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扯淡----孙立平之权利平等与社会底线

 最近有几件事情是很值得重视的。
      第一件,由市长亲自拍板,福建省漳州市教育局出台中考招生新政策,规定自2006年起,凡是经市政府审核公布的2005 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其控股企业主的子女中考均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外商子女也参照执行。”据报道,今年漳州市共有106家民营及外资企业纳税大户的子女有资格申请加分。漳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更进一步解释说,“凡是纳税超过300万的民营企业,即可享受加分政策的待遇。”
      第二件,据报道,江苏省昆山市近年来实行这样一种做法,由企业家给官员打分,甚至由此决定官员去留。该市外经贸委负责人说,昆山每年都有干部因为“效率效能会”评议不合格被淘汰。
      第三件,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副巡视员段建华3日在接受广州电视台采访时透露,《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酝酿“变身”,现存的二胎4年间隔生育年龄限制有望取消。段建华说,除了规定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再婚夫妇,一方生育一个子女,一方没有生育过”等七种情况外,即使是纳税大户、投资大户、双方博士、海归都不能有额外的照顾生育第二胎。
      这几件事情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都涉及到在社会结构日益分化的今天,要不要对其中的某些阶层赋予某种政治或社会意义上的特权,政府应该不应该或有没有权利将这些特权赋予某些阶层作为奖励。换言之,这实际上涉及的是有关公民平等权利的制度安排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能不能通过政府的某些具体政策加以改变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向社会中的一些特殊群体提供特殊权利的做法正在一些地方出现。如重庆市推出了一种企业家绿色就医卡,目前已发放652张,凭此卡本人及其子女可以在若干医院享受诸多优待;如漳州市,不仅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可加分,且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允许其两部公务用车2年内在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诸如此类的现象。
      无疑,这些措施都是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名义下出台的。比如福建省漳州市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囊括了从税收到土地,从企业维权到社会服务等40条全方位“力挺”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因此也被称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40条”。据悉,在出台民营企业纳税大户的加分标准细则时,开始还有些争议,最后市长亲自拍板,统一了标准:只要纳税300万以上,其子女中考就可以加20分,“等以后经济水平上去了,300万标准还可以相应提高。”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这些地方政府给予私营企业主某种特殊待遇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理由似乎无可厚非,比如漳州市那位市长理直气壮的拍板。然而,毫无疑问,这样的政府政策,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损害,是对社会生活底线的一种破坏。现代文明的基本底线之一,就是基本的社会公正。而这种社会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民基本平等的权利来保障的。上述种种对于特殊群体给予特殊权利的做法,所侵害的恰恰是这样一种最基本的公平秩序。而这种现象所彰显出来的,则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上的机会主义思维。从表面上来看,其中的一些措施,也许可以在短期内起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如果社会公平和公民的平等权利由此受到破坏,社会将会付出长远的代价,甚至连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因为今天可以为经济发展随意赋予特权,明天也可以某种“正当理由”侵害正当权益。
      实践上,漳州市的中考加分政策也在变为一种弄巧成拙的举措。一方面,这个政策并没有起到对民营企业家加以鼓励的作用。因为据报道,漳州的民营企业老板子女有的去外地读书,甚至到国外读书;有的孩子还小或早就过了上学年龄。但在另一方面,损害社会公正的结果却是显而易见的。最可怕的是,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中,就植入了这个社会不公正的阴影。这样的代价必将是长远的。
      社会公正的神圣,就在于它不得受到任何借口的破坏。这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而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对公民平等权利以及由此形成的公正社会秩序的守护,而不得以权宜性的借口对其加以损害,包括以效率为名义的损害。在这些社会政治权利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不能依据某种标准将其划分为贡献大贡献小或先进与落后,从而赋予他们有差别的权利。
      比如出行权或道路通行权,这是一种基本的权利,这种平等的通行权是不能以效率的名义加以否定的。如塞车现象。除特殊情况外,社会不能为那些工作重要或身份地位高的人提供出行的特权。我们无法想象,在美国,比尔·盖茨的工作很重要,就可以为他的车提供警灯,以保证他的车畅通无阻。同样,我们也无法想象,在北京交通堵塞严重的路段,划出车道给工作重要或身份地位高的人专门使用。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对部分社会成员赋予特权,即意味着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歧视和权利的损害。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在加深。社会结构的分化虽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正常现象,但这种分化应当限制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整个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应当防止贫富差距演变为社会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而由企业家给官员打分,甚至由此决定官员去留,则暗示了这样的一种危险,即将经济上的贫富差距,转换为一种有差别的政治参与权。
      对此,至少有两点是必须指出的:首先,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化的社会,不同的群体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因而也就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企业主给政府官员打分,表达的只是部分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如果仅靠这一部分民意就决定官员的命运,势必造成一部分群体左右政府的行为和人事任免。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严格执法的环保官员,可能因为执法严格而得罪一些企业主。如果仅靠企业主打分,而且打分的结果会决定这个官员的命运,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第二,不能将经济上的不同能力转化为有差别的政治权利。不错,私营企业主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政治参与的渠道无疑是必要的。但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完善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来解决,而不能用对部分群体赋予政治特权的方式来解决。

第一件,如果通过加分收到了更多的税收,再将多收的税收办教育,多招收学生,就是一件好政策。就是差别有利于全体的好政策。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效果,就是“官员”的失算。成本收入没有算清楚。

第二件,应当全体民主投票打分。如果企业家的成绩是惠及全体市民的,市民的投票应当与企业家的相差不远。无经济效率的官员也选不上。

第三件,在“基本自由”方面应当平等,不允许有特权。但什么应当归入“基本自由”,是全体市民理性选择决定的。比如生育上的自由,应当不应当属于平等的基本自由?遗传性疾病的人是否要有生育限制?只能由社会理性地决定。

难得见到西宁宝贝的文字。但我以为,事情还是分开两个层面来谈比较清楚。第一个是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凡是法律没有说可以的,政府就不能作为;第二个层面才是“公平、公正”。

现在的有些争论往往忘记条件顺序,以为政府的职责就是保证“公平、公正”,但凡见到不“公平、公正”的事情就要政府干预,也或者政府出手就要公平公正,等等。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行为法律调整范畴,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关系。其实,很多事情即使民举,官家也未必要追究,因为官究必须恪守法律条件。不符合法律条件的事由,官家当然不能乱究。

这淡不是俄扯的啦,是孙教授的说,这都啥米眼神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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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西宁宝贝的文字只有四个——又见扯淡,楼上的论者眼神确实成问题。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我觉得他说得有点道理啊,本来制度还算公平的地方,给开了口子,要是纳税三百万可以加二十分,纳税三千万的呢?加二十一分可不可以?不见得这条线放松了一下,突然又严格起来了?既然市里可以开口子,区里为什么不可以也开口子?这样就不再有什么严肃的道理可讲。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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