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民营企业家原罪:该不该清算?

 

 

2006-12-26

本报记者 魏和平

    

    近年来,有关民营企业家“原罪”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今年,这种争论似乎出现了与往年不同的迹象。

    12月17日,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中共重庆市委书记汪洋面对到场的700多名民营企业家说,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有关部门要给民营经济“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努力营造一种容忍失败、鼓励探索的宽松环境”。

    “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关注,也许会促使这个问题的解决。”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说。

    事实上,早在汪洋之前,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胡德平就对此现象公开发表过看法。11月23日《南方周末》刊发的《胡德平: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在该文中,胡德平提出,“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他认为,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在1988年才确立,“如果不考虑历史环境,一味用法律、宪法的大帽子扣,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

    谁也没想到,在临近2006年年底的时候,民营企业家“原罪”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伴随争论的同时,一些问题富豪也纷纷进入人们的视野。10月,以8亿元身价名列胡润百富榜第438名的广东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因涉嫌偷税被有关部门刑拘。11月,创维集团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因涉嫌偷窃诈骗等罪名在香港区域法院受审;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正式辞职,“以个人身份”配合中纪委对有关房地产事宜的调查;而多次荣登中国富豪榜首富的黄光裕前不久也遭受了“创业第一桶金”问题的困扰。12月,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顾雏军不惜以绝食来要求“公开审理”和证明自己的“无罪”……

    针对这些问题,11月28日,本报刊发了《问题富豪拽出民营企业家“原罪”大讨论》一文,在该文中,早在2003年就对富豪“原罪”问题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表示,有关“原罪”的讨论之所以会一年接一年地不断出现,主要是由于市场上“没有制定一个良好的游戏规则”。

    赵晓认为,很多民营企业家的诞生本身可以看作是一根木炭,如果你试图去把它洗白,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把整根木炭都洗掉,木炭还是洗不白。他的“木炭理论”引起很多人的注意。

    综合一些专家的看法,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家“原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观点:一是赦免说,认为民营企业家“原罪”有其特殊历史背景,应既往不咎。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民营企业家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原罪”,而应叫“原始创业积累”。由当初政策不清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只要不是违法所得,就没有什么好负罪的。二是折衷说,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罪”问题一分为二,既承认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又主张适当惩罚。郎咸平教授主张“轻罪和解,重罪司法”,要清晰界定“原罪”内涵。还有一种是清算说,承认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客观存在的,但应该给他们以适当的处理,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众视听。

    至于“原罪”的根源,除上述原因外,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的看法得到很多专家的认同。他认为,资源分配没有实现市场化,给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造成违法乱纪,出现经济犯罪现象。段永基呼吁,应尽快实行资源分配市场化,才是治本之道。在11月21日的《中华工商时报》上,段永基发表署名文章《建议成立36条独立审阅机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把更多资源配置功能让给市场,为民营企业开放更大的发展空间。

    与一些专家谈民营企业家“原罪”现象不同,贾西津表示自己不能认同“原罪”这个说法。

    他认为,“原罪”这个概念来源于宗教,本意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现在人们谈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把一个宗教概念法律化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贾西津表示,宗教上“原罪”的概念和法律上“犯罪”的概念不同。贾西津更愿意把出轨的民营企业家称为“闯红灯者”,要不要追求他们犯的过错,要看他们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如果他们当初没有不违法的选择,这可能又是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他们违反了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现在要依法处理,还要考虑一个公平问题,不能处理一部分,纵容一部分。

    贾西津提出,关于民营企业家“原罪”的讨论,应该画上一个句号了,因为这个命题是不成立的。但这个现象的存在却必须“有勇气看清楚”,要找到“原罪”这个伪命题存在的原因,以及找到这个现象“背后的根源”;然后,有关部门、专家、企业家可以共同讨论这件事,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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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

邓聿文:谁制造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 邓聿文


    5月28日,有着“上海首富”之称的周正毅因涉嫌问题贷款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可以想见,如果不出什么意外的话,周将步他的同志杨斌等人的后尘。不过,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不是又一个富豪就此“沉沦”,而是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这一“老”问题,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以这种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 ( http://www.tecn.cn )
    
    所谓“原罪”,当然指的是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这些年来,关于民营企业家的的财富,可谓真真假假、莫衷一是。出现这种迷雾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的资本原始积累很难公开。也因此,民营企业家财富来源的合法性,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多名“富布斯中国排行榜”上的富豪先后“出事”,民营企业家作为一个新崛起的阶层,其诚信更是受到人们普遍的怀疑。 ( http://www.tecn.cn )
    
    有人把这归结为中国社会的“均贫富”传统以及由此产生的“仇富心理”。民间是否存在这种“仇富心理”姑且存而不论,但对富豪们的“原罪”,一个似乎能提供佐证的说法是,他们最善于借用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先富起来”的政策“东风”,其发家的秘诀,是在关键时刻都利用了银行“借钱下蛋”。这在像周正毅和杨斌这些身陷问题贷款的富豪们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有资料显示,1992年中国全国商品房投资比1991年增加一倍,其中三分之一是银行贷款。相当一部分人利用贷款炒地皮、房产,一夜之间就可以赚几十万元人民币,甚至几百万元。改革开放以来,在三次比较大的财富转移和分配过程中,产生了多少富豪不得而知,反正现在的银行里,20%的最富有者占有80%的存款。至于“曾经的首富”牟其中所发明的“空手套白狼”理论,更是在资本市场上盛行一时。海外有关机构对当今大陆富豪榜上那些大佬们的发家过程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三个特点:一是启动资金大都少得可怜;二是文化水准普遍较低;三是发家速度极快,多数只用了10年,甚至更短。在上述背景下,不可否认,有的民营企业家的成功,确实是抓住了市场机会,但更多的则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显得很“不干净”。所以,中国富豪们如此的致富过程,理所当然会引起中国百姓对其“原罪” 的置疑与诟病。 ( http://www.tecn.cn )
    
    问题不在于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是否有“原罪”以及“原罪”的多少,而在于民营企业家在其掘起“第一桶金”时,为什么会犯下“原罪”?换言之,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基于人性的一种普遍现象还是中国这个转型社会的一个特有现象?如果是后者,又是谁制造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 http://www.tecn.cn )
    
    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回顾中国的改革。民营经济的壮大以及民营企业家作为一个阶层的崛起,被认为是中国改革取得成功的一条主要经验。那么,从最初的经济生活的拾遗补缺到今天的三分天下有其一,民营经济是怎么发展起来的?毫无疑问,这里面当然包含着民营企业家筚路蓝缕的开拓,智慧和力量。但仅有此就不会有后来的“原罪”问题了。这跟中国改革的路径依赖有关。中国改革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权力控制经济这一背景下开始的。如上所述,民营企业家在其发家的初始阶段,作为被体制排斥的小业主或小老板,不像处于体制内的知识分子或政府官员一样,内心隐约地有一种对规则的敬畏,他们天然地具有一种反规则的倾向。但是,在几乎一切社会资源都被政府垄断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想要靠市场竞争来发展,实在有点太艰难了。于是,聪明者想要先富起来,只有贿赂权力,靠权钱交易,钻制度和政策的空子,来取得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尤其是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特权可能具有比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加明显的诱惑力。特权需要企业的经济养料,企业需要特权的荫护恩典,两者结合起来就形成一道对市场精神和市场力量的坚硬屏障。而中国的民营企业由于其先天的弱势,对特权具有更加强烈的投靠动机。原因很简单,在一个社会里,当遵纪守法不能取得利益时,人们就会通过破坏规则来牟取潜在的利益,何况在改革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很多人破坏社会的游戏规则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虽受惩罚但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人们不犯规都不可能。这就是寻租现象大量与民营企业“有染”的原因,是民营企业家“原罪”的制度根源。 ( http://www.tecn.cn )
    
    具体来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其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所有制的约束,其所面临的体制不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 http://www.tecn.cn )
    
    一是市场准入。根据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勒的政府管制理论,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政府要取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第二,减少行政许可,改革审批制度;第三,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在新进入市场,政府不能限价。显然,目前在这四个方面,政府都做得差强人意,民营经济远未取得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的地步。以北京市为例,尽管原国家计委在2001年发布的《促进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给民营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但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的行业,在项目审批、资金优惠政策安排、项目设计施工、原材料供应、项目投运后的维护等方面,都向系统直属企业倾斜;在电力、铁路、公路、水利、交通、能源、邮政电信和市政设施等行业,民营企业很难进入。在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行业中,民间投资只占0.7%;在电力、煤气及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民间投资只占3.2%。 ( http://www.tecn.cn )
    
    二是融资环境。融资对任何企业都很重要,对民企尤是。因为目前民企普遍缺乏金融支持,获取资金的渠道相当有限。国企缺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民企则不可以。在通道制下,民企上市之路异常坎坷,千余家上市公司中,民企直接和间接上市的不到百家;民企债权融资也排在国企之后,而债转股根本没有民企的份。山东省2002年对357家民营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33.2%的企业认为“融资较难”,18.34%的企业认为“资金更加紧张”,只有8.3%企业认为“融资较易”。另外,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的“恐私症”心理比较普遍。比如,此次周正毅事件曝光后,各大商业银行为避免遭受类似的损失,纷纷向国内其他一些民营企业亮起红灯,收紧放贷的口子。不少证券投资机构也对一些有民营背景的上市公司纷纷降低评级。正因为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还很恶劣,但如果要发展壮大又离不开资金,所以除了借高利贷等外,有的民营企业不得不采取一些其他的违法手段来融资,致使自己陷入“问题贷款”而频频出事。 ( http://www.tecn.cn )
    
    三是法制保障。虽然我们现在制定了很多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但是,对民营企业家来说,他们最关心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却没有写入法律。没有对私人产权的保护,很多民营企业家就不会有信心和动力,去发展企业,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也就不可避免。此外,在政策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一些执法部门,比如工商、税务等,也会因一己私利,而按照没有被废除的、旧的文件与政策执行,从而损害民营企业的权益。   ( http://www.tecn.cn )
    
    当然民营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也有问题。比如,民企上市后,往往存在所筹资金运用不按承诺执行;自律和监管意识薄弱;上市公司私人控制和家族控制过强,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利益分野不明;现代管理观念欠缺等等缺点。但归根结底,民营企业自身的弱点反映的正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为什么目前社会上普遍对民营企业有种不信任的感觉?这不是民企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信用短缺。正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所言,人的行为都是由预期支配的,信用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而其中政府信用是第一位的。如果政府的政策都是不确定的,民营企业也就难讲信用。 ( http://www.tecn.cn )
    
    问题还在于,对民企及民营企业家的所有制歧视,不仅会使社会财富的积累机制建立不起来,还会使社会最终锁定在霍布斯意义上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因为财富的取得缺乏合法性,民营企业家就不可能有很好的积极性去保护财富,更谈不上用财富去馈赠社会,其企业行为也就缺乏正当性,从而使民营企业家作为一个整体而陷入社会的负面评价;而社会对“原罪”的谴责,又使民营企业家感受到巨大的道德压力,从而产生一种类似“自暴自弃”的对抗情绪,并进一步驱使他们更深地与权力结盟寻求庇护。这样恶性循环,社会最终将分裂为一部分人仇视另一部分人的状态,其现实的图景,便是拉美化。 ( http://www.tecn.cn )
    
    民营企业家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对他们抱有太高的希望是不现实的,对他们的弊病做过多的指责则是借题发挥。如果说,改革初期制度和规则的缺席,造成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那么,现在政府的整肃之举,则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而进行事后的修补。这是有意义的,因为政府终于明白,作为一种比国企较有效率的企业形式,大量健康、守法的民企的存在,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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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
感情是:该不该?该,能不能?不能,因此就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