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要 目

壹.传统法制的主流基调
贰.特殊时代背景下的产物
叁.流行的历史背景
肆、俗文学兴起后的产物
伍.深层次意义上的社会原因
陆.结论

摘  要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是一条民间广为流传的俗谚。这条俗谚很有一点今天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味,直到当代仍然时常被引用。

然而非常奇怪的是,这条俗谚实际上很难在古籍中发现。在正史或者在官方编辑的政书、史籍中,都不见这句俗谚的踪影。尤其是这句俗谚和我们从中国法制史上得到的普遍印象相抵触。因为古代法律里意思相反的条文真可谓是不胜枚举,古代史书中与此相反的例证也可以说是俯拾皆是。

本文试图从记载这条俗谚的文本入手,探究这条俗谚被记载以及流行的背景,进而试图分析这一与中国传统法制主流基调明显相违的俗谚背后的社会及文化原因,揭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有趣的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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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统法制的主流基调

众所周知的是,中原地区传统法律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对于等级特权的强调。

从法律上来讲,据说西周时法律就有“八辟”的制度,有八种人犯了死罪是不可按照法律处罚的,而应该由朝廷最高级大臣讨论后再上报国王定夺 。这八种人里第一种就是国王的亲戚,当然就包括“王子”在内。而且据说西周法律有一条“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贵族大臣犯罪是不受刑罚处罚的 。

至少可以确认的是,这样的制度是儒家的最高政治理想之一。据说当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向全体平民公布了法律后,晋国的大夫叔向就写信去批评他,说他这样做会使国家灭亡,会使自己断子绝孙。可是到了公元前513年,就连晋国本身也“铸刑鼎”,同样公布贵族平民统一适用的法律。据说孔夫子为此叹息晋国失去了尊重贵族的“度”,“贵贱无序”,以后看来只能是亡国了 。

战国时兴起的法家思想强调“刑无等级”,要求取消贵族的特权。《商君书•赏刑》篇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听上去话语硬朗,掷地有声,不过根据《史记》的记载,商鞅在主持秦国变法时,太子犯法,他下令处罚的却是太子的老师,一个割鼻,一个毁容。

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有度》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是铿锵有力的宣言。但是并没有说王子也要同样按法处罚。

可见哪怕是最激烈的法家,要求的还只是卿相大臣的“刑无等级”。因为如果王子犯罪要按法处罚,那么国王本人是否也要受法律的规范和制裁呢?这个问题正是诸子百家讨论的禁区,没有哪个学者、政客敢于拿这个问题去冒犯国王或皇帝的虎威,这或许也可以说是韩非在《说难》里提到的人主那块不可触及的“逆鳞”。所以大家都小心翼翼地把“刑无等级”控制在卿相大臣以下。

从现在能够看到的史料及出土文书中来看,战国时期建立成文法律体系中,至少已经设立了贵族官员的等级特权。比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秦律条文,就非常细致的规定,凡是“葆子”(简文的注释者认为是官员的子弟“任子”,或者是当时秦国结盟的部族首领的儿子)以上等级的人触犯一般的罪名,都不执行“刑”(当即残害身体的“肉刑”)而改行“耐”(剃去鬓须);如果是需要劳役抵偿的罪名,也可以不穿着囚衣、不受监禁;官吏需要劳役抵偿的,也可以使人代替 。

汉朝开始逐渐明确将改造以后的儒家理论作为政治和法律的指导原则。后代的法律有大量的优待贵族大臣的内容。比如皇亲国戚是由“八辟”转化而来的“八议” 制度的头号对象,犯一般的罪行直接减轻一等处罚,犯死罪要经过朝廷最高级大臣的讨论,经皇帝的批准才可处罚。其他的特权还有“上请”(犯罪应向皇帝请示才可判刑) 、“收赎”(犯了罪出钱财抵罪) 、“官当”(以官品抵消徒刑) 等等。一句话,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从不承认“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 。

当然,如果王子胆敢图谋造反的话,自然是要和普通百姓一样严惩不贷的。儒家典范人物之一的周公,辅佐成王统治天下,亲兄弟管叔、蔡叔造反,都被周公下令处死。以此为例,凡是被戴上了谋反帽子的王子从来是不得好死的。历代法律都规定,如果是谋反大逆、图谋叛变之类的重罪都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而从史籍的记载来看,王子犯普通的罪行和平民同样按照法律处罚的事例也实在是太少有了。最著名的莫过于隋文帝杨坚处罚自己儿子杨俊的故事。杨俊是隋文帝的第三个儿子,封为秦王,任命为并州总管。他在任上大兴土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法令规定的规格。又放债取息,盘剥百姓。隋文帝得知后罢了他的官,召还京师居住。大臣们都认为秦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隋文帝却说:“法不可违。我是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 结果杨俊郁郁不得志而死。但是对于这件事,史书的评价却是认为“恩宠既变,谗言间之,顾复之慈,顿隔于人理,父子之道,遂灭于天性”,是隋文帝对自己的孩子过于刻薄,所以隋朝才两世而亡。

贰、特殊时代背景下的产物

既然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制度都明确维护等级特权,作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倡导者、社会话语创造及记录者的士大夫集团自然不会“创造”出、或者不会去记录这样明确反对特权的俗谚。这应该就是在历代正史、政书中找不到这条俗谚的主要原因。

鲁迅在《中国小说的历史变迁》讲稿中引《汉书•艺文志》“小说者,街谈巷语之说也”,认为中国小说源自于统治者为考察民情、民风而采集的“一般小民所谈的小话” 。这种采集当然是有目的、有选择的,也不会将明显抵触主流意识形态的俗谚采摘记录。

戏曲小说是一种文艺创作,但是作者的创作仍然被打上自己时代的烙印。而当创作的品开始传播,也同样要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正如陈大康先生在他的《明代小说史》的《导言》部分 所说明的那样,作者的创作、承担作品印刷发行的书坊、小说的评论与理论、作为受众的读者群体、朝廷的文化统制政策这五大因素的相互作用,影响着小说的发展。

作为作者,必须是读书人。而中国古代的读书人往往被归纳到具备官员候补资格的特权阶层“士大夫”的行列中。他们所读都应是“圣贤”之言,所写都应该是“替圣贤立言”,而一般作为宣扬“怪、力、乱、神”的戏曲小说,是不登大雅之堂的,也是他们应该不屑于创作的。诗赋之类的韵文文学体裁因为是可以用来歌功颂德、撰写公文,却是士大夫的必修课。然而,士大夫集团并非铁板一块,在历史的演变中也不是一直处在社会的上层。在某些士大夫集团被排斥于社会统治集团底层的时代,或者处在士大夫集团底层的某些份子,有可能出于反抗强权统治、或者是出于商业利益的引诱来创作戏曲小说。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仍然会自觉或不自觉的遵循主流意识形态,把自己的作品当作“教化”民众的途径,絮絮叨叨的大行说教。

书坊(在戏曲界就是所谓的“勾栏”的演艺界)相当于现代的出版/传播业者,它们出于商业利益的驱动,收买文人创作或改编的故事作品。它们的“上家”是文人,“下家”是说书人或者表演者,或者是直接的读者,形成一个利益链接。当这种利益足够大,逐渐稳步的成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时,他们就会进一步“收买”作者,策划选题,来开拓和引导市场。当社会货币商品经济足够活跃,书坊就得以壮大小说的声势,逐渐成为一个利益集团,出于利润的考虑甚至会削减甚至暗中抵制朝廷文化统制政策的贯彻效力。

戏曲小说的评论大多是由文人来承担的。在社会大环境的制约下,中国古代的评论者总是试图从主流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解释、宣传作品,忠、孝、节、义是永恒的主题。但是作为有名望的文人,他们的评论总是扩大着戏曲小说的影响,开拓题材的领域,带动更多的文人加入到戏曲小说的创作之中来。

读者或“勾栏”表演者、说书人作为第一层次的受众,他们的喜好决定了市场的方向。读者群的培养需要教育的普及,必须出现一个至少是粗通文墨的社会群体。而戏曲和说书是通过向观众的表演,建立起市场的。观众的喜好虽然往往并不能直接影响到作者的创作,可是却能直接影响到书坊或“勾栏”印书或演出的取向。

朝廷的文化统制政策是中国历代皇朝几乎都不曾缺少的。从秦朝走了极端的“焚书坑儒”到清朝的“文字狱”,从很早以前开始,中国文人“写什么”和“怎么写”就经常是一个刑法问题。有了印刷术之后,“印什么”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比如北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二月乙亥的诏书:“民间摹印文字,并上有司,候委官看详,方定镂板。”一切印刷的文字都必须经过本地官府的审查后。过了十一年后的宝元二年(1039年)正月,朝廷再因朝臣之请,决定公布有关天文历法、兵书方面的禁书名单。可经“学士院”的臣僚们一番讨论后,结论居然是:“除《孙子》、历代史天文、律历、五行志,并《通典》所引诸家兵法外,余悉为禁书。”

在这五种情况的相互作用下,记录或创造民间俗谚作品的出现就不是“古已有之”或者是“灵机一动”,总是有它的独特的历史背景。

从现有的材料来看,最早“创造”或者记录这条俗谚的是元代的杂剧作品,尤其是关汉卿创作的作品。从流传至今的元代杂剧剧本来看,是关汉卿首先着重将包公塑造为一个和权贵斗争、执法如山的法官形象。在其他的元代杂剧中的包公剧目,比如《遭盆吊没兴小孙屠》、《林招得三负心》、《包龙图智勘后庭花》、《包待制智勘灰阑记》、《包待制陈州粜米》、《包待制断叮叮当当盆儿鬼》、《包待制智赚生金阁》、《神奴儿大闹开封府》,包公都是个能够出入阴阳两界的大侦探包公形象。可是在关汉卿的笔下,包公却往往改换成了为民仗义执言的大清官、大救星。

在关汉卿编写的《包待制三勘蝴蝶梦》这部以破案为主线的戏剧里,他为剧中受害人的妻子写了这样的唱词:“若是俺到官时,和您去对情词,使不得国戚皇亲、玉叶金枝,便是他龙孙帝子:打杀人要吃官司!”这就很有点“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意思了。

在另一部《包待制智斩鲁斋郎》里,“权豪势要”恶霸鲁斋郎公然夺人妻子,包公收留受害人流落的子女,矫诏斩了鲁斋郎,自道:“为鲁斋郎苦害生民,夺妻女不顾人伦,被老夫设智斩首,方表得王法无亲。”这句“王法无亲”的意思也接近于“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但是关汉卿在这些剧本里也清楚地表明这些说法只是民间的追求,并非是当时法律的现实。比如《包待制三勘蝴蝶梦》里恶霸葛彪上场念白:“有权有势尽着使,见官见府没廉耻。若与小民共一般,何不随他带帽子。自家葛彪是也,我是个权豪势要之家,打死人不偿命,时常的则是坐牢。”现实的法律上,权豪之家打死人最多不过是坐牢而已。后来葛彪被受害人的三个儿子打死,包公只好判决要其中的一个儿子偿命,暗中却将另一个死囚顶替处死,放出孝子。《包待制智斩鲁斋郎》里包公也是向皇帝报告“鱼齐郎”有死罪,再将死刑令上的名字添加笔画,用这样的诈术处死了鲁斋郎。

在关汉卿的这些剧目里出现这样的俗谚,显然是有独特的历史背景。由于元朝是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少数民族统治者和中原地区的传统文化有相当隔膜,施行的统治往往脱离中原地区惯有的法制轨道。比如按照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伤人、杀人案件往往可以作为损害赔偿来解决,尤其是蒙古、色目打死汉族人,只是处以杖刑、赔偿“烧埋银” 。这和汉族传统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法律原则,以及民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杀人不得以还钱来解决) 的传统习俗有很大的冲突。再加上元代实行民族歧视高压政策,吏治腐败,贪官污吏横行,民间百姓更缺乏安全感,盼望政治清明,能够抑制权豪势要的骄横。

另外,按照中国传统的观点来看,元朝统治者的文化素养不高。所谓“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缺乏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文化统制政策。因此在城市中戏曲业兴盛一时,培育出演出市场与观众趣味。“勾栏”吸引着文人们加入创作队伍。

更重要的历史背景是,汉族士大夫集团在元代基本是被排除出统治集团的。从科举方面来说,元朝入主中原后,曾停止科举考试八十年,江南也有四十年左右没有开过科,直到元仁宗时才“装饰”性地恢复科举,其实也只有三年一科,到元亡仅仅开过十六科,每科七十多人,南人仅占其半。从这个数字可以见出,元朝一代,汉族士人能走上仕进之途至多五六百人而已。在科举之外的参与统治的机会,一是作“吏”,二是走教职一途。吏道污俗且不用说,积累年资爬到官员位置谈何容易。教职方面也是僧多粥少,学录、教谕、学正、山长等岗位数目有限,待遇极其低下,从“山长”考上“府州教授”, 不过是“准正九品”的官。汉族士大夫一般都只能担任中小官员,沉沦下僚,只是大元统治的点缀和装饰。
同时,元代士大夫集团的社会地位也大不如从前。甚至有“九儒十丐”之谣广为流传。比如谢枋得《叠山集•送方伯载归三山序》中所述:“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曰:‘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贵之也。贵之者,谓其有益于国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贱之也。贱之者,谓无益于国也。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之儒者。’”传说南宋遗民郑思肖所著《心史》,称元朝制度:“鞑法(蒙古法令):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钱谦益笔记《初学集》也有:“蒙古分民为十等,所谓丐户,吴人至今贱之”,虽未提及“儒”排第几,但可以证明当时有“等级”分类肯定存在 。

士大夫集团从传统的社会中坚地位、主流意识形态的代言人,天之骄子,文人墨客,一下子沦为“贱民”,可说是“书中再无黄金屋,书中再无颜如玉”。所以,读书人无法正常晋升社会地位的境遇,使得相当多的读书人在他们的作品中经常以批评现行制度的态度来描写社会状况(当然一般都是假托宋代的时代背景),从而将百姓的这种追求渴望记载并发挥于作品之中。而戏剧艺术的大众传播性,反过来又大大扩大了这种追求渴望的影响。关汉卿在元代戏曲界有很大的影响力,很多包公戏也都继续他的戏路,如无名氏《玎玎珰珰盆儿鬼》里也有“不是孤家好杀人,从来王法本无亲”的诗句。或许就此逐渐形成“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样俗谚的源头。

叁、流行的时代背景

元代开始出现这句俗谚以后,在明清时期,这句俗谚在民间广为流行的社会背景则又与明清两代统治者竭力在民间基层施行“教化”的措施有关。

明清两代大大加强了在民间基层推行“教化”的举措,朝廷搞过不少普及性的案例宣讲材料,比如明朝的“御制大诰”,“教民榜文”;清朝的“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大义觉迷录”等等。因此民间得以了解一些藩王皇亲犯上作乱受到严惩的情况。应该被民间留下皇族犯法也要受制裁的印象。

尤其是有些皇帝的谕旨往往带有“庶民同罪”的文句。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对于贵族大臣的告诫中提到:“公侯之家,倚恃权豪,欺压良善,虚钱实契,侵夺人田地、房屋、孳畜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停其禄,四犯与庶民同罪。”另外“功臣之家”,如果接受他人“朦胧投献物业”的,也是“四犯与庶人同罪”。 这些话显然是表明贵族具有免罪几次的特权,但最后这一句“庶民同罪”却很容易被从上面的特权设置分离出来,被民间当作是一项法律。

这些教化政策自然会起到舆论导向的作用,使得民间产生“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错觉,从而进一步扩散这条实际上于法无据的俗谚。

不过在明代戏曲小说里仍然很难找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句俗谚。这很可能是重归社会政治主流的读书人知道朝廷有“八议”之类优待“王子”的制度,并不愿意把这句俗谚写到自己的作品里去,以免给人形成批评朝廷现行制度的印象。有的作品即使是引了这段俗谚,也往往是从否定的反面意义上引用,比如明末短篇小说集《石点头》第九卷“王孺人离合团鱼梦”里讲述唐朝故事,说唐朝时宁王贪淫好色,占夺一个卖饼人的妻子,“这一桩事。若是平民犯了,重则论做强奸,轻则只算拐占,定然问他大大一个罪名。他是亲王,谁人敢问?若论‘王子王孙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看起来不过是设而不行的虚套子,有甚相干?”后来只因为这位饼妇思念亲夫,使宁王动了恻隐之心,将她送回原来的丈夫身边。

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明朝初年贯彻的文化高压统制政策。戏曲开始受到全面的管制,不再是能够自由的创作,而是必须符合统治者的“舆论导向”。比如《大明律•刑律•杂犯》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在一些皇帝发布的特别法令里,戏曲演出的违禁者受到的处罚更为可怕,比如永乐皇帝发布的一条“教民榜文”:“该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后人民娼优装扮杂剧,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拿赴法司究治。’永乐九年七月初一日奉圣旨: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 立法建议本身只是请求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而永乐皇帝索性来一个“焚书令”,以杀光全家来进行威胁。到了明末,朝廷的统治危机逐渐上升,已经无法强势推行文化统制政策的时候,小说创作与传播才突然走向繁荣。在一些小说里开始出现这条俗谚,比如上述的《石点头》,以及明末讲元朝轮回报应故事的小说《灯草和尚》都曾引用这条俗谚。

清朝入关初期,极其注重文化统制政策。清朝沿袭了《大明律》的绝大多数的条文,包括了戏曲演出的“舆论导向”的那一条。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又专门制定了严禁“淫词小说”的条例:“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査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別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雍正十三年(1735年)又专门禁止唱夜戏:“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査拏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乡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到了乾隆朝以后,贯彻文化统制政策的紧张程度开始逐渐松弛。而戏曲、小说中引用“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俗谚的情况才比较常见。比如、清乾隆年间讲神魔故事的小说《绿野仙踪》第二十三回(写作“王公犯法,和庶民一般”)和第七十五回、清乾隆年间的长篇小说《野叟曝言》第六十七回,讲宋太祖赵匡胤故事的讲史小说《飞龙全传》第二回,晚清讽刺滑稽小说《何典》的第九回,清末讲本朝爱情故事的《比目鱼》第八回(写做“皇亲犯法,庶民同罪”)等都有这条俗谚出现。

这种情况除了文化统制政策的松弛这个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清朝统治者的法制改革、刑事政策的变化。清朝入关之初就全盘沿袭明朝的法律制度,但对于传统的“八议”制度曾经一度公开加以否认。清朝雍正皇帝曾公开宣称:法律的这项内容是历代相沿之文,其来已久。我朝律例虽然有这些文字,但实际上从来没有照此施行过,这是具有深远含义的。因为设立刑法,是为了奉天罚罪,是天下最公平的事物,不可以人的意志来任意加重减轻。 实际上雍正皇帝通过宫廷密谋登基后,将自己的兄弟关的关、杀的杀,更讨厌“八议”来碍手碍脚,甚至在曾普及到民间基层的《大义觉迷录》里,他还“大义凛然”的宣布自己兄弟的罪恶,并说按照“朝廷法律”,这两个兄弟也是该杀,“若天下之人,必欲以朕诛戮二人为言,据伊等罪情,朝廷法律而论,朕亦不以诛戮二人为讳。盖有此一番惩创,使天下后世宗亲不肖之辈,知大义之不可违越,国法之不可幸逃,循理安分以受国家宠荣,则所以保全骨肉宗亲者大矣、多矣!” 。

另外雍正帝为了加强皇权,针对满蒙八旗人员自恃犯充军、流放罪名时得以换为笞打枷号的特权,往往轻于犯罪的情况,曾于雍正四年特意向八旗都统下达上谕:“尔等会同九卿奏称‘满州蒙古汉军并包衣佐领下人等有犯军流者,皆应与民人一体治罪’之处,甚属得宜。夫王公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满州闲散人等!但满洲、蒙古、汉人等生理迴别,念其发往汉人地方较之汉人更苦,是以暂不准行,以观众人之情状。满洲、蒙古之性情,从来质直,犯法者少。今素习渐漓,伊等不知军流为何罪,仍以枷责等常刑视之,而轻犯者居多。尔等将朕爱惜满洲、蒙古之意,详为晓示,嗣后如各守分修身,不但不罹军流之罪,虽犯枷责亦可获免。如仍不改恶习,不顾颜面,与顽民一体,频干罪谴,不能遵守朕之训诫恩纶,不爱身命,致犯军流之罪,彼時朕亦无可如何,与民人一体治罪,尔等详为晓示,不时开导。特谕!” 在这里,就是雍正帝本人也已经把这条民间俗谚当作了朝廷法律的原则了。

由于清朝统治者对于传统刑事政策的这种修改,“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说法不再和朝廷的法律政策明显抵触,所以民间这句俗谚更为流行,而且清朝的读书人也就不太忌讳将这句俗谚写入自己的作品。尤其是在乾隆年间以后的小说中,开始比较多的出现这句俗谚。

不过即使如此,在清代,由真正的士大夫创作的小说或者其他作品里仍然几乎是找不到这句俗谚的。清朝时引用这句俗谚的小说的作者往往并不是士大夫,或者至少不敢公开承认自己是士大夫。《灯草和尚》的作者托名元末明初剧作家高则诚,真实身份不明。《绿野仙踪》作者李百川虽曾为人做幕友,但一辈子没有考取过功名,一直只是个白丁,算不上是真正的士大夫。《飞龙全传》原名《飞龙传》,原来是民间流传的说书人的话本,是民间艺人的口头创作。清乾隆年间落第举子、后来“弃名就利”去经商的吴璿将其改写为小说,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完成,并在序言中说明这不过是“自抒其穷愁闲放之思,岂真欲与名人著作争长而絜短乎哉!”。《野叟曝言》的作者夏敬渠(1705—1787),曾考取过秀才,但以后科场不利,终身不得志,流落于社会下层。《野叟曝言》是他晚年的作品,大概完成于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前后。《比目鱼》不著撰人,一般认为是由不得志的读书人改编说书人的话本而成,整个故事由清初剧作家李渔所写的《连城璧》第一卷“谭楚玉戏里传情  刘藐姑曲终死节”敷衍而来,但是在李渔的原作里并找不到这句话。《何典》的作者张南庄,主要生活在清代乾(隆)嘉(庆)年间的上海,他的生平无从查证,所知甚少。光绪四年(1878年)海上餐霞客所写该书的《跋》里,将他名列当时上海十位“高才不遇者”之冠。可见这句俗谚仍然主要是在“下里巴人”口头文学和民间戏曲里流行,并在正面意义上加以引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引用这条俗谚的小说里,大多数引用的场景都是在法庭以外,引用者也并不是官员,往往是普通百姓在社会日常生活发生纠纷中当作一条公理来引用。比如《灯草和尚》第四回“杨官儿为试情败露 小和尚贪色欲身亡”,因为杨官儿弄死了灯草小和尚,老婆子前来寻衅,说:“小儿拜奶奶作干娘,又蒙抚养,不知怎麽冲撞了老爷,把他打死了。……不要粗卤,自古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我小儿被你打死了,难道平安无事不成?”不过最后还是和解了事。

《绿野仙踪》第二十三回“救难裔月夜杀解役  请仙姬谈笑打权奸”,两个解役受人指使,在押解受冤枉的“罪犯”家属董玮的途中,百般折磨,企图谋害。当董玮哀求之时,那解役冷笑道:“你的意思是说,你是仕宦人家子弟,身子最是娇嫩值钱。殊不知‘王公犯法,和庶民一般’,你如今求如个自在猪狗,也是不能。”

《飞龙全传》第二回“配大名窦公款洽  游行院韩妓殷勤”,是说赵匡胤年轻时试骑泥马闯祸,被朝廷判处充军大名府。他父亲赵宏殷回家管教赵匡胤:“这是法度当然,谁敢违拗?你岂不知‘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你自己犯了法,怎么骂起圣上来?况且朝廷赦重拟轻,乃是十分的恩典,死中得活,法外施仁,你还不知感激,反在此狂悖么!”《野叟曝言》第六十七回“碎石台冤魂出世 看雪屏伟物招殃”讲主人公文素臣打碎了道观里的石台,使压在石台下的冤魂得以回阳申冤。引起众人议论纷纷,“有的道:‘这贼道无恶不作,该有此报,只怕不到秋天,就要元坛菩了。’有的道:‘他靠着元化真人徒弟,怕还扳不倒他哩!’众人都道:‘说那里话,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是因奸杀命的事,既犯到官,还有活命的吗?’”

《何典》第九回“贪城隍激反大头鬼 怯总兵偏听长舌妇”中豆腐西施被杀,她的父亲豆腐羹饭鬼向迷露里鬼抱怨:“老话头: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他們不过是哺退乡绅,怎敢日清日白便把人打死?难道是奉旨奉宪打杀人偿命的么?”迷露里鬼道:“虽说是王法无私,不过是纸上空言,口头言語罢了。這里乡村底头天高皇帝远的。他又有钱有势,就使告到当官,少不得官则为官,吏则为吏,也打不出什么兴(原注:兴,去读,发旺之意)官司來。”

肆、俗文学兴起后的产物

传播这一俗谚的最为得力的是晚清开始广为流行的公案小说。

作为公案小说的源头,明代读书人“钱塘散人”安遇时编纂《百家公案》(一名《包公传》,最早的版本是明万历二十二年[1594] 朱仁斋与耕堂刊本),并没有引用这句俗谚。因此由这些包公故事引申发挥而成的评书、以及后来由石玉昆编辑成侠义小说《三侠五义》也没有引用这句俗谚。大约成书于明末清初的《郭公案》,以明郭子章(1542~1618,字相奎,号青螺,自号蠙衣生,江西泰和县人。隆庆五年[1571年]进士 ,曾为福建建宁府推官、潮洲知府等,后以万历剿平播州杨应龙叛乱、并长期镇黔而闻名,《明史》无传)任福建建宁府推官时期智破奇案故事为名,也是比较早期的公案小说,通篇并没有提到这条谚语。

真正形成公案/侠客小说潮流的,是由一些民间说书人发挥、经过一些没有功名的读书人记录敷衍流传的。其基本的套路正如鲁迅所言:“凡此流著作,虽意在叙勇侠之士游行村市、安良除暴、为国立功,而必以一名臣大员为中枢,以总领一切豪杰。”而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也如鲁迅所言:“这些书大抵出于光绪初年,其先曾有过几回国内的战争,如平长毛、平捻匪、平教匪等,许多市井中人,粗人无赖之流,因为从军立功,多得顶戴,人民非常羡慕,愿听‘为王前驱’的故事,所以茶馆中发生的小说,自然也受了影响了。”

大约成书于清朝嘉庆年间、以后又不断补充发展的《施公案》,就已经从正面引用这条谚语,作为主人公对付贵族上官的武器。如该书第九十二回“施贤臣设计请客  索御史暗恼忠良”里,说施仕纶与钦差大臣、皇亲赵索色一同比箭,为了煞这位索御史的威风,见他脚踩了一枚制钱,立即上前抱住他的腿,大声喊道:“救驾!”并“含怒说道:‘钦差大人,官级出品,为何知法犯法?此钱乃万岁的国宝,上有康熙二字。用脚踏住,岂不欺君太甚?’说声扭项对众官道:‘我施某上本,少不得添写众位作干证,由万岁发落!’众官听罢一齐吃惊。众官一齐走至施公前,拱背驮躬,带笑说道:‘索大人实出无意,望求施大人贵手高抬恕罪。我等也是感恩非浅。’贤臣(即小说主人公施仕纶)听罢,满脸带怒,冷笑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众位不必多言,听奏就是了。’说罢,带怒往外便走。大家见施公出了庙堂,俱各哑口无言,心内害怕。索御史更加后悔,暗自说道:‘到是我时运不至,自引火烧身。这事看来,必须如此这般,方能解合。’”在这里,这句俗谚已经完全上升为正式的朝廷法律原则,皇亲国戚听见也都要退避三舍。而实际上脚踩制钱这个行为根本就算不上一条犯罪。第一七六回“达木苏王抗旨比武  康熙佛爷怪罪含嗔”描述黄天霸与达木苏王比武,因为达木苏王违旨,康熙帝宣布要将达木苏王“送在高墙问罪”。施仕纶赶紧建议康熙帝赦免达木苏王,康熙帝顺势宣布:“国法无私,本当归罪,朕看亲王面上、赦了你罪,罚你半年俸禄,赔补黄天霸衣衿,寡人一概不究。”

《海公案》是晚清又一著名公案小说,不知作者。现存有道光十二年(1832年)壬辰年厦门文德堂剎本。该书第二十五回“青史笔而戮首”,描写“三法司会审”弹劾权臣严嵩的太史李纯阳,其中的太常寺(当为大理寺)卿刘本茂对李纯阳说:“太师(指严嵩)犯法,自然皆与民同罪,无实据何以为案?太史亦太造次矣。”第二十九回“怒杖奸臣获罪”,描写严嵩因为打碎了太子青宫的御用茶盏,被太子面奏皇上,罚他赔了一千两银子。又说他惊驾,要发往云南充军三年,只因朝中无人办事,要在刑部主事海瑞所管的衙门处过堂三日,算是充军三年。海瑞先是谦恭迎接严嵩入堂,请上公座,然后突然变脸,“便升堂问道:‘你这厮胆敢不遵圣旨,不报名,不应点,亦不过堂,反把公案占了,皇上又不曾差你来此作问官,你知罪否?’严嵩笑道:‘任你怎样说,谅亦奈何我不得,你却把我怎样的?’海瑞听了此话,勃然大怒,正是:三尸神暴躁,七窍内生烟。当下海瑞大怒道:‘你恃着权势,谅我不能奈何于你。不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你既已获罪,奉旨前来,尚敢如此矫强,我便打你一个藐法欺旨!’吩咐:‘左右,扯将下去,重责四十大板!’”可是手下的衙役都不敢动手,“海瑞看了大怒,叱退皂隶,亲自离座,接过了板子在手,重重的打了三十五板,以凑足四十之数。可怜打得那严嵩皮开肉绽,鲜血迸流”。第三十八回“案成斩暴奉旨和番” 描写海瑞为山东山东济南府历城知县,审讯本地恶霸刘东雄,“海瑞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你恃着严嵩,便辄欲横行天下?本县是不能稍贷你的!’”

清末的另一部著名公案小说《狄公案》,也是将这句俗谚当作法律来引用的。第三十五回“审恶奴受刑供认 辱奸贼设计讥嘲”,描写狄仁杰审理涉及到武则天宠臣张昌宗的案件,将原来是张昌宗家奴仆的清河县知县周卜成逮捕到案,向周卜成道:“这刑具在清河县想你也曾用过,不知冤枉了多少民人。现在负罪非轻,若再不明白供来,便令你亲尝这刑滋味。你以本部院为何如人,以我平日依附那班奸贼么?从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使张昌宗有了过失,本部院也不能饶恕于他,况你等是他的家奴出身,还在本部院面前,巧言粉饰?”迫使周卜成老实交待。第四十五回“搜地窖李氏尽节 升大堂怀义拷供”,描写狄仁杰与武三思会审僧人怀义、净慧等人,武三思为包庇怀义,预先说明:“大人虽是为民伸冤,可知他乃是御赐的住持,若过于认真,恐圣上面上,稍有关得。还望大人三思。”而狄仁杰听了净慧的辩词,“将惊堂一拍,喝道:‘你这秃囚,至此还敢抵赖!可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汝是个僧人,难道本院不能用刑审问?左右,先将他重打六十,然后再问他口供。’” 显然,在这部公案小说里,这条俗谚已经成为狄仁杰这样的清官审理案件时的主要的法律依据了。

《刘公案》(罗锅轶事),也是清末民初北方地区流传的公案小说,作者一般认为是天津人储仁逊(1874—1928),字拙庵,号卧月子,又号醉梦草庐主人梦梅叟,也是一辈子没有功名的读书人。该书第十四回“安国寺怒铡众和尚 济南府国泰追口供”,讲述刘墉为钦差经过安国寺,将夺妇害命的凶僧十五人全部腰斩,再带上住持玉斗凶僧,那和尚“将眼瞪说:‘我乃国家替僧,你敢其奈我何?’刘公大怒,喝道:‘好凶僧,不守清规,知法犯法,竟敢獗烈,王子犯法,一律同罪,来呀!将凶僧腰斩三截。’立刻把凶僧铡了三截”。这条俗谚居然已经上升为可以立即处人死罪的律条。第十六回“审国泰实认供招 三郎庄恶霸设井”讲述和珅逮捕山东巡抚、“国舅爷”国泰,也是宣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后来和珅、刘墉会审国泰,刘墉也是痛斥国泰:“满口胡言,岂不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你不跪本部堂二人,圣上旨意,你亦不跪,藐视圣主,你真是罪上加罪。”

公案小说大多是编辑说书人口传作品并扩充而成,而公案小说又是最受欢迎的说书节目,被更多的说书人采为说书的底本。作为民间唯一的“法制教育”的艺术形式,晚清时期的这些公案小说将“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俗谚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对于普通民众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从而进一步推广这条俗谚。影响到其他的说书作品也将这句俗谚归结为正式的法律。比如《比目鱼》第八回“钱万贯为色被打  县三衙巧讯得赃”,县里主簿追究当地乡绅钱万贯“强娶女旦,逼死人命”罪责,因为钱万贯不肯下跪,于是主簿大怒:“岂不闻皇亲犯法,庶民同罪么?叫衙役与我将他按倒。”钱万贯只好跪下求饶:“还求老父母少存体面。”

到了近代,随着西方传入的法治思想的普及,鼓吹政治改革的知识分子将这条俗谚附会西方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使得这句俗谚在新的诠释下得到更广泛的流行,不仅是原来的“下里巴人”,就是读书人也都积极的从正面意义上发挥这句由来已久的俗谚。并且更多的直接引用于戏曲等大众艺术,使之传播更广,一直流传到当代的中国社会。

伍、深层次意义上的社会原因

有学者认为“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俗谚,确实是中国传统法律性质的说明,是“中国传统法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最普遍、最广泛的平等性”的主要表现之一 。如果把这个论断中“法律的平等性”改换为“在皇帝以下的社会身份存在平等性质”,或者是“存在着追求平等的观念”或许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本文的“壹”部分非常简要的回顾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等级性质,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界多年以来的共识,本文认为并不需要做根本性的改变。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一条显然并非法律原则的俗谚长期流传?单纯的因为不满意异族统治的“牢骚”、以及朝廷“教化”宣传可能带来的“误导”、或者是朝廷文化统制政策的贯彻出现松弛,仍然难以圆满解释这条俗谚流行的原因。或许只有更深入的分析这条俗谚背后的文化元素,以及它流行的社会土壤,才可能有更好的解释。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双元化的结构,社会精英倡导的、并且落实到法律制度层面的法律理念,和广大民众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看法、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而形成的法律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重合。中国古代的法律以严密的国家制定法、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而著称,早在公元前4世纪的《法经》就奠定了制定法的法典体制。而这些法典既不与群众性的宗教体系相关联,也很少吸收民间生活的习惯规范,主要由被吸收进入统治集团的社会精英——士大夫按照主流意识形态的观点加以编制,主要代表的是朝廷的利益,服务于朝廷维持统治的最高任务 。

因此法律制度本身往往反映的是精英文化的法律理念,与社会下层民间的“俗文化层次”联系并不紧密。两者的连接点主要在于家庭伦理秩序的认同,国家法律对于家庭家长权威的确认与保护。在民事财产关系等等其他的社会关系上,双方有着相当大的距离。比如在财产关系上,朝廷的立法往往是从有利于朝廷税收的角度出发,并不直接的明确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而在民间的“俗文化层次”上,民间则存在着“自保自助”的观念,甚至往往“利用”朝廷的法律作为在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手段。 又比如在社会治安等方面,朝廷法律倾向于大量使用邻里、亲族连坐,以及强调百姓揭发、或者直接制止犯罪的义务,而民间的法律观念上则往往强调“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力图摆脱这种强加的控制手段 。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句俗谚应该就是这种“俗文化层次”上的法律观念的表征。作为社会精英文化倡导者的士大夫在他们的创作中、在他们的著作中,是不屑于引用这样显然抵触法律精神原则的俗谚的。因此这句俗谚一直是被记录在民间通俗文化作品中,表达的是民间对于法律平等的渴望。很可能正是因为在民间太容易看到特权阶层享用法律特权的现象(比如最基层的士大夫生员“秀才”就可以不亲自出庭、可以不受刑讯,一般的犯罪“例难的决”,不受身体刑),才促使民间普通百姓向往“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人命案件上,“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民间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在这一点上是和正式的法律制度高度吻合的,也和主张复仇的儒家主流意识形态相关联。而“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俗谚所指“王子”所犯的“王法”,往往就是人命案件。上文所列举的关汉卿的包公戏台词:“使不得国戚皇亲、玉叶金枝,便是他龙孙帝子:打杀人要吃官司!”这显然和杀人罪的“王法”有关。而在《灯草和尚》、《绿野仙踪》、《野叟曝言》、《何典》等没有能够出人头地的读书人创作的小说里,这句俗谚的引用也往往局限于人命案件或纠纷情节。而在说书人口头创作流传的公案小说里,才将这一俗谚提升到法律的普遍原则高度。

另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和其他的世界文明古国相比,中国古代社会在建立起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的同时,又允许人们在这个严格的身份等级之中进行纵向的流动。比如早在战国时期,秦国就建立起军功爵位制度,任何平民都可以凭战功成为贵族,实现从社会下层向社会上层的流动,使人们可以抱有上升到特权阶层的希望。换言之,身份的阶梯是严格的,但是站在阶梯上的人却是可以变化的。

和世界其他文明古国长期存在强大的世袭贵族集团势力的情况大相径庭,至少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的贵族(包括皇亲血缘贵族集团和军功贵族集团)也是一个有流动性的阶层,根据湖北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置后律》,当时已经采用了减等继承法,除了彻侯嫡长子继承彻侯爵位,关内侯嫡长子继承关内侯以外,“卿”(即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这九等爵位)的嫡长子只能继承“公乘”爵位(相当于大夫级别的第八等爵位),以下则逐级降二等继承:五大夫嫡长子为公大夫,公乘嫡长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嫡长子为大夫,官大夫嫡长子为不更,大夫嫡长子为簪袅,不更嫡长子为上造,簪袅嫡长子为公士 。换言之,即使是“卿”这一级别爵位获得者也只不过经过五代的继承就降为平民。以后历代在贵族爵位的继承上,一般都采取这样的减等继承法 ,使得贵族集团中的大多数成员都逐渐降低地位,直到下降为平民。同时历代总是尽力设法防止贵族集团直接掌握政治权力,分散、分化贵族集团势力。

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特权阶层是职业官吏。这个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世袭的集团,官吏身份从制度上而言并不能被他们的后代自动的继承。从理论上说,任何平民都有可能上升到这个特权阶层中去。或者是通过从事官府办事员工作(刀笔小吏)逐步升迁,或者是通过军功的积累,或者是因为品行优良而得到推荐(举孝廉贤良),或者是通过国家的标准化考试(科举)获得士大夫或“绅士”的特权地位以及出任官职的资格 ,或者是可以通过向朝廷提供物资获得爵位和官吏的地位(纳粟、捐纳)。甚至可以通过“杀人放火受招安” 的非常途径来步入到这个特权阶层。

即使是建立王朝的统治者,也可以是具有流动性的。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庄子在《庄子•外篇•胠箧第十》已经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诸侯与窃贼并没有身份的鸿沟,只有成功与不成功的机遇的不同。所以小说《西游记》第七回“八卦炉中逃大圣 五行山下定心猿”里孙悟空引“常言道”:“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红楼梦》第二回“贾夫人仙逝扬州城 冷子兴演说荣国府”里冷子兴与贾雨村议论贾府时引用的俗语“成则王侯败则贼”。这样的流动性观念,在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中是很少见的。

在这样的承认向上层社会阶层流动机遇、皇帝以下的任何人都可以是处在流动地位的背景下,形成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庶民”有可能是潜在的“王子”、而“王子”有可能下降为“庶民”的角度出发的,这是一种中国式的对于“平等”的“争取”观念。历代法律都规定,只要反对朝廷、或者仅仅只是被皇帝认为是反对者、企图叛逆者,包括“庶民”、“王子”都要一律严惩不贷。一旦到了与朝廷作对的立场,所有的人确实就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

陆、结论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并非中国古代的法律原则。
2、这句俗谚至晚形成于元代,是由被排除出政治主流的士大夫记录在杂剧中,尤其是关汉卿创作的剧目。
3、明清两代统治者对于“八议”等传统的优待贵族官僚制度的压缩,以及加强对于民间基层的“教化”,使得这条俗谚逐渐得以记录于一些通俗文学作品而流传。
4、这条俗谚是民间法律观念的反映,是基于中国传统社会具有的身份流动性特色。

[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09-5-12 11:24 编辑 ]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呵呵,还是木匠师傅的功夫深。看木匠师傅做学问。
这个东西写了很长的时间。

1991年时有一次出去开会,遇到现在一位同行写的论文就是讲这个的。很好奇的问她此俗谚出处何在?她说没有找到,只是说其精神是一直流传的,是中国法律思想的主流精华。

想不到一个历史系出身的人可以这样没有找到出处就开论的。于是后来发狠一定要找到出处。从常见的名著开始,一本本翻过去,几乎都找不到。

记得请教过一位小说史专家,他也说,啊,这句话很常见的呀。可见想当然之容易深入人心。

过去6年后,比较有把握的是,目前看来,最早的源头还是关汉卿。还是不敢写论文,就写了个报纸上漫笔性质的文章。

继续寻找。

2006年要到台湾参加中研院史语所的一个讨论会,需要提交论文,于是把这篇报纸文章拿出来改一改。因为那边评审的要求之一是大学生可以看懂并有兴趣,所以还是保留了很多通俗的写法。在会议上有位台湾写者还热情提供了他看到的几条材料。于是进一步修改,特别是把长期以来思考的为什么会流行这样的俗谚的一些想法写出来。

经过了三次审查后,这个稿子终于发在了史语所编的《中国史新论》(台湾联经出版公司2008年10月)这部论文集里。

时间跨度太长了,已经忘记在网络上贴一下。今天看到小只只网友的回复,才想起来,发出来让大家批评。只是文后的注释与参考书都删除了。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偶像就是偶像,第N次向木匠师傅致敬!
要不要加精呢?这等好事还是让平平去做吧。
老哥为什么不用一些金文资料?那里面所反映的等级制虽然可以印证的只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但是,如果连“刑不上大夫”都印证了,那么何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据我所知,两周期间,问刑之所,有身份的都要找人代为过堂,一般都是自己的家臣之类代表主人“出庭”;第二,如果是主人犯罪,代出庭的也就代罪;第三,不仅代罪要用家臣,诉讼胜了的处理,因为也是和罚刑相关,所以,也是由家臣处理;第四,作为这种代刑代罪的补充,主人是要交赎金的,这大概就是《吕刑》里面的赎金的真实含义,用来躲避自己直接面对刑罚,用罚寽代刑,但是,還是要閱實其罪的。閱實其罪,我認爲是在門上公佈其罪,一般能夠以罰寽免刑的,都是大戶,所以可以在其家門上貼上罪榜,閱是後世閥閲之閱。曶鼎的一段似乎有把罪登記在榜的意思,因爲是銘文殘破,無法細讀。如果曶鼎的記載可以這樣解釋(伊籐道治有這樣的解釋),那麽就是印證了我對“閱實其罪”的解釋。而這也在證明周代問罪和治刑基本是按照“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做的。而且,問罪和治刑事分開的,大夫以上犯了罪,大夫可以通過贖來認罪免刑,贖的是刑,前提是認罪。官府則定罪不得含糊,一律要張榜公佈,依然如以後殺人要公佈其罪一樣,但是,罰寽可以免刑,則依然不違反刑不上大夫的傳統。
今天,我就是高瑜
越来越好看,强烈建议加精。
木匠师傅功夫深啊!
5月8日《检察日报》上的《<罗密欧与朱丽叶>:血亲复仇》也学习过了。
偶奇怪,木匠师傅一心多用:泡燕谈,搞科研,并行不悖啊。
原帖由 自觉的梦游人 于 2009-5-12 12:24 发表
要不要加精呢?这等好事还是让平平去做吧。
老哥为什么不用一些金文资料?那里面所反映的等级制虽然可以印证的只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但是,如果连“刑不上大夫”都印证了,那么何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据我所知,两周期间,问刑之所,有身份的都要找人代为过堂,一般都是自己的家臣之类代表主人“出庭”;第二,如果是主人犯罪,代出庭的也就代罪;第三,不仅代罪要用家臣,诉讼胜了的处理,因为也是和罚刑相关,所以,也是由家臣处理;第四,作为这种代刑代罪的补充,主人是要交赎金的,这大概就是《吕刑》里面的赎金的真实含义,用来躲避自己直接面对刑罚,用罚寽代刑,但是,還是要閱實其罪的。閱實其罪,我認爲是在門上公佈其罪,一般能夠以罰寽免刑的,都是大戶,所以可以在其家門上貼上罪榜,閱是後世閥閲之閱。曶鼎的一段似乎有把罪登記在榜的意思,因爲是銘文殘破,無法細讀。如果曶鼎的記載可以這樣解釋(伊籐道治有這樣的解釋),那麽就是印證了我對“閱實其罪”的解釋。而這也在證明周代問罪和治刑基本是按照“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做的。而且,問罪和治刑事分開的,大夫以上犯了罪,大夫可以通過贖來認罪免刑,贖的是刑,前提是認罪。官府則定罪不得含糊,一律要張榜公佈,依然如以後殺人要公佈其罪一樣,但是,罰寽可以免刑,則依然不違反刑不上大夫的傳統。
啊,当时没有想到要搞到那么前面去的,只是想截止住所谓法家“刑无等级”之后。谢谢啦!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原帖由 何萍 于 2009-5-12 12:35 发表
木匠师傅功夫深啊!
5月8日《检察日报》上的《:血亲复仇》也学习过了。
偶奇怪,木匠师傅一心多用:泡燕谈,搞科研,并行不悖啊。
谢谢何萍mm夸奖!

我这些都是很早以前——在上网以前搞的,上网中邪后就写不出东西啦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怪不得偶也写不出东西,原来上网的缘故。呵呵。
在这样的承认向上层社会阶层流动机遇、皇帝以下的任何人都可以是处在流动地位的背景下,形成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庶民”有可能是潜在的“王子”、而“王子”有可能下降为“庶民”的角度出发的,这是一种中国式的对于“平等”的“争取”观念。历代法律都规定,只要反对朝廷、或者仅仅只是被皇帝认为是反对者、企图叛逆者,包括“庶民”、“王子”都要一律严惩不贷。一旦到了与朝廷作对的立场,所有的人确实就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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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是警句,要背熟。中国的“平等观”就在这里被老哥彻底揭露出来了。那是一种“要死一道死”的平等,是一种“要么大家都没有”的平等,是一种“只有造反才见平等”的平等,说到底,就是一种“横竖横,拆牛棚”的平等,操作上,不仅仅有只有推倒皇帝才能“平等”,就是杀富济贫的“强盗正义”也是体现了杀光富人,留下所有的贫穷的平等。

[ 本帖最后由 自觉的梦游人 于 2009-5-12 20:13 编辑 ]
今天,我就是高瑜
这篇论文折射了中国社会历史的一个特色。

自古代以来,好事可以世袭,坏事可以议减,此所谓特权者是也。

曹操可以割须代罚;仿效唐制的日本古代律令制度有]“六议”:议亲(天皇的近亲者)、议故(天皇的老友)、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三位以上者)。

虽然中国史家大多贬低贵族世家,但是从某种角度讲,皇帝与世家本身也是一个权力均衡结构,大宪章就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逼迫国王作出让步,因此,近代西方的权利观念与贵族的传统权利也有很大关联性。

[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5-12 22:12 编辑 ]
木匠兄考据做得扎实,“长期以来思考的为什么会流行这样的俗谚的一些想法”由此而极具说服力。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lidaxing
http://daxingli.blog.sohu.com/
又偷学了几招……
进来学习!!
顺便提一下,“精华”的字戳把“收藏”的链接给遮住了,这导致我无法收藏任何一篇精华文章,不知道谁能帮我解决下这个问题!
学习了。“民间法律观念的反映”似乎也印证了中国文化或制度仍不缺自我更新的动力的判断。
刑不上大夫其实也是有利有弊。当刑不上大夫是因为大夫与庶民纠葛时,所反映的是不平等;但在另外一些场合如大夫仗义直言之时,则提高了官僚阶层或知识分子阶层(预备干部)的博弈力量,真要严格遵守刑不上大夫的法令,司马迁或者就不会受酷刑了,知识分子的脊梁也会硬一点点。
木匠师傅,把注也贴出来吧。我想看。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一向都爱读这样的文章。
早上打印出来学习了。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句俗语不知起源是什么,小时倒是常挂嘴边。好像是玩一种叫“狼吃娃”的石子游戏的时候,最后各人自捡门前子,嘴里就念叨着这句。如今已忘了游戏是怎么个玩法了。

“这样的流动性观念,在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中是很少见的。”——身份流动性特色,所以说中国无贵族很有道理了。无赖可以成为皇帝,乞儿可以成为皇帝,泥腿子可以成为皇帝,塞外放羊的也可以成为皇帝。人是至尊,却跟贵无关。皇亲国戚高而不贵就更不稀奇了。跟西方的贵族传统完全不同。忘了在李零还是谁的文章里见过,说中国从宋襄公之后,就再无贵族了。
平等都是相对的 事实
昔年种柳,依依汉南。今看摇落,凄怆江潭。树犹如此,人何以堪!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皐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 
孟子曰:「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 
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不知道老木匠对孟子这段话怎么看?
我想孟子讲这话的时代和他的身份,与当时以及后来的统治者的法律指导原则还是两回事吧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又免费学习了一回,感谢老木匠师傅。
想起了《铡美案》那出戏。包公把皇上的姑爷给咔嚓了,还有《打龙袍》,皇帝犯了法,总不能把皇上给咔嚓了吧,于是打了龙袍。天朝百姓的青天情结,大概由此而来。
想起了《铡美案》那出戏。包公把皇上的姑爷给咔嚓了,还有《打龙袍》,皇帝犯了法,总不能把皇上给咔嚓了吧,于是打了龙袍。天朝百姓的青天情结,大概由此而来。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09-12-23 15:06
这两个戏的历史刚过一个世纪,是晚清出现的戏本,内容应该是受到了境外传播进来的法制思想的影响,以及民间那种非主流的法律意识。不能当作传统剧目来看的。

专门写过一个有关秦香莲(铡美案)这类戏剧的文章,等稿费到手了再贴过来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我想孟子讲这话的时代和他的身份,与当时以及后来的统治者的法律指导原则还是两回事吧
老木匠 发表于 2009-12-23 13:12
这个自然是两回事,但既然孟子谈到了这个问题,那正文中以为这“是诸子百家讨论的禁区”,似乎就有不甚严谨之感了。

孟子虽然未见得以为量刑时应该“同罪”,但至少涉及了两点:第一,天子之父犯法,大法官应将之依法逮捕;第二,大法官要抓天子的父亲,天子无权干涉。

虽然后面孟子提出来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有点搞笑,但这个舜背着父亲逃亡的方案,却确乎是每一个孝子都可以做的,而没有利用任何天子的特权。
这个自然是两回事,但既然孟子谈到了这个问题,那正文中以为这“是诸子百家讨论的禁区”,似乎就有不甚严谨之感了。

孟子虽然未见得以为量刑时应该“同罪”,但至少涉及了两点:第一,天子之父犯法,大法官应 ...
刘勃 发表于 2009-12-24 13:40
这个问题当然在写文的时候考虑过的。

请注意,大舜在此并非是君主的唯一身份,而是作为非世袭君主的道德楷模的身份,学生提问、孟子回答都是从尽孝这个道德因素出发,并非是简单的世袭君主的身份与法律的冲突角度。

孟子那个搞笑的处理办法,也正是要回避法律来处理的意思,哪里看得出“与民同罪”的概念?

诸子讨论君主问题,都是很慎重的回避君主是否应该守法的问题,都只是在法律为君主施行统治的工具的前提下讨论问题,这好像下个断论还是可以的吧?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刘勃兄弟不会以为我连孟子都没读过就在发议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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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盲,在这个问题上继续当子路,还望木匠师傅见谅。

我觉得从这段对话看,至少是谈到了法对天子的约束力问题。至于最终可以摆脱法的约束,那也是因为某种更重要的价值,而非天子的权威。

如此,法之不能最终约束天子,乃是因为法并非儒家的最高价值所在。故不存在“很慎重的回避”的问题,而是见本不及此。

故这个问题,在思孟一派的儒家,谓之“盲区”则可,谓之“禁区”则似不妥。

对于本属君主的智囊团的法家,才确乎是“禁区”。
这个逻辑还是不通的,既然儒家认为君主要受更高的规范制约,那不就是同样认为君主无需受法律制约?我看不出有什么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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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和盲区,要较真来说,儒家何尝不是故意回避?故意的视而不见,同样是自设禁区。

难以想象儒家是一帮为理论而理论的书呆子,沉醉于他们自己的圣君之说。难道他们的目标不是“干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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