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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08-8-10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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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是新生,忍不住好奇胡诌两句,求教于方家:)
我认为控诉信是否伪造并不是关键,原因很简单:如果采信王锡荣反驳邵建老师文中的说法,即写控诉信的和在监狱里与胡适用英文交谈的是同一个人,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为什么他明明写控诉信在先,见胡适在后,却对胡适守口如瓶?
这样一看,态度和手段令人生疑倒不是胡适,而是同盟总部。纵观总部的做法,总让人觉得有“策划”嫌疑:
1,两封控诉信的落款分别为1933年1月6日和10日,此前民保盟上海总部已经成立,而北平分会30日才成立。之间有明显的时间差,即上海总部早就收到了控诉信,那为什么不及时公布?杨杏佛也是月底才到北平的,他毫不知情?直到视察反省院完毕忽然抛出控诉信,难免给人“策划”之感。
2,刘尊棋为什么当场不告诉胡适?如果是怕被听见遭报复,那说不通。因为控诉信迟早会公布,如有报复,届时也免不了,又何必对北平分会主席保密?
据这极其可疑的两点,综合邵建老师、张耀杰先生等文章,我做如下“大胆假设”:先是刘尊棋和狱友得知民保盟成立,经狱中地下党组织负责人薄一波、刘澜涛同意,用英文写了两封控诉书,通过秘密渠道由《中国论坛》主编伊罗生转交宋庆龄。两封控诉书的落款日期分别为1月6日和10日,杨杏佛1月底才赴京,作为总干事他应该知道,却和宋、史达成默契,对上海同仁和北平同仁“沉默是金”,视察反省院的提议恐怕还出于他(须查年谱)。刘尊棋在反省院和胡适用英语交谈,照样守口如瓶。杨这太默契了。其间,上海的史沫莱特伺机将控诉书提交执委会,凭借宋庆龄秘书和外国名记者的身份,取得蔡元培、林语堂等执委信任,用民保盟最高机关的名义发表。及至胡适等人视察完毕,上海方面忽然抛出控诉书,使人误以为两者有因果关系,可信度不容置疑。史沫莱特随即将控诉书寄给胡适,并以命令口吻要求北平分会处理。倘若胡适马虎了事,真代表北平分会向当局抗议,这个“策划”就天衣无缝了。偏偏胡适心细如发又十分较真,拆穿狡辩。某方眼看精心编织的“悲情表演”沦为闹剧丑剧荒诞剧,恼羞成怒之下“一二私人”再度操纵执委会,悍然开除北平分会主席胡适。
注:我用“悍然开除”是经过考虑的,开除胡适本来就是违规行为。为什么?因为民保盟规章里本来就没有“开除会员”一项(以后章程添了这一条,但那时开除胡适之后很久),无法律依据——但没有法律依据还是照做了,可见鲁迅等人法治常识之淡薄,比胡适差远了。更可笑的是,宋庆龄、蔡元培曾致电胡适云:“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胡适没搭理,既如此,按照宋庆龄自己的说法,胡适等于“自由出会”,并且还是“惟一”的选择;可后来又搞了“决议开除”,这简直是自食其言,置“惟”字于何地?
又注:胡适判断控诉书系“伪造”的确错了,而且“武断”,但那是对方“瞒骗”的结果。而最重要的是,他守住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分析,则是此事件中的闪光点。
当然,胡适(准确说是北平分会成员)和同盟总部分道扬镳,有价值判断层面的原因,对此,大可见仁见智;但在事实层面,某方就是在“骗和瞒”,对此,应该毫不客气地说:这种做法是错的,而胡适是对的。
[ 本帖最后由 彼亦一是非 于 2008-8-10 02:08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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