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话语霸权干扰法制进程——渎职罪有没有时效期?

  河北政法委的1号文件声称,很多民企的原罪都过了法律追究的时效期了,因此不予追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关于民企原罪的讨论。本来,从中国司法机关的行为来看,情况是在正常法制进程当中,某些有问题的富豪纷纷被起诉和绳之以法。但是,最近赦免原罪的说法又沉渣泛起。

现实当然是有些人有罪有些人无罪,对有罪的应该严惩不怠,对无罪的应该鼓励发展。就像对待任何一个自然人一样对待企业法人。法律的精神是鼓励公民守法,对罪刑要惩罚,对守法要鼓励。但是,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运用到中国当前的企业法人身上时,居然会演化出种种论点。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不断有知名人士为问题富豪落马借题发挥和鸣冤叫屈,纷纷出面为不法厂商的打抱不平,其中也不乏中国当前一些当红的经济学人身影,频频把经济学霸权之手伸向法律领域。

赵晓抛出一个“木炭论”,认为很多民营企业家的诞生本身可以看作是一根木炭,如果你试图去把木炭洗白,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把整根木炭都洗掉,木炭还是洗不白。他说,“我主张要有历史的眼光,一切向前看,用一种理性和建设性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富豪,规范我们的制度。”

从赵晓的这番理论可以推断,赵晓显然是认为民营企业家都是黑的了。我们可以把赵晓的“木炭论”推而广之到用于所有公民身上。圣经说人人都有原罪,也就是说人人都是一根黑木炭。按照这种木炭理论,就压根不要谈什么法制了。我们总不能对公民讲法制,而对作为企业家的公民就不讲法制吧?所谓“建设性眼光”说白了无非就是既往不咎。

厉以宁则认为,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守法的,我们不能够以偏概全,对于民营经济中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分,不做分析,就弄出原罪的说法,既不符合实际,又进一步挫伤了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

但是。厉教授大概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这种说法其实正是“以偏概全”,不过是以“有人是好的因此大家都是好的”这种以偏概全替代了“有人是坏的因此大家都是坏的”。用一个以偏概全否认另一个以偏概全,何等可笑!何时司法机关处理大多数守法民企了?为何认为多数都是守法的厉教授会惶惑不安?

最近,一份报道说,当年赞同打倒官倒的胡耀邦主席的儿子胡德平批评追究原罪的做法,和经济学人的理由相同,也是认为追究原罪打击了民营经济发展热情。我想,如果中国经济是以厂商非法经营的方式发展起来的话,恐怕不是其父当年的理想了。这份所谓“发展热情”说穿了不过就是一种“抢劫冲动”,不要也罢!

“时效期”是某些赦免派的另一个挡箭牌。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就说,河北政法委的文件只是对我国法律追诉时效的规定的重申,没有不妥之处。

当然,任何罪责过了时效期就不应该追究,对原罪也应如此。但是,我们可以反过来问一问刘副院长:原罪是怎么过了有效期的?在时效期内的时候为何不去追究?是不是有关部门具有渎职和不作为的问题?这个渎职和不作为行为是不是该被追究?这个因为渎职而使得富豪逃过了追诉时效期的渎职罪是否也过了时效期呢?现在是不是追究某些人的渎职罪的时候?!!!还是再等等,让渎职罪也过了时效期?

假如有意渎职和不作为而使得某些罪刑不予追究,而渎职本身也不予追究的话,中国还有什么法律可言?还建什么法制社会?经济社会就是信用社会和法制社会,没有了严刑峻法公平合理,还谈什么经济健康发展?

原罪讨论中基本上都是认定原罪是存在的,但是面对原罪的两种极端态度是,之一,既然都有原罪,就应该一概不究;之二,既然是都有罪,就应该有罪必究。勿须多言,这两种极端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否认原罪或者承认原罪但赞同一概不究的人无非是心怀鬼胎,怕追究原罪之火烧到自知也不干净的自身。这使人想起“此地无银三百两”来。

钱皮个人认为中国司法部门当前对问题富豪采取的法制措施是正确的,而且力度有待加强。原罪这个来自圣经的词具有很大的争议性,有人咬文嚼字用“原罪”一词不当来否认对罪犯的惩处,其实是别有用心。什么时候是“原”,当然是民企设立之时,因此可以说民企当然没有原罪——没有任何人说过设立一个民营企业是非法的!退一步说,即便是我们认定原罪不应该被追究,现在司法机关所追究的也不属于“原罪”,而都是他们在企业设立之后不法经营所犯下的罪行,是“后罪”。即使原罪可免,后罪也要免吗?仅仅因为他们是富人和厂商?那些认为原罪不宜追究的人,难免使人怀疑是想通过把后罪原罪化,再利用原罪的罚与不罚的模糊性使得不法之徒得以脱罪。

最高法律部门当然有权力进行大赦、特赦。但是,国人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任何一个大(特)赦令。最高法院的高层对河北一号文件的支持,直接否认了当前司法机关打击不法厂商的做法,显示出中国法制进程当中来自法律体系内部的严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