最高高度低于4.2米。大苗提到国 ...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1-3-22 23:35
金师太所说卡车高度是技术说明高度而非实际高度,实际高度与装载负荷及当时的胎压等诸多因素有关。行车时车在垂直方向的振幅也是重要技术数据。 只要工厂能拿出限高设施的设计和验收文件,卡车方几乎无胜诉可能。即 ... 老程 发表于 2011-3-22 23:42
车高是怎么测量的?轱辘气压大小影响车高。 瓜秧葫芦秧 发表于 2011-3-23 19:41
从道路净高设计规范来看,城市内道路为4.2米,城市外道路为4.5米,厂矿内道路为5米;也就是市外道路严于厂矿内道路,市内道路严于市外道路。但,这些只是关于道路净高的,另有关于车辆的。 所以,此案要按照生产事故来打官司,不能用交通事故来打,阻止援引交通法规来判定事故性质。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3 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3 20:45
如果大货车的高度没有超过4.5米,大货车没有责任。因为限高4.5米是警示大货车的,并不是横杆的高度。横杆的高度应高于4.5米。横杆的实际高度应保证大货车安全通过。 管通 发表于 2011-3-2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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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还有一个关键的证据:该厂区有三处横梁,都标有一样的“限高4.5m”,前面两处该卡车都顺利通行过去,唯有这一处没有过去,说明这一处横梁不够4.5米。 金秋 发表于 2011-3-23 21:31
金秋这个帖子开得有含金量,加精鼓励。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11-3-23 23:03
这个可以提,但逻辑是有问题的--------限高4.5M是保证这个高度可以通过,不是保证略高于这个高度就能卡住。三处横梁没必要完全一样高,那必然会有某个过得去另一个过不去的情况发生。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3-24 00:35
晕,究竟是传送带还是”横梁“?横梁的含义可就太广泛了。用来限高的铁架子,也可渐成”横梁“,比照要保护的桥涵或通道等建筑物,那铁架子就是诚心用来挨撞的。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4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