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后,如何助人?怎么做才可以帮助路人,而又不给自己惹麻烦呢?完全不理睬,好象太冷酷了,自己心里也会觉得不舒服。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 作者: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小学写作文时,动辄扶老奶奶过马路,要不就扶摔倒的人上医院。那个时候,做好事的代价通常是上学迟到,通常我们还会本着“做好事不留名“的思想选择不向老师坦白,虽然这样会挨老师的批评,但“我们的心里却暖烘烘的”。 今时今日就不同了。南京有个小伙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车站,于是就送她去了医院。这个可不是上学迟到那么简单,而是惹了大麻烦。老太太认定就是这小伙撞了她,还把小伙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这宗各有各说法的“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伙子的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9月5日《扬子晚报》) 本来,我又没在当时的事发现场,也不知道这小伙子是真的撞了老太太,还是真的见义勇为,好心做好事。但我知道,这是一场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向小伙子索赔,就得先证明确是小伙子撞了她,而且因为撞了她给她造成了何种损害,又因此产生了何种损失。在老太太的证明未成立之前,小伙子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这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否则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卷入无穷无尽的诉争中去。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裁判的。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彭某(即小伙子)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老太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做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证明。似乎在常理之下,只有“撞人”了,才会把人送去医院。正是在这种“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有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理论基础”吧,既然双方都不能证明,“公平原则”也就派上了用场,小伙子由此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看来,法官的“情理”和“常理”确实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我只能奉劝自己的诸位读者,以为见人跌倒你别扶。不要说什么“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法官的“常理”已经不古了。若我们视“扶老太太去医院”为“社会情理”,奈何法官不认,为之奈何?
还好只是一审,大呼“想不到”和“冤枉”的小伙子已经表示“肯定上诉”。那就等等二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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