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迅弟儿 于 2014-12-16 02:14 编辑
马克思曾经指出:“《古兰经》和以它为根据的伊斯兰教法律把各个不同民族的地理和人文归结为一个简便的公式,即把他们分为两种国家和民族——正统教徒和异教徒。异教徒就是‘哈尔比’,即敌人。伊斯兰教宣布异教徒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在穆斯林和异教徒之间造成一种经常互相敌视的状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0页)“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和天使的戒律、不奉其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你们当与他们作战,直到他们规规矩矩地缴纳人丁税。”(古兰经9:29),伊斯兰教法《伟嘎耶教法经》出征章可谓开篇明义:“出征是付天命。在与敌人作战的初期,只要部分穆斯林出征,其他人则责任脱去。无人出征则全体犯罪。”也就是说,穆斯林必须保持与非穆斯林的交战状态,这是真主的命令,不可以任何理由加以推脱。不一定每个穆斯林都要参与战斗,但没有人投入与非穆斯林的战斗则是绝对不允许的。
对于战争的目的,出征章指出:“若我方包围了敌人,号召他们信教。若已奉教以善待之,若不肯奉教,就地消灭或逐出他们,或和谈。由不奉教的交人丁税。”也就是说,在穆斯林的进攻面前,非穆斯林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缴纳人丁税。如果两者都不愿意,那么就只有被消灭或驱逐。
人们基于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基于理性与人道的原则,不难看到,伊斯兰喊着宗教自由的口号,带有强烈的以宗教干涉行政、干涉司法的政治色彩。如果说工业革命前,伊斯兰主张以信仰和履行宗教义务的程度来判定人们的优劣:“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50:13),同时又反对以年龄、财富、宗谱、门第、性别等标准来划分社会等级的平等观对反抗封建及君主专制有其巨大的时代进步意义,应该说这些主张在当时,在公元7世纪初叶,是站在历史潮头前列的。反抗压迫造反无罪,是对不满的一种表达方式,可以,完全是正当的,而且在初期能吸引很多的穆斯林参加,因为大家都认为他们能驱除歧视和压迫,得到在真主主权下的广义的平等。进入21世纪,随着民主政治的广泛传播与实施,随着我国法制不断的完善,伊斯兰因固守1400年前的传统教义,直接践踏了我国宪法的尊严,也危及了世俗社会民主宪政与自由平等的现代理念。文明成果需要维护,人们有必要总结这个宗教对现代社会造成的弊端和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