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萧瀚: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

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



  特约撰稿 萧瀚





  1935年,25岁的当红女明星阮玲玉用毒药和一句“人言可畏”告别人世,27年后,她的美国同行、36岁的玛丽莲梦露也莫名自杀(亦有政治谋杀论)。梦露生前曾说:“他们觉得因为你出名了,他们就有权走上来对你说任何话,什么话都有,他们认为这不会伤害你的感情,就好像他们是在和你的衣服说话一样。”



  现在还在如火如荼的怀疑韩寒代笔事件中,许多人也早已忘了什么叫“人言可畏”。



  私权及其限制——普通人与公众人物



  人类个体某些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私权构成了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政治权利就是从私权派生的。私权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无非私权行动的外部性产物,是人群为了既保护甲的私权又保护乙的私权,以至于保护任何人的私权而寻求的私权共和。因此,私权高于公共利益,没有私权基础,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私权会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区分为两种状态,但并非两种私权,一种是可正当限制的状态,一种是不可限制的状态。例如,财产权处于非交易的静态时,通常任何人无权侵犯,但在战争状态中,可能会因战争需要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征用,行动自由也可能因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受限制。



  韩寒有没有代笔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韩寒的诚信,二是韩寒作品的署名权。前者可视为某种公共利益,后者则是私权。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便是对作者署名权的刚性保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韩寒的作品存在署名权等著作权纠纷,因此,韩寒应该被视为其作品的作者。



  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迄今没有一篇能够证明韩寒有人代笔——虽然方舟子早已铁口直断“这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有人说,即使找不到代笔人,也可以认为有代笔。这种说法在作家在世而且毫无署名权纠纷的前提下,是对作者人格的肆意羞辱与诽谤。在没有署名权纠纷,也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时,外界对作家的诚信应该采取信任态度,即使有种种狐疑,也不应在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地刨根问底,否则,它必然会侵害作家应受保护的安静生活的权利。韩寒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再公共,也没有义务遭受这样的人格侵犯,不能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私权。作品是不是作家亲自所写,涉及作家的基本清白,涉及作家职业生命的存亡,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



  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但它从来不是权利,公众人物所能承受的侵权只能以此为界,如果将无界限的侵权当作自由,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何为言论自由



  安兰德说:“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言论自由从其作为一种权利起源上说,是相对于有能力压制、限制甚至剥夺自由的公权力而言的政治自由,因此,西方任何正常的宪政理论都不会将它归于普通的私权,虽然它当然也衍生于私权。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罗伯特瀠克逊大法官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国旗敬礼案中,有一段经典判词:“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由投票表决,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因此,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从来不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而是针对公权力的。



  此次韩寒遭遇的问题,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论自由何为的人,在向一个普通的公众人物要言论自由,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支持麦田、方舟子无限度质疑的怪论。



  舆论暴力的成因——制度与大众心理



  此次疑韩事件,之所以会形成如此荒谬绝伦的巨大声势,存在着深刻的制度与文化根源。



  《诗经》所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许基本上概括了中国传统,它深刻地描述了近三千年来,国人在公共领域缺乏两项基本的权利,就是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与财产权(土地是财产权中最重要的部分)的保障,而在西方,至少罗马法时代就有了一定的法治性制度保护,这也是早期希腊罗马区分自由人和奴隶的标志。至于近代以来发展出来的成熟的宪政制度,更是将私权保护放在第一位。



  欧洲18世纪之前大部分国家都没有专门保护各种自由的立法,原因在于他们将私有产权视为自由的基础,一个失去所有或最重要财产的人谈不上什么自由,人格权之类的专项系统立法保护都是后来的事。中国历代王朝鼎革之后,都要重新来一遍“分田分地真忙”,半个世纪前的土改也一样,以至于到现在中国人还不拥有土地私有权,这都是私权不发达、私权难得保障的原因。私权保障的程度与对公权力制约的程度成正比,缺乏私权保护之地必是公权力或伪公权肆意践踏私权之所。而政府向来是民众最重要的榜样,公权力践踏私权,私权和私权之间也往往不会相互尊重,人民之间习惯于相互恶意推定,习惯于无端对人示恶。尤其是人们缺乏公民常识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被限制甚至剥夺各种自由,而公权力肆意践踏私权的行为却大行其道,这就导致许多人将日常怨气撒播到网络,针对那些跟他们一样无权无势的人撒气示恶,不少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尤其乐见一些成功人士倒霉——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要对一个并未害人的公众人物如此恶意妄断,逼人自证清白,这就是尼采和舍勒着力分析过的小市民的怨恨心理,再加一些网络达人误用公众人物概念,更是给这些对人无端示恶者提供理论依据。当然,六十多年来历次政治运动,尤其是“文革”,迄今未曾得到深入反省,也是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恶意推定、恶意构陷、阴谋论等大众社会心理,依然顽固地保留在许多人头脑中,并与现实制度遥相呼应。而这种现象,倘若缺乏有效疏泄与引导,转基因文革指日可待,今天还在网络上,明天就可能走上大街。








  结语




  一个兔子没命地狂奔,路遇狼。狼说,你跑那么急干嘛?兔子说,他们要逮住我,给我钉掌。狼说,他们要逮住钉掌的是骆驼,而不是你。兔子说,他们要是逮住我钉了掌,你看我还怎么证明自己不是骆驼。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李剑芒:论消极自由!

  有人认为我是韩寒的粉丝,快50岁的老头子,去当比我儿子大不了几岁的人的粉丝,这种事情在荷兰是绝不可能发生的。两年前知道韩寒这个名字,到现在也只看过两篇,虽然印象不错,但仅此而已,至今我也没看那著名的“韩三篇”。相比之下,我替方舟子展开大规模辩论的次数更多。但我也不是方舟子的粉丝,都是读者把某件事情拿给我,我参与辩论。

  这次方寒混战,人们顶着各种各样的花裤衩,没有一顶我看着顺眼,所以第一次站在了方舟子的对立面。伤了我许多读者,当然也造成我另外许多读者狂喜。对于那些被伤着的读者,对你们有好处。不要盲目地崇拜任何人。对那些狂喜的读者,也要冷静点。没准哪天我又站在方舟子那边为他辩护。不要把自己轻易地卖给别人,谁也不卖!

  这次混战的花裤衩之一就是自由!中国人好玩,谈民主的很多人谈邪门民主,谈自由的很多人谈邪门自由。一大帮子呆货抱怨我删他们的帖子是违法民主、自由。德国一个机构开除了一个偏向中国的编辑;看!西方也没有言论自由!靠,自由不等于你为所欲为!我删你的帖子,因为那是我的地盘。我没有阻止你自己开博客在自己的博客里写。德国机构开除你,那是人家的自由。没人阻止你自己开一家出版社!

  以前都是那些反自由的人们在攻击自由行为。方寒混战特别,一些号称自由派的学者居然站在方舟子背后卖力摇摆自由大旗!“质疑是我们的自由”。靠啊!如果都让你们自由了,别人别活了!中国政府高呼:“监督你们的生活细节是我的自由,你们在网上说什么,我要知道那是谁说的,所以网上实名制是我的自由(方的粉丝们,你们听着特别舒坦,是不是?)。你坐火车去哪里,我要知道,所以火车实名制是我的自由。赶明你买一把菜刀,我要知道那是谁买的,这也是我的自由”。呆子们,你们自由大旗摇得再猛,你摇得过大爷吗?蠢货无药医,你说他得病该吃药了,他按着你脖子往你嘴里灌药!咳。

  那么这些滑稽自由闹剧的问题出在哪里了呢?为什么追求自由反而变成了打击自由呢?中国统治者忙着灭绝准格尔人种的18世纪,西方学者就在开始琢磨这个蹊跷的自由问题。最早是黑格尔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约翰?斯图尔特?穆勒1859年出版的《论自由》第一个在学术中阐述了这个问题。而给出现代明确定义的则是以赛亚?伯林在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学进行的就职演说《两种自由概念》。


  中国人谈的自由基本上全部是伯林定义的积极自由(positiveliberty),而中国人完全不考虑另一个自由;柏林定义为消极自由(negativeliberty)。知道为什么吗?因为强烈反对积极/消极自由划分的最著名人物就是卡尔?马克思!绝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反对消极自由概念。为什么,知道吗?

  因为他们的社会主义理论要打着集体的旗号,强行干预人们的生活方式。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脑子里根本没有消极自由概念,连学者的脑子里也没有。他们兀傲喊的自由,实际上就是集体主义者和强权主义者欣赏的自由!看看那方寒混战中攻击方的行为,那就是典型的集体主义者的卖骚行为。“欺骗了买书的善良人们,教坏了孩子”,靠!你连本书都没买,谁欺骗你了?谁教坏你的孩子了?替集体利益着想,是不是?混一边去,你那个集体主义笼子里根本找不到文明!

  积极自由是一个人去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消极自由是什么呢?那就是一个人不被别人威吓,骚扰而不敢去干自己的自由意志想做的事情。这个概念及其重要,它就是保护人权的基本理论根基。

  一个能力强大的人,他有能力干别人干不了的事情,他的自由意志非常的强大,他什么都想干!所以他不喜欢那些限制他自由意志尽可能发挥的消极自由概念。但一个能力弱小的人,很多事情他的能力达不到,对于这些可怜的人们,他们的自由空间完全依赖消极自由概念来保护。如果强大的人们的自由意志入侵到他们的可怜空间,而他们又没有能力去开拓积极自由空间,那么他们就可怜的什么自由也没有了!正是为了保护这些绝望的人们,我们的文明才产生了人权概念,这个概念的理论根据就是:

  人的消极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保护消极自由胜过保护积极自由。积极自由是强者的天马行空,消极自由是弱者的可怜避难所。我对民主的一贯观点是;民主本身从来不是目的,保护人权才是真正的目的。民主最多是保护人权的有效工具,仅此而已。把民主神圣化,搞到了侵犯消极自由,你们离侵犯人权的野蛮政治已经只隔一层薄纸了!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第2篇李剑芒的写得不错的说。
李剑芒:论消极自由!

  有人认为我是韩寒的粉丝,快50岁的老头子,去当比我儿子大不了几岁的人的粉丝,这种事情在荷兰是绝不可能发生的。两年前知道韩寒这个名字,到现在也只看过两篇,虽然印象不错,但仅此而 ...
。“欺骗了买书的善良人们,教坏了孩子”,靠!你连本书都没买,谁欺骗你了?谁教坏你的孩子了?替集体利益着想,是不是?混一边去,你那个集体主义笼子里根本找不到文明!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2-2-25 04:46
kao,写得真 tmd的痛快!
边走边看
说得痛快有什么用,说准确才是本事。
“但一个能力弱小的人,很多事情他的能力达不到,对于这些可怜的人们,他们的自由空间完全依赖消极自由概念来保护。如果强大的人们的自由意志入侵到他们的可怜空间,而他们又没有能力去开拓积极自由空间,那么他们就可怜的什么自由也没有了!”
——看上去,这段话是为韩寒辩护用的,若非如此,这段话出现在此就文不对题。但是,韩寒有这么可怜吗?假如连博客上一声“喂”都能引出数十万粉丝抓狂的人物都算“可怜的人”,那么,谁才是“强大的人”呢?
可能确有很多民众不了解“消极自由”,在中国,强调消极自由的价值永远是必要的,但用在韩寒这里,仍然是不搭调。作为学者型人物,最丢脸的表述,我以为就是这样的:把话说得无比慷慨,把脖子抻得老高,声音却走调了。
萧瀚文章,逻辑混乱,胡乱贴标签,阮玲玉、梦露之死和方舟论战有毛关系?结尾又鼓捣出兔子和骆驼,这都那跟那儿呀。
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



  特约撰稿 萧瀚



  1935年,25岁的当红女明星阮玲玉用毒药和一句“人言可畏”告别人世,27年后,她的美国同行、36岁的玛丽莲梦露也莫名自杀(亦有政治谋杀论)。梦露生前曾说 ...
     一个兔子没命地狂奔,路遇狼。狼说,你跑那么急干嘛?兔子说,他们要逮住我,给我钉掌。狼说,他们要逮住钉掌的是骆驼,而不是你。兔子说,他们要是逮住我钉了掌,你看我还怎么证明自己不是骆驼。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2-2-25 04:44
昨天看到有人反问:可笑!兔子和骆驼这么明显的区别,怎么会证明不了呢?跑什么跑!
    兔子为什么会被当成骆驼钉掌,俺不知道。俺只知道像丁玲、冯雪峰、姚雪垠这样著名的“左王”,都曾被钉成“右派”。据官方统计,1957、58年全国共划“右派”552877人。20年后官方承认错划并平反的有533222人,占总人数 97%。但能活到平反昭雪的仅10万余人。
    如何跟强行钉掌的人讲理?会跑的,是聪明的兔子。
边走边看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2-2-25 10:54 编辑

萧瀚强调的东西,孤立地看,都是对的,有些还很对,比如私权,中国人确实极不尊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萧瀚的问题在于,把一个重要且先进的概念用在一个不适合的对象上。针对韩寒的批评,根本不属于私权。相反,韩寒针对对方性能力及长相的攻击,倒是实打实地侵犯了人家的私权,任何一种言论自由都不会加以保护。极不光彩的是,萧瀚对此选择性地无视了。他的满腔悲愤,全都用来替私权的侵犯者辩护了,而且,用的理由竟然还是“私权”。学者掌握了几个学术概念,不是用来捍卫正道,而是靠它颠倒是非,那就让人齿冷。
萧翰也是乱搞。明星那些事,当他们被流言伤害的时候,常做出一副很无辜的样子;但是,在他们借流言追逐名利的时候,很少有人能意识到要谨慎。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昨天看到有人反问:可笑!兔子和骆驼这么明显的区别,怎么会证明不了呢?跑什么跑!
兔子为什么会被当成骆驼钉掌,俺不知道。俺只知道像丁玲、冯雪峰、姚雪垠这样著名的“左王”,都曾被钉成“右派”。据官方统计,1957、58年全国共划“右派”552877人。20年后官方承认错划并平反的有533222人,占总人数 97%。但能活到平反昭雪的仅10万余人。
如何跟强行钉掌的人讲理?会跑的,是聪明的兔子。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25 10:49
这类蓄意丑化对方的批评法,真是用处不大。以我为例,我对反右的愤慨,自以为不在任何替韩寒辩护者之下。但我坚定的常识告诉我,仅仅因为兔子被钉了驼掌,就会把兔子看成骆驼者,非傻即痴。驼掌寓言本身是充满智慧的,但不去领会寓言的微言大义,而是把它机械坐实,那不是对寓言的尊重。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2-2-25 11:13 编辑
萧翰也是乱搞。明星那些事,当他们被流言伤害的时候,常做出一副很无辜的样子;但是,在他们借流言追逐名利的时候,很少有人能意识到要谨慎。
WIND 发表于 2012-2-25 10:57
明星为了保持影响力,有时不惜故意制造丑闻,这事儿,连美国最高法院那些看上去书生气十足的大法官,都已见怪不怪,并早已将此视为不轻易介入名人名誉权的理由之一。萧瀚这么说,如果不是缺乏经验和常识,就是故意装傻充愣了。
另外,现代一些司法判例,已经试图对公众人物作出细化,娱乐界明星与在公共问题讨论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后者如韩寒),是有区别的。萧瀚不加区别,故意通过阮玲玉、梦露等不恰当的例子来类比韩寒,作为法学工作者来说,就是丢份,也至少反应出他对言论自由的了解,比我这个业余爱好者还要业余。美国有桩伯内特小姐诉《国家询问者报》的案件,就涉及这个问题。
提到韩寒时竟然会想到阮玲玉和梦露,除了表明作者的思维正在发霉,别无意义。
说得痛快有什么用,说准确才是本事。
“但一个能力弱小的人,很多事情他的能力达不到,对于这些可怜的人们,他们的自由空间完全依赖消极自由概念来保护。如果强大的人们的自由意志入侵到他们的可怜空间,而他们又没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25 10:38
俺的理解,萧李强调的,都是对私权的保护,不必单指哪个具体的人。所谓见微知著、兔死狐悲。每一个个例其实涉及普适的原则。
   如对私权没有起码的保护,强与弱只是一纸之隔。在群众大批判的狂欢下,连前“国家主席”刘少奇都有这么一天,不能拿着宪法来保护自己不被红卫兵批斗折辱。这就是前车之覆。
    当然,有人说,刘的悲剧,是因为有野心家操纵利用了群众。而俺却始终无法天真乐观地相信,野心家已经死绝,以后都不会再出现。保护私权,哪怕把这保护的范围撑大一点,也比让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集体主义肆意入侵私域为好,尤其当这私权与公权力毫无瓜葛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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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2-2-25 11:21 编辑

但是,韩寒有这么可怜吗?假如连博客上一声“喂”都能引出数十万粉丝抓狂的人物都算“可怜的人”,那么,谁才是“强大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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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的可怜和强大,都不是绝对的,韩寒有数十万粉丝不错,但是他为了独唱团的出版四处求告的时候,当他看到他父亲不得不亮出病历的时候,他就是可怜的,因为那数十万粉丝并不能帮他什么忙。

我们要保护私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不是以强大和弱小来作为是否需要保护的标准。一个语境下的强者,可以在另一个语境下瞬间就变为弱者。任何一个人,他在一个语境下是多数,但是可以在另一个语境下就变成少数。比如一个人在人种,信仰上属于多数,而且很有钱,很有地位,貌似一个强者。但是他是个同性恋,所以在性倾向上就是绝对的少数和弱者。
萧瀚强调的东西,孤立地看,都是对的,有些还很对,比如私权,中国人确实极不尊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萧瀚的问题在于,把一个重要且先进的概念用在一个不适合的对象上。相反,韩寒针对对方性能力及长相的攻击,倒是实打实地侵犯了人家的私权,任何一种言论自由都不会加以保护。极不光彩的是,萧瀚对此选择性地无视了。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25 10:50
两个概念:
     1、作品署名权,是不是私权?
     2、侵犯别人私权的人,他的私权是否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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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2-2-25 11:36 编辑
   俺的理解,萧李强调的,都是对私权的保护,不必单指哪个具体的人。所谓见微知著、兔死狐悲。每一个个例其实涉及普适的原则。
   如对私权没有起码的保护,强与弱只是一纸之隔。在群众大批判的狂欢下,连前“国 ...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25 11:14
回小苗:孤立地看,这都对,我和你、和萧瀚都没有分歧。分歧在于,针对韩寒的质疑,根本不属于私权。这地方弄错了,别处的“对”就没有意义,好比我在此强调“饭前要洗手、饭后要刷牙”,孤立地看,也是对的,但离题。
两个概念:
     1、作品署名权,是不是私权?
     2、侵犯别人私权的人,他的私权是否就不受法律保护?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25 11:19
作者署名权,当然是私权,好比李小苗可能是真名,也可能是个ID,但无论是什么,都是你的私权,我无权置喙。
但问题在于,方舟子要剥夺韩寒署名权吗?批韩者中可有任何一位表示,《三重门》的作者应该署张三或李四的名?我没有见到。如果你也没有见到,提到署名权,就是莫名其妙的转移话题。
这类蓄意丑化对方的批评法,真是用处不大。以我为例,我对反右的愤慨,自以为不在任何替韩寒辩护者之下。但我坚定的常识告诉我,仅仅因为兔子被钉了驼掌,就会把兔子看成骆驼者,非傻即痴。驼掌寓言本身是充满智慧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25 10:58
1、俺引“右派”例,只是想说明,人一旦被强力标签上(钉掌),不是也是了。俺把自己的原文又细读了一遍,很惶惑,不知道哪句话算是“丑化对方”?请泽版指正,俺有则改之。
2、兔子是个寓言,俺也是这么看的。也许是俺少了智慧,读不出更广的深意,不知泽版是如何解读的?可否分享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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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署名权,当然是私权,好比李小苗可能是真名,也可能是个ID,但无论是什么,都是你的私权,我无权置喙。
但问题在于,方舟子要剥夺韩寒署名权吗?批韩者中可有任何一位表示,《三重门》的作者应该署张三或李四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25 11:24
方周子一口咬定韩寒的某些作品是韩仁均写的,这算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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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2-2-25 11:37 编辑
   俺的理解,萧李强调的,都是对私权的保护,不必单指哪个具体的人。所谓见微知著、兔死狐悲。每一个个例其实涉及普适的原则。
   如对私权没有起码的保护,强与弱只是一纸之隔。在群众大批判的狂欢下,连前“国 ...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25 11:14
我认为这种类比是不当的。刘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报应。
从法律上来说,惩罚官员的第一步是弹劾,以及正当的弹劾程序。在免职之后,再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对待。
但是刘本身也是那种制度的缔造者,这些人不值得同情,在他们指点江山的时候,从来不会想到自己有朝一日也会成为受害者。戈尔巴乔夫就比他们明智得多,他救了别人,也救了自己。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任何人的可怜和强大,都不是绝对的,韩寒有数十万粉丝不错,但是他为了独唱团的出版四处求告的时候,当他看到他父亲不得不亮出病历的时候,他就是可怜的,因为那数十万粉丝并不能帮他什么忙。

我们要保护私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不是以强大和弱小来作为是否需要保护的标准。一个语境下的强者,可以在另一个语境下瞬间就变为弱者。任何一个人,他在一个语境下是多数,但是可以在另一个语境下就变成少数。比如一个人在人种,信仰上属于多数,而且很有钱,很有地位,貌似一个强者。但是他是个同性恋,所以在性倾向上就是绝对的少数和弱者。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2-25 11:19
你的意思是,假如你在和我讨论时也冷不丁地亮出病历,表明自己正在抱病掐架,我就突然变成一个欺负你的人了,而你就突然从一个平等的对话者降格为一个可怜人了?没有人要求韩寒和韩父亮出病历,正如也没有人要求他亮出手稿,这两样东西根本不说明问题。好比我最近十几年写的所有文字,一概没有手稿,但我从不担心有人质疑,如果有人质疑,我有无数种办法让他丢脸,但没有一种办法会包括手稿或上法院。只有无法从文字内部说明问题的人,才会试图寻找外部证据。但每一个真正的写作人都知道,证明文字是自己写的,根本不是难事。我甚至认为,这是作家最容易证明的事。
看上去,韩寒好像不打算再上法院了,所以,邹峰兄现在大概更需要做的一件事是,证明韩寒放弃上法院,是一件更更更负责任的事情。
方周子一口咬定韩寒的某些作品是韩仁均写的,这算什么呢?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25 11:30
算什么?顶多,算一种不谨慎的质疑。所谓不谨慎的质疑,通常也就是最容易遭到反击并迫使他哑口无言的质疑。假如韩寒和韩父连不谨慎的质疑都对付不了,那怪不了别人。他们再这么无能下去,最后反而会使得方舟子的质疑从“不谨慎”变成“犀利”了。
如果按照萧翰的逻辑,新语丝关闭是完全应该的,因为新语丝榜上造假者的名气都没有韩寒大,更不是公众人物,在网络上公开质疑,(至少没有录像证明他们造假),就更侵权了,如此,以后就不必打假了。
1、俺引“右派”例,只是想说明,人一旦被强力标签上(钉掌),不是也是了。俺把自己的原文又细读了一遍,很惶惑,不知道哪句话算是“丑化对方”?请泽版指正,俺有则改之。
2、兔子是个寓言,俺也是这么看的。也许是俺少了智慧,读不出更广的深意,不知泽版是如何解读的?可否分享一二?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25 11:28
右派,现在都已知道,是以毛氏为首的国家专政机关针对普通公民的钓鱼式围捕,近乎十恶不赦。而方舟子针对韩寒,是两个平等的且不具有公权力特征的民间人物的掐架,一方志在质疑,另一方志在澄清。质疑者成功还是澄清者成功,正有待于讨论的继续。把这类依我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想象成反右,既类比不明,也对仅仅是支持质疑的那一方,构成意外的打击。记得,上次在提到文革时,我已和小苗讨论过。不必重复了吧?
寓言,惯常以夸张的手法揭示某个道理,因此,我们领会道理即可。如果把领会的重心集中于寓言的内容上,那就是误读了。何况,即使从道理上讲,中国另一个更著名的寓言“盲人摸象”,已经对这则兔子寓言构成了消解。两相对照,坚信兔子会变成骆驼的人,在另一个场合立刻变成了可笑的摸象盲人。
算什么?顶多,算一种不谨慎的质疑。所谓不谨慎的质疑,通常也就是最容易遭到反击并迫使他哑口无言的质疑。假如韩寒和韩父连不谨慎的质疑都对付不了,那怪不了别人。他们再这么无能下去,最后反而会使得方舟子的质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25 11:35
这仅仅是质疑吗?泽版这种说法算不算预设立场的选择性偏袒?
无能就该被围殴?
边走边看
另外,现代一些司法判例,已经试图对公众人物作出细化,娱乐界明星与在公共问题讨论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后者如韩寒),是有区别的。萧瀚不加区别,故意通过阮玲玉、梦露等不恰当的例子来类比韩寒,作为法学工作者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25 11:12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964698/ 周版没看过萧瀚的这篇论文吧?

或许萧瀚对韩寒是否是公众人物认识错误,但是他对公众人物的细化和区别的程度,也许比周版想象的要细致。

格茨案对公共人物的概念作出分类,布伦南大法官指出,“被称为公共人物的人被定位于相似情境。假设某些人不需要通过自己有目的行为就能成为公共人物,但是真正偶然成为公共人物的情况一定会极度稀少。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因为他们在社会事务中已经发挥出特别突出的作用才到达公共人物的地位。那些为了各种目的而占据某些位置,这些位置因为如此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以至于他们被人看成公共人物。更为普遍的情况是,还有一些被看作公共人物的人,是因为他们试图影响一些相关问题的解决而主动卷入某些特别的公共争议问题,成为弄潮儿。无论哪种情况,他们都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议论。”20这一分类标准与“有限的争议问题”等概念一起构成了对“公共人物”概念较为明确的限定。

格茨案与纽约时报案一同被作为美国新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由于上述规则的确立,标志着诽谤私法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诽谤公法的边界,开启了公共人物与私人个人的两分法,并且对在公共关注的问题上第一次提出“有限争议的公共问题”概念,原来媒体权利过分扩张(甚至有人称此前的最高法院判决有鼓励诽谤之嫌)的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应当优先保护个人权利,不保护个人利益就无法保障社会利益。布伦南大法官在阐述理由一开始就指出为了探索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与诽谤法之间的均衡,最高法院几乎花了整整十年的时间,为此有必要调取并审查案件重新考虑媒体宪法权利中诽谤免责的界限21。

在格茨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时代公司诉费尔斯通案(1976)、沃尔斯顿诉《读者文摘》协会公司案(1979)等案件进一步澄清并细分、缩小公共人物的范围。

在时代公司诉费尔斯通案(1976)中,伦奎斯特大法官阐述意见时指出离婚属于私人事件,无法成为格茨案所谓的“公共争议问题”,不是公共事务,涉案当事人不是公共人物22。联邦最高法院在1979年的沃尔斯顿诉《读者文摘》协会公司案的判决意见中,再次援引格茨案提出的“有限争议问题的公共人物”概念,并且在针对《读者文摘》协会公司观点的基础上,再次重申时代公司诉费尔斯通案(1976)确立的规则:“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其定罪有关的问题是有限争议问题,人们为了评论这些问题的目的并不能使他自动地成为公共人物。有些人正试图诽谤刑事诉讼中被定罪的人,如果支持相反意见,将给他们大开方便之门。”23这一规则在霍钦斯诉普罗克斯迈尔案(1979)中被进一步明确为,诽谤者因为诽谤而使得原告成为有限问题的公共人物,诽谤者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即他不得以受害者已经成为公共人物来为自己辩护24。这一规则使人联想到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的一条规则:任何人不得从侵权行为中获益。沃尔斯顿案还确立一项重要规则是由布莱克门大法官的共同意见中阐述的,他针对本案指出,上诉人在1958年的时候因卷入间谍案争议而成为公共人物,但是到1974年被上诉人出版《克格勃》的时候,他已经明确丧失了这一特性,“因为我相信16年时间的流逝使我们不必再考虑上诉人是个公共人物”25。这一意见为“公共人物”概念增加了时间要素——可以说间接地表明某些权利即当下的权利。

至此,在诽谤法领域,由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而产生了类似于行政法的一些规则,我们大致可以勾勒出从公共官员到私人个人诸概念发展过程中的限缩:

(1)仅仅出现在与某些有新闻价值的报道或与诸报道有关的报纸上,不能使某人成为公共人物;
(2)职业或行业名望不能使某人成为公共人物,家喻户晓的人(如迈克尔•杰克逊等)除外;
(3)被迫卷入公审(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审判)本身不能使某人成为公共人物;
(4)那些因诽谤受到指控者不能诽谤导致当事人成名而以其是公共人物作为抗辩理由;
(5)单纯申请、接受或受益于公立研究资助不能使某人成为公共人物;
(6)在一定地区或者特定时期由于卷入特定问题的人若因此而在有限的时间、区域成为公共人物属于有限争议的公共问题的公共人物。26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从纽约时报案到格茨案及其后二十几年的一系列案件中,较为清晰地理清了公共人物与私人个人、公共关注的事务与公共事务以及有限争议的公共问题等重大概念,明确作出诽谤公法与诽谤私法的区分,在两个领域中,媒体或者其他向公众发表言论者的豁免权适用不同的规则,即前者适用非严格责任原则,而后者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当有些案件的性质处于不怎么明显的状态,即既非典型的诽谤公法案例,又非典型的诽谤私法案例时,也就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归责结果,同时也因此发展出介于官员与公民之间、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之间一整套体现中间状态的术语。纽约时报案原本可能导致的媒体对公民权侵犯的危险在这一区分中被基本上控制住,同时,纽约时报案确立的媒体对官方行为的批评权却基本上没有被打折扣。这些案例较为清晰地展现了一条美国公民与政府之间维权与限权的边界,美国宪法对政府限权的精髓在这些案例中不断得到重申和进一步论证,在这过程中,纽约时报案确立的公共官员规则逐步被扩大到公共人物规则,同时又内缩回并且分裂为公共官员、前公共官员、有限争议的公共人物、众所周知的公共人物等诸概念,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做到最大程度的公正审判。
我认为这种类比是不当的。刘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报应。
从法律上来说,惩罚官员的第一步是弹劾,以及正当的弹劾程序。在免职之后,再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对待。
但是刘本身也是那种制度的缔造者,这些 ...
WIND 发表于 2012-2-25 11:30
冤宛相报何时了?在您看来,卡扎菲受私刑是应得的?国际社会介入调查有必要吗?
不以善止恶,善从何开始?
边走边看
冤宛相报何时了?在您看来,卡扎菲受私刑是应得的?国际社会介入调查有必要吗?
不以善止恶,善从何开始?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25 11:50
文学的联想是有害的,以前托克维尔就比较了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区别。在这些灾难面前,不要幻想自己就是那个阻止灾难的英雄。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派,现在都已知道,是以毛氏为首的国家专政机关针对普通公民的钓鱼式围捕,近乎十恶不赦。而方舟子针对韩寒,是两个平等的且不具有公权力特征的民间人物的掐架,一方志在质疑,另一方志在澄清。质疑者成功还是澄清者成功,正有待于讨论的继续。把这类依我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想象成反右,既类比不明,也对仅仅是支持质疑的那一方,构成意外的打击。记得,上次在提到文革时,我已和小苗讨论过。不必重复了吧?
寓言,惯常以夸张的手法揭示某个道理,因此,我们领会道理即可。如果把领会的重心集中于寓言的内容上,那就是误读了。何况,即使从道理上讲,中国另一个更著名的寓言“盲人摸象”,已经对这则兔子寓言构成了消解。两相对照,坚信兔子会变成骆驼的人,在另一个场合立刻变成了可笑的摸象盲人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25 11:46
抱歉,俺在用右派的例子的时候,只想到那只被质疑为何要狂跑的兔子,根本没想到方韩。俺只是想说明,兔子有时候真的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骆驼,就像那些“左王”在某个特殊的时候根本无法证明自己不是右派,俺举例说明的,只是“无法证明”的可能性是真实存在的。反过来,也是想说明,那些质疑兔子为什么要跑的人,并不能理解兔子的困境,您说的瞎子摸象,俺以为,亦此之谓。
边走边看
文学的联想是有害的,以前托克维尔就比较了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区别。在这些灾难面前,不要幻想自己就是那个阻止灾难的英雄。
WIND 发表于 2012-2-25 11:55
俺确实无力阻止灾难,但俺可以尽力阻止自己变成灾难。
边走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