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要紧的是界定权利

    说基尼系数不重要,在于划下了两条线。其一是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收入测度,离实际的收入和分配状况尚有不小的距离;其二,即使得到公认准确的度量,“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也不是一回事——基尼系数高,不一定收入分配不公就严重;基尼系数低,也不一定分配不公就不严重;即便收入差距的程度恰好反映了分配不公的程度,基尼系数本身也并不能指证分配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合并起来,我们没有理由把基尼系数作为研究分配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那么,什么才是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见仁见智,本文的看法,最要紧的还是财产权利的界定。讲过了,不能离开财产来谈收入,否则我们的注意力就被引向无源之水。财产问题的重点又何在?也讲过,在于关于财产权利,即人的经济行为的许可和限制。是的,人们获得收入总有所依凭,这依凭不是别的,正是关于财产的行为权利。观察到收入分配方面出了问题,不妨单刀直入,到财产权利的厘定方面去寻找原因。
      从“以权谋私”说起吧。没有谁否认这是当下我国收入分配方面的一个严重问题,无论全国的顶级大案,还是各地方公开披露的“级别不高”的以权谋私案,都是执掌公权力的机构和个人以权力谋得数额特别巨大的不义之财。那些谋私所得,数目动辄以百万、千万、数千万人民币计,是普通人穷其一生也赚不到的钱财。
      这个现象逼人思考:凭一点公权在手,就能够谋得数额如此巨大的私利?问题不浅。本文的答案是,转型经济里相当数量的资源,因为供求形势而在市场上值大价钱,可是这些资源的权利谁属,界线十分模糊,于是很容易就成为公权掌控者的囊中之物。
      结合一些实例来谈。胡长青案给我印象最深的其实是一件“小事”:一位经营运输业的民营企业家欲在南昌市得到一个停车场,无法从市场得到,却发现可以通过向胡长青挥毫泼墨的“书法作品”支付巨额的“润笔”费,来交换批地的权力。据说胡副省长的字真的有点看头,不过要是停车场的土地可以在公开市场上竞价而得,其“墨宝”绝不可能如此昂贵——最后连性命都搭了进去!
      事理简单不过。经济有苗头,停车场就是稀缺程度很高的经济资源。甲要乙也要,鹿死谁手?这就取决于权利界定——人们争夺稀缺资源的行为边界和行为准则究竟是怎样的。就算南昌城中的那块土地真是什么“无主财产”——谁也没有排他性的行为权利——甲乙之间也一定要争出一条产权边界来:谁跑得快就是谁的,或者谁武力强就是谁的,或谁的年资深就是谁的。争、争、争,就能把无主财产争成有主财产。
      资源一旦名花有主,再争者非出价不可。横竖土地是张三李四的,要是王五不出一个合适的价,人家不让就是了。“市场”就是这样来的。大名鼎鼎的科斯定理,按五常教授阐释的正版,不过就是指明“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比较麻烦的是,资源产权在名义上有归属,而实际上又含糊不清。很不幸,这正是胡长青掉脑袋的产权制度背景。是时,南昌城中的那幅土地——以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范围以内的土地——在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者,全体人民所有也。从这一点看,说那幅土地“产权不清”似乎没有道理。明明属于全国人民嘛,怎么说产权不清?
      真的是全国人民拥有、全国人民享用——所谓“肉烂在锅里”——倒也罢了。问题是人民和人民之间也存在资源利用的竞争。回到南昌城里那幅地,张三要停车场,李四要开酒店,哪个不是“人民”了?究竟哪一位人民可以如愿以偿呢?要是权利清楚,他们只好凭出价高低定输赢。可事情偏偏还有另外一面:对于“国土”而言,到底把土地资源配置给谁,由政府和官员看得见的手来决定!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全民”的城市土地百分之百由行政之手无偿划拨。公元1987年以降,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由政府向市场批租——是重要的改革和历史性进步。无奈改革的步伐不均衡,时至今日,城市国土的供给方式还是“多轨制”:公开拍卖有之(包括“仿佛是公开拍卖”);关门划拨有之;私下授受亦有之。结果,正因为胡副省长有权低价向私人老板批出土地,私人老板才“愿意”按高价向胡副省长支付润笔费。
      很清楚,如果城市土地——财产是也——的处置权利得到清楚的界定,胡长青想打主意也无从下手。推下去,他的“润笔”收入不可能离谱,更谈不到最后要丢掉性命。应该没有人不同意胡长青的这部分收入实属“不公”。追根寻源,真正的祸根就是“国土”在事实上的产权不清。祸根不除,要私人老板不寻租,官员不贪污,怎么普遍行得通?
      本专栏研究过的汉口火车站站长刘志祥案,问题也如出一辙。据法院判决,刘站长任职九年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5000万人民币,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火车票差价。何谓“差价”?就是政府管制的票价与乘客在市场上愿意出手的票价之差。不少论者认为政府人为压低票价就可以帮助学生、打工者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不过仔细研读刘案,我们不难看到,“差价”犹如“公共资源”一样,究竟谁属未经清楚界定。刘站长拥有的低价车票的控制权,使他在抢夺权利不清资源的“竞争”中胜出。
      举一反三,当下最刺激人的分配不公,首先来自财产权利界定的模糊。无论煤矿开采权的取得,农地非农转用权的确认,还是仍然蔚为壮观的差价资源的分配,传统的权利边界已经失效,新的权利边界又尚未形成。你争我夺之际,公权力总是占尽了上风。部分由于需要明确产权的资源数额依然十分巨大,部分由于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我们这个转型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效率尚低,引发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现象的泛滥成灾。
      小结一下,收入分配方面最严重的问题,根源在于权利界定不清。要解决这个难题吗?治标之策不需要我来谈,治本的办法惟有产权界定。

根源在于权利界定不清。——权利界定不清,是不是因为“是非不清”?请大家指正!

又说胡话了! 什么张三李四是人民,分子能说成分母.

生产队一百人,养了头猪,吃的是公粮, 猪权属于队里.属于全体队员.这是清楚的. 猪养大了.杀了一百斤肉,一人一斤肥瘦配抓阄分了,这也是很清楚很公平的.

队员不想吃肉想拿现钱.一种方法是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委托队里的屠夫去市场卖.卖了一百,一人一块,卖了八十,一人八毛.还怀疑监督者和屠夫合伙搞猫腻一百卖了说八十. 第二种方法是公开招标.谁出钱多谁得猪的销售经营权. 拍了一百,一人一块,拍了八十,一人八毛.这也很清楚很公平.

问题是这个生产队权利都归于队长.队长是公社任命.公社是有枪杆子的.队员没有选举罢免说三道四的权利.队长愿意把头猪送给社员甲就社员甲.愿意十块钱卖给队员乙就队员乙.不服送你去公社蹲号子. 你界定出这个猪属于生产队属于全体队员有什么鸟用?

问题的症结不是要不要界定,而是应当界定给谁? 比如,南昌的那块土地直接界定给胡长青不行吗? 如此何苦润笔?又何来违法? 其收入可是"总有依归"的啊! 对该界定给谁,张五常的说法是谁都可以,只要可以转让。周其仁可有什么高见?

科斯定理就是“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马克思可是也说过,“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兄弟两个分祖上财产,按照张也许周的意思分给谁都可以只要产权清晰。这有什么实际意义?两兄弟同意吗?孩子有人管比没人管强,这算什么伟大发现?

ruoyan:从人大经济论坛转战到这里了?

本以为你的经济学素养犹如我的武侠小说素养呢,看来你比周其仁还要多些科学精神,在中国真该给你评个一级经济学教授。

不知道芸芸众生该哭还是该笑。

non omnis mori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