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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2-2-2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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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2-2-25 11:37 编辑 俺的理解,萧李强调的,都是对私权的保护,不必单指哪个具体的人。所谓见微知著、兔死狐悲。每一个个例其实涉及普适的原则。
如对私权没有起码的保护,强与弱只是一纸之隔。在群众大批判的狂欢下,连前“国 ...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25 11:14 我认为这种类比是不当的。刘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报应。
从法律上来说,惩罚官员的第一步是弹劾,以及正当的弹劾程序。在免职之后,再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对待。
但是刘本身也是那种制度的缔造者,这些人不值得同情,在他们指点江山的时候,从来不会想到自己有朝一日也会成为受害者。戈尔巴乔夫就比他们明智得多,他救了别人,也救了自己。 |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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