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净空或建造净空,未必就是实际净空,尤其是长期使用之后。

梁型构造,在足够大的跨度时,会因自重产生曲绕,而建梁本身常是为着承载负荷的,所以绕度更会增加。

一般而言,梁都会设在柱上,而因为地质和柱的承重,基础就会发生沉降,若柱承受的还有动载荷的话,沉降就会更加多许。

再有,如邱版已经说过的,路面累年使用后就会铺新层,不小心的话,就会太高路面的水平高度,造成净空缩减。

所有这些因素,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规范中要求净空高度要高过某个高度的半米到一米,而不仅是两个公差之间的关系。
既然保险公司能测量卡车高度,那为何不测一下横梁高度呢?

老程 发表于 2011-3-24 18:13
回程兄:横梁已经被撞弯了。

想起《渡江侦察记》里的一句台词,敌方军官:“江边那么多民房不能拆吗?”我方侦查员:“回长官:江边民房已经被拆光了。”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公路人 于 2011-5-10 21:03 编辑

我来说句,我是从事公路路政工作兼管治超的,看了你们上面的讨论,我大约了解了一下情况,可能是一辆大集装箱车在厂区挂坏扛形牌楼引发的责任纠纷,我认为要分清两点:一是我国普通公路允许车辆通行最高净空高度为4.2M(而且只有半挂集装箱车一种),超过此高度即为违法运输,该车辆应负全责;二是该厂供车辆通行线路中不能有低于4.2——4.5M跨路设施。其余的都好办,量一下就知道了。
23# 金秋

这种车叫集卡。
二是该厂供车辆通行线路中不能有低于4.2——4.5M跨路设施。

公路人 发表于 2011-5-10 20:55
是不能低于4.2M还是不能低于4.5M?“不能有低于4.2——4.5M……”这话咋理解哩?
俺是灭绝师太
65# 金秋 在提供特殊车辆通行的条件下应保证4.5米,其它车辆4.2米够了,如果有超过此范围内的车辆通行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时间和线路行驶。
此案,该车辆在厂区外行驶,若未报批,属于违章行驶;但在厂区内的行驶的这部分行为,不适用公共交通管理的法规。

车辆在厂区内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在厂区外的公共道路上,则属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同,适用法规也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3 20:03
大苗对交规很熟悉。不过,道路外交通事故,并非完全不能适用交规,要看是否向公安哪个部门报案了,向交警则可以适用,向派出所110则不适用。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