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大学要求辅导员不搞师生恋 据称是保护学生利益

“我郑重承诺:一、不以任何理由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吃请。二、不以任何理由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馈赠或向学生索要财务。三、不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   近日,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要求辅导员签《学生管理教育承诺书》,其中一条“不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引发了人们热烈的讨论。截至11月3日,该校全体班级导师共97人完成了自律签字。
武科大学工部副部长毕东岭表示,制定这些条例为的是防患未然,学工干部自律承诺书,8项条款中包括拒绝吃请、拒收财务、严控感情、评优评先、学生成绩管理等内容,不准“师生恋”是其中一条,学生相对于教师处于弱势地位,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利益。一个教师应当做到为人师表,教师可以和学生建立深厚而真诚的感情,但这份感情不能发展到吃喝、拉扯,甚至谈恋爱。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天修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恋爱是自由的,只要不违背《婚姻法》中禁止的结婚条件,都有交往的权利。学校规定禁止“师生恋”,看起来妨碍了恋爱自由,但另一方面,它又保障了恋爱自由。因为教师拥有一定的权力,学生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当学生不愿与老师恋爱时,这个规定恰好保障了学生自由恋爱的权利。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我认同这个做法。
“因为教师拥有一定的权力,学生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当学生不愿与老师恋爱时,这个规定恰好保障了学生自由恋爱的权利。”
——说得对。在高校这个特殊场所,老师与学生在身份及权利(力)上不是一对平等主体,故恋爱中的自由,已经先验地包含了一些杂质。
鲁迅在今天,要吃排头了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鲁迅,还有巴金。在那个年代,知识性女性空前稀缺,大学教员基本上是男教师一统天下,所以在女学生里寻找人生伴侣,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蔡元培先生再婚时,提了五个开明条件,分明是要求女子为天足、识字,许诺自己不取妾,据说尤为“可骇”的后两条是:“男死后,女可再嫁”“夫妇如不相合,可离婚”,竟然导致“媒者无一合格”,苦觅一年,方才在江西找到一位。
所以,对鲁迅等前贤,就得抱“同情的理解”了。
不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  截至11月3日,该校全体班级导师共97人完成了自律签字。,,,,,,, 但这份感情不能发展到吃喝、拉扯,甚至谈恋爱。
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恋爱是自由的,只要不违背《婚姻法》中禁止的结婚条件,都有交往的权利。学校规定禁止“师生恋”,看起来妨碍了恋爱自由,但另一方面,它又保障了恋爱自由。因为教师拥有一定的权力,学生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当学生不愿与老师恋爱时,这个规定恰好保障了学生自由恋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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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学校以保护弱者地位为由要求辅导员签署所谓的自律书时,是否也是利用自己的 强势地位呢?
2,把吃喝、拉扯,谈恋爱放一道,显然是歧视恋爱行为,把恋爱庸俗化;
3,律师认为恋爱自由是人权,同时也认为教师不能以强势地位强迫恋爱,这都没错,但学校发文以不得以任何理由师生恋,却是以一校规定来违背婚恋自由的 大法、上位法。如果学校真的要准确表达,不妨直接写成“教师不能以强势地位强迫学生与之恋爱”那自然未可厚非(虽然是正确的废话);但至少字面上看,如今是以一个被字面掩盖的目的来抑制自由,这无论如何不妥,如同为了路面清洁,不准行人上街,这与不准行人乱扔乱吐的初衷,显然矫枉太过。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高校青年教师已经很惨了,现在连找个学生mm做女朋友都不行了,可怜哟。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因为教师拥有一定的权力,学生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当学生不愿与老师恋爱时,这个规定恰好保障了学生自由恋爱的权利。”

说直白点,就该是防止教师利用手中权力“骚扰”学生,非冠名为禁止“师生恋”
真是笑死个人!这要不是把教师的权力“妖魔化”了,就是把学生都当“沉默的羔羊”了

哼,大学里老师和学生恋爱一点也不稀奇
那会我们学校男师女生配,女师男生配可都有~~~
只要不是“已婚”“三角”之类,谁也说道不着
就算“已婚”“三角”,你说他不理,说道也白说~~~
以前我不叫这名
如果女学生爱上了老师,主动提出建立恋爱关系怎么办呢?学校这时保不保护女学生的恋爱权力呢?
我们国家经常出现搞笑文件,记得上次就有四川省出台:领导不得配备女秘书。
虽然初衷尚可,却贻笑天下。无论从劳动法,妇女就业权利等方面看,都有问题;如果遇到女领导呢,配女秘书正常;那还得出台女领导不得配备男秘书;如果遇到同性骚扰~~晕死

还有浙江省更可笑,为了打击卖淫嫖娼,出台政策:非婚男女不得同宿旅店。为了一个小目的,将天下人权极大限制不说,还出现搞笑场面:父女怎么办?母子怎么办?~~

[ 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07-11-26 22:04 编辑 ]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我觉得这个签约在以下情况下是有道理的:现在的高校教师基本上都是已婚人士(想想,现在没有博士学历基本上进不了高校,而拿到博士学历的,想来都已拖家带口了)。我估计签约的基本上也是已婚教师,否则就让人很难以接受了。
我甚至认为,哪怕是已婚教师,也有与学生恋爱的自由!当然,所有的自由的前提还是不能强迫恋爱。至于已婚再恋应该受道德谴责,那是另外回事。
恋爱是个复杂的事情,精神恋爱怎么办?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想起了《围城》里的一个情节:三闾大学新出台一个规定,禁止未婚男系主任做女学生的辅导员。赵辛眉是未婚男系主任,他听了十分气愤,当场反驳道:请问太太不在身边的已婚男系主任能否做得女生的辅导员?在他看来太太不在身边的已婚男人更容易出事儿。
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跟三闾大学有得一拼,签约以后就能保证师生不产生感情了?就能保证教师不搞婚外情了?法律都约束不了的事情校规能约束得了么?
啊哈哈,最搞笑的是湖南省,为了公务员仪表上档次,居然出台女性报考公务员,左右乳房要对称~~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说得对。在高校这个特殊场所,老师与学生在身份及权利(力)上不是一对平等主体,故恋爱中的自由,已经先验地包含了一些杂质。”(周泽雄)

教师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其行政权力是最小的,如果他们与学生谈恋爱不公平,那有着上下隶属关系的职场之间怎么办?男上级不满意可以立马要女下属走人,这不必学校恐怖多了?
原帖由 城骁 于 2007-11-26 22:00 发表
我觉得这个签约在以下情况下是有道理的:现在的高校教师基本上都是已婚人士(想想,现在没有博士学历基本上进不了高校,而拿到博士学历的,想来都已拖家带口了)。我估计签约的基本上也是已婚教师,否则就让人很难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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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龄来判断婚否,很容易出错。那卓立不就还未婚吗?当然你用了安全套“基本”一词~~
我原来单位劳动合同里有一条:结婚婚假可以享受10天有薪假期,晚婚者15天。
结果,一再婚女同事严重抗议公司不对她执行此政策,歧视再婚者~~

[ 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07-11-26 22:34 编辑 ]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美国的不少高校都有类似规定,原因也就是学生处于弱势地位。不过倒不是为了"保障学生自由恋爱的权利",而是基于有不少师生恋爱关系破裂之后,学生提出性骚扰指控时,连带将学校一起告了。
原帖由 金秋 于 2007-11-26 22:24 发表
“——说得对。在高校这个特殊场所,老师与学生在身份及权利(力)上不是一对平等主体,故恋爱中的自由,已经先验地包含了一些杂质。”(周泽雄)yantan.org2 |: G8 A) l7 d3 x/ q

教师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其行政权力是最小的,如果他们与学生谈恋爱不公平,那有着上下隶属关系的职场之间怎么办?男上级不满意可以立马要女下属走人,这不必学校恐怖多了?
——恋爱自由是神圣的,但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把恋爱自由推向极致,把一切阻力归为王母娘娘,恰恰是反自由的。举例来说,小布什似乎可以和所有人谈恋爱,但一旦他试图与目前未婚的国务卿赖斯“自由恋爱”,美国人民立刻要弹劾他。道理很简单,他们神圣的恋爱关系,破坏了他们之间同样神圣的工作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里,夫妻双方通常是禁止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不是别人要与他们过不去,而是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有可能给别人的正常工作过不去。
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我以为只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老师因此辞职,或学生因此退学,否则,他们之间“神圣的恋爱关系”客观上会破坏他们之间同样神圣的师生关系,而学校任命该教师为辅导员,考核指标里可没有“情种”这一项,该老师一旦与自己的学生谈起了恋爱,对这个学生,他也就无法实施一位教师辅导员的职责。情人关系与师生关系,不兼容。
辅导员的权力不算大,但总还有一点。据说,现在的大学生将入党视为一种政治资本,那么,如果与辅导员确立了恋爱关系,该学生获得此类政治资本,就相对容易些了。而入党,依我们国家的可笑惯例,历来是有名额规定的。你入了党,就意味着另一个也许更有条件的同学被割爱了。对那位同学来说,他到哪里去哭诉自己被无端剥夺的权利?他就活该为别人的爱情牺牲一回吗?现在的大学生,找工作是头等难事,据我过去在大学时了解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的用人信息,未必都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向全体毕业生公示,而辅导员有可能获得重要的招聘信息,出于伟大的爱情,难道他不会把最好的机会让给自己的小爱人吗?那么,对于其他同学,这构成了什么?
最根本一点是:情人有情人的自然法则,师生有师生的职业关系,两者间天然存在着冲突性。认为必须无条件捍卫恋爱自由的,也就等于默认,除此之外的正当关系及正当权利受到莫名侵犯,都是无所谓的。对此我不认同。一位教师与自己所管的学生谈起了恋爱,作为情种,他也许很了不起,但从教师的职业操守来说,他就不合格了。
主帖所说的,只是辅导员,没有提及别的教师。而所提的学生,看来也是指四年制的本科生,没有涉及研究生。这个界限是不宜随意突破的,因为一旦突破,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还是有区别的,前者未婚的不少,而且的确对学生拥有与利益有关的重要的管理权力,又接触频繁。后者多数已婚,而且对学生主要也就是打个分的“权”而已,应该说是相对游离平等的。
  所以从操作上和必要性上,前者的师生恋有相当恶劣影响,试想一个辅导员,面对的是与全部辖下异性学生的频繁接触,甚至掌握他们第一手的个人私密资料,如果存心从中发展个配偶来,是会闹出许多糟透的事情来的,而且学生毕竟不能像员工一样自由辞职换个岗位。而对于处于“教育服务”地位的任课教师来说,我认为完全处在恋爱自由的范围。
  不过从规定角度限制这样的行为,总还是有点不妥的地方,这主要地还是在道德范畴,靠的是自己的自律。恋爱虽然可以自由,可是大家总不能和自己的后辈亲属自由恋爱吧?这不仅仅是个血缘优生上的问题。老师应该有一种类似乱伦禁忌的自律来避免和学生发展感情关系,但严格禁止也说不过去。似乎辅导员都是党员,我觉得如果真要控制,不妨从党内纪律层面更好,实在想要这个自由,退党辞职好了,毕竟这个自由几乎就是依靠“党权”换来的。从行政层面有点过头,因为涉及法律规则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卓立 于 2007-11-27 04:05 编辑 ]
呵呵,瞎说一句。说不定“谈恋爱”只是一种冠冕堂皇的说辞,其实那文件想说的是:“你们这些好色之徒给我听着,好好上班,不许调戏女生!”
——恋爱自由是神圣的,但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把恋爱自由推向极致,把一切阻力归为王母娘娘,恰恰是反自由的。举例来说,小布什似乎可以和所有人谈恋爱,但一旦他试图与目前未婚的国务卿赖斯“自由恋爱”,美国人民立刻要弹劾他。道理很简单,他们神圣的恋爱关系,破坏了他们之间同样神圣的工作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里,夫妻双方通常是禁止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不是别人要与他们过不去,而是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有可能给别人的正常工作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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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等从来没有主张把恋爱自由推向极致,相反,我们一再强调不能强迫恋爱,周全点地话,还应该加个不能强迫恋爱等。自由的前提是不能侵害他人权利,这一点应该无异议。
2,老周举布什和赖斯例子,首先,是否在美国一定被弹劾(弹劾仅仅是一个程序),而且是否被弹劾掉又是不能定论的;其次,即便被弹劾掉,这例子于本帖还是有太大距离而并不适合。一国总统所系责任,即便恋爱可能带来的风险系数百分之一,也将因为其公共利益重要性而被放大直至不被所容,这好比嫦娥探月一般,失误率严格到被要求为零。而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作为一个普通高校而非军校或是外交学院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大学,将辅导员与学生恋爱上升到如此高度,显然小题大做。
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
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我以为只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老师因此辞职,或学生因此退学,否则,他们之间“神圣的恋爱关系”客观上会破坏他们之间同样神圣的师生关系,而学校任命该教师为辅导员,考核指标里可没有“情种”这一项,该老师一旦与自己的学生谈起了恋爱,对这个学生,他也就无法实施一位教师辅导员的职责。情人关系与师生关系,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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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恋爱老师被迫辞职学生被迫退学,这在老周是可以理解的唯一情况,而在我看来,是属于难以容忍的暴力,是权力滥用,是践踏人权。首先,老周在其后也承认本帖针对的是辅导员,对于广义的老师而言,显然苛严太甚,所以,这里你一概而论老师已经不合自己所论;其次,为什么他们之间& m/ p"“神圣的恋爱关系”客观上会破坏他们之间同样神圣的师生关系?这有何必然逻辑?这本身就是带有色眼镜预设妖魔前提了,为什么没有另外一种可能,因为恋爱关系而客观上增进神圣的师生关系?不谈恋爱就是神圣师生关系的前提?古今中外,因为师生关系而成千古绝唱的多乎哉多也,怎么就在现代社会反而不神圣了呢?
2,        使用情种一词,仍然是妖魔化自由恋爱。学校任命该教师为辅导员,考核指标里确实没有没有“情种”这一项,但也绝没有也不应该有自由恋爱基本人权被变相胁迫强制的道理。同样,建议使用恋爱关系而非情人关系字眼,这同样是预设恶性倾向,无助于客观公正探讨主帖。
3,        老师与学生谈恋爱就必然无法实施辅导员职责?首先,主帖并未言明辅导员不能与非本班学生恋爱吧;其次,恋爱与影响工作是否一定存在必然逻辑?这与多年前不准大学生恋爱的校规如出一辙,打着冠冕堂皇招牌行扼杀人性之实,如今,这些陈谷子校规早就不复存在,在当年也根本是纸上文章,否则,老周如今美好姻缘如何成就?为何不存在另外可能,因为恋爱而促进辅导员工作?辅导员因此而可能更加全身心投入班级工作,为恋爱对象创造和谐美好的大环境?为将来若干年后的美好回忆而孜孜不倦努力工作捏?所以说,恋爱关系与师生关系,并非茹你所言一定不兼容。
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
辅导员的权力不算大,但总还有一点。据说,现在的大学生将入党视为一种政治资本,那么,如果与辅导员确立了恋爱关系,该学生获得此类政治资本,就相对容易些了。而入党,依我们国家的可笑惯例,历来是有名额规定的。你入了党,就意味着另一个也许更有条件的同学被割爱了。对那位同学来说,他到哪里去哭诉自己被无端剥夺的权利?他就活该为别人的爱情牺牲一回吗?现在的大学生,找工作是头等难事,据我过去在大学时了解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的用人信息,未必都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向全体毕业生公示,而辅导员有可能获得重要的招聘信息,出于伟大的爱情,难道他不会把最好的机会让给自己的小爱人吗?那么,对于其他同学,这构成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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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周谈到辅导员权力被滥用理由,我认为极有价值,这是本帖所应探讨的主题即“利益冲突”概念。首先,辅导员有可能利用权力入党优先恋爱对象,这也有另外一种可能,遇到一个信念相反的辅导员,是否还会建议对方不入党呢?这样的例子,我是知道有的,那岂不是主动把所谓的政治资本让出来了 ?其次,辅导员利用招聘信息优先小爱人,这也有可能性,但学校应该做的是用人信息公平公开的制度化建设,而非通过压制辅导员恋爱这样的损招歪招和拙招。
2,        防止利益冲突的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比如诉讼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比如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的投票回避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等,都是针对人性可能之恶而制定的好规则。但利益冲突的前提,并非是要取消利益关系的存在,而是在承认其关系合法前提下进行制度制约。所以,老周你的策略是取消利益关系,让辅导员牺牲自由恋爱权利,而非针对他们之间存在的恋爱关系,学校要求辅导员在实施利益分配时予以回避。这才是治本和人性的。否则,按照你的逻辑放到社会实践上,律师就不能和法官结婚了,股东之间就不能交易了 ,这显然违背逻辑。
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
最根本一点是:情人有情人的自然法则,师生有师生的职业关系,两者间天然存在着冲突性。认为必须无条件捍卫恋爱自由的,也就等于默认,除此之外的正当关系及正当权利受到莫名侵犯,都是无所谓的。对此我不认同。一位教师与自己所管的学生谈起了恋爱,作为情种,他也许很了不起,但从教师的职业操守来说,他就不合格了。6 O0 `) ?& b7 v8 m8 J
主帖所说的,只是辅导员,没有提及别的教师。而所提的学生,看来也是指四年制的本科生,没有涉及研究生。这个界限是不宜随意突破的,因为一旦突破,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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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恋人关系的自然法则,与师生关系的职业法则,两者间的天然冲突如我前述并未有必然逻辑,我等也从来没有所谓的无条件捍卫恋爱自由之言论。对于因恋爱关系而形成的利益冲突,应该以制度化制约为要。
2,        辅导员恋爱属于基本人权,是否是情种,是否了不起,不在本帖讨论之列吧。这是非常个体的问题,不能因为有可能出现的个别情种出现,而大面积发文扼杀人权?这属于因噎废食之举。
3,        教师的职业操守是否因与学生恋爱而不及格,这并无必然逻辑,教师手册上应该没有这类文字。从道德层面,天下人是否公认这样有失操守,也并无定论。


总结一下:前2年,大学校规规定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造成全国性大讨论,最后权威部门承认学校规定因违反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的法律而归于无效。婚姻法规定了男女结婚的几个强制性规定(比如适龄,比如不适合结婚的严重疾病等等),除此之外的规定,属于无效。事实上,明了之后,全国根本没有出现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涌现实例。这就证明了 ,校方规定属于小题大做,臆想地设限。如果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做法,将出现十分荒谬的问题:国家都容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了,科技大学却不容许大学生和自己的辅导员恋爱(当然,名义上是阻止辅导员,是保护学生利益)。至于大学生和校长也好,和外头南霸天也好恋爱,显然尚未在文件之列~~


其实,从个人上讲,我也不赞成辅导员与学生谈恋爱,但不能因为个人情感而讲普适性文件制约众人之上,这显然属于违法文件,即便辅导员签署了 ,也终因违背大法和胁迫性而归于无效。有些事情,可以说可以做但不能形成书面文字,我赞成卓立提的办法,校方在选任辅导员之初,本来都应该事先把关防范的,万一出现了恋爱事件,也启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这些功夫做到家,远比单纯出文要求他们不得与学生恋爱要好,也不至于贻笑天下。

[ 本帖最后由 周熙 于 2007-11-27 14:50 编辑 ]
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
赞成兮兮楼上几帖的看法。我再强调几点,回应泽兄17楼:
1、夫妻双方避免在同一单位共事,这是担心他们影响工作,而师生发展成恋人未必会影响学习,没准还会触进学习。
2、“神圣的恋爱关系”完全可以跟“神圣的师生关系”共存,古今中外多少优秀的夫妻同时也是师生,多少优秀的师生后来发展成为夫妻,人们从不认为他们玷污了什么。江青临死都自称是老毛的学生,她是个十分听话的学生。
3、禁止师生谈恋爱并不能阻止老师滥用手中的权力,男学生给男教师送礼行贿照样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为什么偏偏要无辜牺牲女学生的爱情?
4、一个大学教师爱上了一个女大学生,他的职业操守怎么就不合格了?他的形象因此就贬损了?鲁迅的形象不是到现在为止都还在闪闪发光着?你怎么就知道他一恋爱就必定玩忽职守捏?
原帖由 城骁 于 2007-11-27 09:02 发表
呵呵,瞎说一句。说不定“谈恋爱”只是一种冠冕堂皇的说辞,其实那文件想说的是:“你们这些好色之徒给我听着,好好上班,不许调戏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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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兄既然瞎说一句,那我也跟着瞎说几句:那文件是老兄你认为的除暴安良的初衷吗?请读读“三、不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   如此气势磅礴的全称语气,我想应该除了你所以为的辅导员不良者外,也应包括所有与学生谈恋爱的情形吧,比如本来想谈的不谈,本来在谈的要么辞职要么退学,人家本来青梅竹马(这种几率理论上也存在)也得拆散~~天哪,简直不如旧社会哟~~
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
赞同周泽雄兄的观点,非但小布什不适合与国务卿赖斯谈恋爱,在最强调自由的美国即使是一般企业上下级之间也不允许有恋爱关系,甚至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性记者和被采访者也不允许是恋爱关系。
至于鲁迅,从常理上讲甚至在当时也是违反教育部的规定的,但因为他老人家是亚圣人(仅仅次于毛泽东),所以我们不得不说他和许广平之间的爱情是不受任何道德、法规、甚至常理所限制,他的任何作为都是伟大的,当然他们的爱情也是伟大的。
原帖由 橙橙 于 2007-11-27 14:50 发表
赞同周泽雄兄的观点,非但小布什不适合与国务卿赖斯谈恋爱,在最强调自由的美国即使是一般企业上下级之间也不允许有恋爱关系,甚至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性记者和被采访者也不允许是恋爱关系
至于鲁迅,从常理上讲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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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布什和赖斯恋爱问题,我前面帖子已经说过,略;
2,请你完整地引用几次权威例证“在最强调自由的美国即使是一般企业上下级之间也布允许有恋爱关系”,我好看看到底人家是怎么个规定法。话又说回来,即便鬼子真如此了,人家好的你不学,专挑坏的学,这可不好!
3,也请引用完整例子看看人家新闻记者对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不能恋爱关系是如何规定的?依我看很好理解,有利害关系的采访真实性不予采纳,这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如此吧,这就是我前面谈的利益冲突时的回避机制,就像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就很难被法庭采信。但问题是,人家是恋爱关系在先,自然遵守职业操守不去采访恋人,这和大家不能按照你老公一个人来评判中国最佳反鲁女性是一个道理,否则就得先让记者解除恋爱关系才能采访,先让你老公和你离婚才能选最佳反鲁女豪杰,这可不好,我等绝对不做这样反人性事情!

[ 本帖最后由 周熙 于 2007-11-27 15:15 编辑 ]
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
兮兮27楼,怎一个“顶”字了得!
原帖由 周熙 于 2007-11-27 15: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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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布什和赖斯恋爱问题,我前面帖子已经说过,略;
2,请你完整地引用几次权威例证“在最强调自由的美国即使是一般企业上下级之间也布允许有恋爱关系”,我好看看到 ...
回应2,是我老公看到的一则新闻,美国某航空公司的高级主管因为与下属搞婚外情而被免职,当时他就纳闷,因为在美国两性关系很随便,怎么会因为这件事件而受处罚。
如果我参选什么大赛,那么我的直系亲属都不应该是评委,这是最起码的避嫌。
如果恋爱关系在先,那么就应该换一个班级当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