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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07-11-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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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禁止大学生爱上辅导员了?这个帖子里没有这个规定吧?大学生要爱上谁,没人管得了,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大学生的,而是针对辅导员的。9 G* ^1 y e/ C4 ]* S7 L
我不熟悉具体的条款,但禁止(至少是不鼓励)某些具有职业、利益相关性的人士发生恋情,一旦恋情发生,则要求其中一人另换一个工作,在很多机关、公司里都是惯例。兮兮是否认为,这种做法,同样限制了他们的恋爱自由权?爱情是很诡谲的,通常也是防不胜防的,爱神的天性就是不羁的。问题的核心,不是限制恋爱自由权,而是拒绝把恋爱自由权视为至高无上的特权,哪怕该权利伤害了他人的权益、违反了职业道德,也在所不惜。
1 t$ y8 U$ L) g5 q# @* t3 [! ~兮兮的口气里包含一种奇特而感人的逻辑:似乎任何不方便大学生恋爱的事,都是可耻的。其实,爱情遭到拒绝,在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爱别人是你的权利,拒绝你的爱,也是别人的权利。: Z! X8 s" W/ b& c% }. X
开玩笑说说,结合实际情况,一个具有魅力的辅导员,很可能同时会有多个大学生爱上他。就算他爱上了其中一个,另外一些,恐怕就得品尝失恋之苦了。所以,为了免于让兮兮揪心,让大学生事先知道不应该爱上辅导员,受到伤害的大学生,反而可能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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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帖子里没有明文限制大学生爱上辅导员,但“辅导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学生恋爱”的文件难道没有包括哪怕因为大学生爱上辅导员也在其中?--学生爱上辅导员,辅导员哪怕也爱学生,但因为辅导员受到学校的胁迫也必须忍痛割爱,让学生陷入痛苦,这难道仅仅是“大学生要爱上谁,没人管得了,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大学生的”?泽兄这样的文件解读方式,类似于隔山打牛一箭双雕还一点事没有,真是高明之极。
2,我从来没有把恋爱自由视为特权,我的回复里一再字眼是基本人权或权利。我也一再申明反对强迫恋爱等,将制止这样的不良行为视为与获得恋爱自由权利同等地位即反对侵害自由的行为就是维护自由本身。
3,我也一再强调,如果因为恋爱造成利益冲突,应该启动平衡利益的有效机制,而不是限制恋爱本身。公司里有利益关系的员工比如会计和出纳恋爱了,理所当然其中一个应该调换工作岗位;但公司不能要求员工签署“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恋爱”文件,社会上即便存在这样的事例,也绝非意味着这样做法就是合法。具体到辅导员这里,如果发生利益冲突,学校有权要求该辅导员回避对其恋爱对象的利益分配,上交组织解决即可,寄公开公平公正,又不伤害双方情感权利。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事情来了 ,想办法解决就是,而非一味扼杀当事人基本情感权利于萌芽。
4,大学生想爱谁,是他们自己权利,这一点老周你也同意,怎么一转眼又认为(哪怕是开玩笑地)就是该事先就“让大学生事先知道不应该爱上辅导员'?辅导员又魅力造成学生失恋,这属于具体事例,那按照你的逻辑,为了让学生不受失恋之苦,得找些魅力全无的辅导员,最好人见人吐的那种?因为担心学生失恋受伤害就规定不得与辅导员恋爱?按照这种逻辑,担心学生出车祸就不能上街?与其他任何人恋爱受伤害学校管不了,哪怕是与其他老师与校长与恶棍?就是不能与最有可能的辅导员。恋爱也罢,失恋也罢,都不过属于私人空间事情,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意识到了私领域的不可介入的封闭性,任何企图强行介入的,无不在现实面前最后落入贻笑天下地步。
5,我们不能因为可能发生什么需要解决的事情,就一开始武断地置该事物于死地。今天可以因为担心学生利益受损而如何如何,明天可以因为妖言惑众就取缔报纸,后天就可以因为担心有人谋反就解散结社~~这并非危言耸听,思维决定了这样的延续性,当官的就想为民作主,哪怕不惜把人家私生活兜个底,把全民当永远未长大的婴儿需要他们来永远代表。
[ 本帖最后由 周熙 于 2007-11-29 20:3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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