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不成立,同意出钱私了,就是怕事情曝光了跟着现眼,哪还能报案。李家不缺这点银子,但他家现在可能唯一后悔的就是没出这个钱。也许他们万没想到还人家还真报案了,虽然谎话连篇却得到了最理想结果。
控告杨女卖淫,最有力的是再找出一二三个嫖客来,并留下证据。
控告杨女卖淫,最有力的是再找出一二三个嫖客来,并留下证据。
叮咚 发表于 2013-10-17 22:04
如果确是卖淫女,这个不难找吧。
这假设不特指李家。拿钱私了事后再去报遭强奸就不成立了。50万属数额巨大,够立重案标准。而且有短信电话旁证,交钱再写个协议,即便写上轮奸也无妨,事后可说受胁迫。反正对方拿了钱,敲诈嫌疑是绝对的。
如果确是卖淫女,这个不难找吧。
叮咚 发表于 2013-10-17 22:06
北京四大傻:购物去燕莎,吃饭点龙虾,给小姐留手机号...
公安如想调查杨某或许可能,别人谁查得出?这种买卖本身就是提起裤子就不认帐的活儿。
本帖最后由 亦工亦农 于 2013-10-17 22:52 编辑

嫖娼按照天朝律法是要被拘留的,不信去问薛蛮子。谁会主动出丑蹲局子。
北京四大傻:购物去燕莎,吃饭点龙虾,给小姐留手机号...
公安如想调查杨某或许可能,别人谁查得出?这种买卖本身就是提起裤子就不认帐的活儿。
老程 发表于 2013-10-17 22:45
不是有钱吗?请了那么多律师,也都要花钱的,这可是点子上的钱,这点傻事儿都没有人能办到蚂?
嫖娼按照天朝律法是要被拘留的,不信去问薛蛮子。谁会主动出丑蹲局子。
亦工亦农 发表于 2013-10-17 22:48
这对薛蛮子们倒是真的,但对劳改释放犯就不一定是真的。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8 08:05 编辑

杨处女自己已承认是酒吧驻店陪酒女,干这行几乎没有不卖的。那晚她是拿了出台费后跟着李衙内一伙出去的。
在酒吧歌厅陪酒,和客人调情,让客人楼楼抱抱或再来点儿更刺激的,最后只拿“小费”。陪酒女除了小费,酒吧还会根据她劝酒的效果给她提成。
陪酒女拿了出台费,就是意味着性交易,出台费就是性交易合约的确认金。出台费在香港和在东南亚地区叫做“买钟”,实际上酒吧要分走其中大部分。小姐在酒吧勾上客人,跟客人走了,小姐出去卖,酒吧里劝酒的少了,酒吧拿走出台费的全部或大部分是这行当的规矩。
陪酒女拿了出台费,三更半夜跟着酒气熏熏的客人出去,不为卖为什么?客人支付了比小费高出数倍的出台费,带小姐外出,不为嫖为什么?
性交易在中国属黄赌毒三害之一,是违法交易,法律不能被滥用来保护违法交易中的任何一方。
一审办案人员居然采信酒吧从业人员拿了出台费跟客人外出是为搭车回家的谎言,是脑袋被门挤了还是兜里被人塞了?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8 08:27 编辑

转一篇北京律协刑委会秘书长对此案的看法。


为什么像陈有西、李霄林、高子程、戚晓红这样有社会影响的大律师或公开质疑或担任刑辩?
这恐怕不能只说是梦鸽有钱,这些律师界大V不缺名,不差钱。当今舆论凡是被认为帮李家说话的,有名的就是拿了钱的,没名的就是李家顾的水军。敢客观质疑是会被扣屎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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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帖子的作者就是找“天二天三”的律师。
作者:雷海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女士灌酒李天一 疑似设计仙人跳

7月初,我关注了这个案件,发现轮奸有疑点,于是我提出另外一个版本:女主角杨女士有可能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设局陷害李天一,在酒吧灌酒,并持续跟随,引诱主动发生你情我愿的聚众淫乱,后来她向李天一家提出勒索要求,没有向其他家提出,勒索不成直接报案告强奸。

在性服务行业有两大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一是卖淫报强奸,卖淫女事后以强奸的名义报案说嫖客强奸,很多嫖客被诬告强奸。二是敲诈勒索。卖淫嫖娼现场,卖淫女事中或事后安排同伙跳出来勒索钱财。仙人跳就是报假案强奸及敲诈勒索的结合体,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设局卖淫或者淫乱或者强奸。仙人跳本质先勒索而后有卖淫等这样的行为,或者你情我愿的淫乱。

仙人跳的推测实际上也不是空穴来风。我认为李天一是一个有污点的人,以前打人,据媒体报道本案中有一些暴力行为。在李天一是一个坏人情况下,女方还愿意跟随,对几名未成年人灌酒,我认为“与狼共舞”可能有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这种目的是成立的话,典型符合先设局敲诈勒索,而后灌酒,然后设局卖淫或者淫乱,随后报假案强奸。

京华时报报道两篇报告和这次李天一案件媒体报告的情况,包括梦鸽控告状看得出来,仙人跳整个证据链条是成立的。表面现象符合仙人跳整个布局。

仙人跳在李某某案里可能有的三个版本

仙人跳在这个案件里面可能有三个版本。

第一个版本,一人版仙人跳,即杨女士本人是仙人跳唯一的实施者、参与者、策划者。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小魏过生日,大魏把李天一从海南度假叫回北京。现场过生日喝酒做游戏,杨女士肯定知道小魏及其他人的年纪情况和身份情况,酒吧还提供了大量白酒让这几位年轻人过量饮酒。当时陪酒有两名陪酒,有一人跟李天一发生冲突退出,据说李天一方给了300块钱。这样情况下杨女士还没有跟着这位陪酒女退出继续跟随,她有可能有很强的不可告人的动机,这个动机很可能就是想敲诈勒索。

第二个版本,二人版仙人跳,即杨女士和酒吧领班张先生合伙。梦鸽向北京市公安局控告张先生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张先生有很多过错,但这些过错把杨女士保护起来了。张先生不承认有介绍卖淫,杨女士不承认卖淫,则李天一这一方五个人无法证明杨女士有卖淫行为。

第三个版本,多人版仙人跳,杨女士及张先生和酒吧高层及田参军等多人参与。按照梦鸽控告状,酒吧几位高层也参与事后私了。

我认为多人版可能性偏低,从酒吧经营的角度,这样公开报案让酒吧存在的过错暴露出来,因为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另外酒吧毕竟有陪酒的行为,会被公安机关处罚。其次,酒吧经营是可以盈利,没必要通过设局敲诈勒索获利,酒吧参与这种曝光对正常生意有一些影响。酒吧其他高管参与可能是事后参与,帮助杨女士私了,多人版可能性偏低,但是我个人认为一人版仙人跳和二人版仙人跳可能性比较高。

杨女士假装精神病的三个目的

我观察海淀人民法院开庭之前,杨女士的精神病一步一步加重,这个过程持续到法院通知开庭,这个行为导致三个结果:

第一,杨女士民事索赔50万心理治疗费,通过住院强化心理治疗的证据。第二,轮奸案件中受害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出现重大的后果,是要加重处罚的。第三,因为精神疾病住院可作为拒绝出庭的正当理由。根据海淀人民法院公告可见,法院向杨女士送到到庭的传票,要拒绝出庭就只有住进精神病院。

住精神病院是策划出来的。7月份我没有提出仙人跳这种假设之前,没听说杨女士心理上有很严重的问题,提出仙人跳以后,发现杨女士心理方面压力和精神方面压力越来越大,而且我观察到开庭前有一个非常意外的事情,李在珂在他的微博上提出申请杨女士到庭。李在珂对杨女士到庭这个问题上,是故意说了正反话,一方面认为杨女士到庭,案件就从轮奸逆转为卖淫嫖娼,另一方面,杨女士从法律角度可以不出庭,但是希望她出庭。不过,田参军的微博借助兰和律师提出的谴责辞退杨女士的公司,曲解为兰和威胁人肉杨女士导致杨女士精神崩溃。策划痕迹非常明显,实际上受到了李在珂暗示。

杨女士表现反常 梦鸽应把委屈说出来

我没有提出仙人跳之前,这两位女性都是保持沉默的。杨女士通过律师田参军过度发声是败笔,杨女士做法欠妥,受害人应该沉默,她做法相反,加重了我对仙人跳的怀疑。

对于杨女士来说沉默是有好处,大多数强奸案件受害人都是沉默的或不在法庭出现,大多数都是追究刑事责任不再提出民事赔钱,这次杨女士提出50万赔偿,这是比较反常的现象。

杨女士爆发精神病问题,也是有弊端的,其一李天一方可申请司法鉴定,由此多次开庭,拉长审理时间,其次,若鉴定不构成精神病,则伪造证据会加重仙人跳的怀疑,最后,杨女士真的是精神病的情况下,则精神病人的证言的可靠性降低,在隐瞒身份等情况下主张轮奸的证言就丧失可靠性,李天一轮奸失去指控的所有证据。

为什么说杨女士知道李某某等人的年龄?当时的聚会据说是小魏过生日聚会,过生日过程中肯定有生日话题,比如说生日快乐等等这样的话,这种游戏可能是有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肯定知道大小魏的年龄。另外酒吧张先生他和李天一以前有过来往,知道李天一的身份。从媒体的报道,李天一打人事件知道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杨女士肯定知道李某某等人的年龄。至于四个未成年人是15岁还是16岁,可能不那么清晰,但是未满18岁肯定是知道的,其中小魏生日应明确知道具体年龄。

在我提出仙人跳策划以后,梦鸽很快聘请家庭法律顾问出面做一些媒体新闻发言工作。梦鸽身份比较特殊,她是一个军人。这个案件存在冤屈,她需要搜集证据推翻有罪指控。梦鸽作为军人,她的行为不受地方管辖,她可以搜集证据,只要不是诬告,其次军方保持宽容,海淀没有任何权力处理梦鸽。其次审讯,法定监护人要到场,她作为独立辩护角色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梦鸽应该站在一线把自己受到的委屈说出来,如果不说出来,那公众自然都认为本案的确是一个轮奸。

李天一案舆论利用网友仇官仇富心态

本案是一个仙人跳,杨女士利用仇官仇富把五个人案件形式上等同于只有李天一一个人在犯罪,其次很快过渡到李双江和梦鸽身上及唱红歌等行为上,过渡到反政府层面,利用了仇官仇富和仇政府遏制阻止政府机关调查其仙人跳的行为,但本案不是本来因为仇官仇富引发的案件。

我认为从这个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殴打的假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据说在湖北大厦电梯里面,没有发生殴打。其次通过监控发现从车出来之后,是杨女士挽着大魏胳膊,神色轻松。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是聚众淫乱。为什么提出是仙人跳,在聚众淫乱情况下,也有中途会故意挑起事端,因为李在珂提出来嫖资纠纷引发的殴打,本案有没有殴打需要证据去证实,不排除杨女士在案发后2天内故意制造外伤嫁祸到李天一等人身上。

轮奸案双方获利:杨女士成郭美美 李天一成齐秦

从商业的角度,杨女士如果的确是受害人,她会成为另外一个郭美美。我在7月份曾经提出过一个想法,如果杨女士的确被李天一等人强奸,我提出可将杨女士策划包装成为另外一个郭美美。我以前代理过张钰的案件,张钰案件中我建议张钰不在娱乐圈待下去,后来她回到家乡开了一个店结婚生孩子。杨女士假如说是一个受害者,她的生活就比较悲惨,躲在一个角落里,不如让自己成为女性的代言人,成为另外一个郭美美。后来发现杨女士有过5、6千元的营销策划咨询公司咨询发票。

从李天一的角度,他只是一个过错,只是一些淫乱,即便是强奸,他艺术才华还是比较好,他会成为大陆版的齐秦,他改过自新把音乐才能展现出来,这个轮奸案对他的知名度传播也是有好处的。

对于酒吧方面,全国酒吧没有知名品牌和连锁品牌,它从专业策划从营销的角度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开全国连锁酒吧,吸引资本和其他人员把酒吧整个业态提高。我关注这个案件一个是法律角度、一个是商业角度。

至于说价值百万翻案策划,翻案我是有前提,公诉机关以轮奸指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杨女士主观故意考察,杨女士跟随坏人喝酒,后来一起辗转离开,包括事后提出索赔,到法院还提出50万的民事索赔,对钱欲望一直是执着。换另外一个角度看就是仙人跳,李天一案件有可能是轮奸,有可能是仙人跳,是二选一。从这个角度,这个案件通过庭审,通过证据的审查,发现最终不是一个轮奸就是一个仙人跳的案件,这个案件就翻案,应该是指这样一个意思,而不是凭空拿出仙人跳想法把轮奸推翻,这个思路是不成立的。

庭审上原告被告证言都有虚假

这个案件证据上有几个特点,从2月份案发到报案中间相隔2到3天时间,在这2到3天杨女士和李天一家进行联系,在报案之前双方已经进行过一次较量,随后杨女士报案。根据现在证据来看杨女士对自己身份,包括自己是不是处女及外伤等等都有一些虚假陈述。李天一开庭中说当天睡着了,我认为两方的口头说法都有一些修饰整理和不真实的地方。

基于这样的情况,庭审把双方口供和证言,通过嘴巴表述的东西排除出去,把物证呈现出来,比如说湖北大厦监控每个人行为表现,证明李天一和杨女士是否有虚假。

五个人先后轮奸,为什么只有两个人精液?内裤上的精斑是擦上去还是从女性阴道流出来?再一个看女方和李天一本人发生性关系有没有洗澡,假若洗澡,精液是如何留在内裤上?所有行为整理之后从客观物证去看本案真正的真相,然后带着质疑眼光看待双手的陈述或证言。

案件真相不在于双方说什么,而在于客观证据呈现出什么,这才是客观的,因为双方都有可能串供、翻供、伪造证据。客观物证比如说监控录像是不可整改的,庭审让我们知道双方的证言都是有虚假的地方。

庭审之前我对李在珂期望值比较高,李在珂自己说本案有可能是嫖娼,有可能是轮奸,我认为嫖娼缺乏证据,但是从李在珂发言微博和媒体采访看得出来,他提出过杨女士“你到底想干什么?”的主观故意,庭审中因为他是老公安,所以法庭上可呈现出破案式的辩护,我对他期望值挺高。

我出乎意料的是,李在珂做出栽赃式的辩护,直接完成对李天一的控告,因为李天一轮奸,实际上他的当事人大小魏也都是轮奸,这一点是出乎我意料。李在珂不这样认为,他认为轮奸是李天一,大小魏是去嫖娼,他的辩护方式是让我意料之外的。

对于王某我不意外,这个案件是轮奸这个案件可以判死刑,海淀法院移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轮奸成立可以死刑。假若本案就是轮奸,他顽抗到底有可能是死刑。另外一方面,如果说这个案件就是一个仙人跳,他会对抗到底,期望获得5年以下刑期。他很纠结,有可能死抗到底,有可能彻底放弃,他的变量最大,这个不出乎我的意料。

有一个被告拿出10万元愿意认罪和道歉出乎我的意料之外,第一次庭审和第二次庭审没有人愿意私下和解,这个案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举动?我认为原因是这样的他可能认为李天一与司法机关对抗,不管是轮奸还是聚众淫乱,他拿出10万元实际上在这两个罪基础上争取好的态度,在量刑上做出象征性的动作。这个做法是错误,强奸案件拿出10万私了,恰恰属于自认杨女士心理治疗费用达到50万,这恰恰说明轮奸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加重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10万元又是加重处罚的自认依据。



田参军是败笔 兰和是刑辩律师创举

田参军律师,他是一个败笔,他微博批驳反对任何质疑的声音,他不像一个受害人,更像公安和法院把这个案件锁定为轮奸,不允许质疑,越看越像仙人跳的主动发起者和控告人。后期田参军多次微博介绍杨女士身份和杨女士精神病这方面情况,前后反复矛盾,这都是很大的败笔。

李在珂是公安出身,可以帮助公安机关避免冤假错案。他认为本案有问题,不是主动帮助自己委托人实现无罪的效果,而是说借此让梦鸽也委托。如果本案真实案情是杨女士设局敲诈勒索而后设局淫乱,李在珂试图通过卖淫嫖娼翻案,实际上是错误的。他有可能误导了五名被告人,让五名被告人家属在2月份到7月份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有可能多次串供翻供,反而事与愿违。不过,开庭中李在珂律师却又有效指控李天一轮奸,由此二魏就有立功表现。我们看到李在珂有立功表现,不等于二魏有立功表现,他把法庭庭审变成一个栽赃闹剧。

第三位兰和律师,兰和有正面作用,起初梦鸽和李双江置身事外,他把梦鸽起初顾虑排除掉,梦鸽一步一步走到一线控告或接受采访。兰和也有不足,没有把杨女士主观故意上的疑点和虚假证据串起来,提前告知社会公众。兰和似乎追求把真实的轮奸翻案成无罪。轮奸最后变成无罪,只能从证据的角度入手,而不是说从一些媒体炒作和司法手段实现。假如仙人跳被诬告成轮奸,现在又还原到仙人跳,社会是能接受,不会排斥。如果本来是轮奸案,却要办成无罪,这是社会不能接受的。梦鸽作为监护人,有独立发言地位,需要代言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兰和律师帮助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属处理刑事案件,兰和的出现是刑事律师辩护的创举,即以家庭顾问或媒体发言人角色帮助被告人亲属发声。
大律师终于露面了,你不觉得这案和你参与二审的轮奸案很有些相似吗?
老程 发表于 2013-10-17 20:51
回老程:

就是因为李案跟我此前在上海办过的那起案子有很多情况近似,所以我才特别不方便评论李案。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回老程:

就是因为李案跟我此前在上海办过的那起案子有很多情况近似,所以我才特别不方便评论李案。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3-10-18 10:34
理解,理解。你那个案子我只再多一句:
有刀大律师出庭二审,为被告方做的是无罪辩护。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8 14:02 编辑

天一天二案中的李在珂、易胜华都是不称职的“好律师”。
这个“好”是李家的冥顽不化衬托出来的。如果李家一开始就和魏家一样道歉赔款,迫于舆论压力李天一也得领到5年以上实刑,李和大魏同为未成年人主犯,李坐牢大魏能缓刑吗?现在这个李在珂还舔着脸出来卖乖,自己不觉得臊得慌?
那个易胜华就更添乱了,一审刚落槌他就忙不迭地出来抖机灵,他这一抖,抖出了个李天二案,又有人顺藤摸出个李天三。怪不得自己第二天就臊眉耷眼把机灵贴删了。
拿人钱财替人认罪、劝人赔钱,这种“好律师”可真好当。
酒肉朋友最靠不住,李天一这回倒霉都倒霉在酒肉朋友上。
第一个就是酒吧张经理,这嫖娼轮奸的丑剧就是张参与导演的。
第二个就是大魏,李衙内正是被大魏从海南叫回北京为小魏庆生的。案发那天也是大魏开车把李衙内从家里拉去开房的。一审前期魏家律师李在珂也表示过此案有嫖娼的可能,没想到到关键时刻大魏兄弟撂了,他们的口供成了判轮奸罪的证据,大小魏都因悔罪态度好(揭发他人也好)而获缓刑。
转帖
”总政大院”商榷李天一有罪否/叶宁

    看到“总政大院”为李天一强暴罪的司法枉判站台,为站在本案后面那个呼之欲出的,在中国政法系统声名不彰的傅正华站台,为司法良知和司法专业素质历来争议极大,经常有唯命是从诟病的中国刑事审判司法系统站台,笔者并不感到吃惊。笔者对“总政大院”周边邻居对李双江梦鸽一家腹诽日久也有所耳闻。但感觉不能代替司法良知,法律的准星也既不能因为揣摩上司的好恶而有所改变,更不能因为遭到在煽情作用下的民意压力而有所偏移。
     
     在实施意在保护妇女,弱者,未成年儿童的强暴法律时,执法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方式性侵异性(包括同性),特别是未成年儿童(法定强暴未成年对方同意与否在所不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受到强暴罪指控的被告,面对的是极为严重的刑事后果,可以危及一个人的尊严,荣誉,自由,乃至生命。处理时理应慎之又慎。必须排除社会上的奸诈之徒,金光党人,利用强暴法条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和种种法律漏洞来钻法律空子,对被告或被告候选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仙人跳行为的可能性。必须适用若证据事实存疑作有利于被告之解释。

     
    在中国诉李天一等一案中: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此案并非一般的或典型强奸案件:
    案发地点:以性交易作为赢利目的和常规商业行为的欢场;
    行为模式:顾客交付,性工作者自愿接受了,2000元人民币为对价一则在特定场合下的常规服务合约;此合约并非以书面达成,而是以口头协议和行中众所周知的商业惯例达成。协议双方彼此心知肚明。重要的是以金钱作为对价的服务合约必定存在着自愿和同意作为前提:如果此事以强迫作为开端,问题就来了:从李天一口袋里装着的2000元人民币是如何跑到坐台小姐那儿去的?发生了扒窃还是抢劫?
    一个滞后的报案。重要的是:报案之前发生了向被告及其家人进行反复敲诈勒索的情事。滞后报案是因为勒索和勒索者撕票行为之间所消耗的时间。如此情节,在一个强暴案中怎么可以忽略?
    此外;收取了“服务”费用,从事特定服务行业的“被害人”是成年人而被告是法定未成年人这样的法律强制性要件不能不考量。笔者不清楚被告李天一“未成年”到何种程度。如果小于16岁,那么杨女士的行为按照很多文明法治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定强暴。
    笔者在上次博文中提到了两个具有全球性影响的案子和一个教训惨痛的个案。目的是提醒每一个世人,专门利用男人的下三路来设局陷害,以此达到一些见不得阳光的勾当,例如经济上敲诈勒索搞仙人跳,政治上污名化,是人类文明身上的毒瘤。国际社会什么时候睡醒了,有必要通过一个永远废止利用性炒作来进行经济勒索和政治讹诈此类司法陋规的国际公约。
    总政大院有关李天一案件的评论中存在着很多谬误,需要稍微做些分析导读:
     
    “叶先生的“独唱和绝唱”在美国都被瞪眼,估计在中国也不会有市场的。”一个意见正确与否,和这样的意见在特定环境下是否有市场无关。倘若以“有市场”作为说话做事做人的依据,那么判处李天一有罪的诸法官们也好,“总政”的诸君也好,付正华先生也好,是否都应该改行去从事杨女士所从事的行业。因为后者的行业比起前者的来,一定会“有市场”得多,适销对路得多。
     
    “讲到李天一,不得不说说李双江和梦鸽夫妇二人。”如此说辞,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辩论的主题是遭到“强暴”指控的刑事被告李天一是否有罪,如果确实有,判刑10年是否罪刑相当?和其父母李双江和梦鸽夫妇有何干系?
    “总政大院”认为有关系:因为被告父亲李双江替壮阳药广告,因此据说李天一从小就从父亲那儿学“坏”了。本来,这是一个罪和非罪的问题。和当事人学坏与否八杆子打不着。再说李双江替壮阳药广告也无可厚非,似乎其间并无好坏之辩。美国前议长,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鲍勃-杜尔就曾经现身说法替威尔刚壮阳药大作广告。没见美国司法制度因此就要给小鲍勃-杜尔戴一顶“强奸罪”帽子。至于李双江和梦鸽之间是否因为老夫少妻的原因而需要依靠壮阳药来办事,这里“总政大院”的想象力也似乎太野了点。你“总政”也不至于每天每夜都钻在每个军官卧室床底下办公,何以获得别人夫妻床第间“办公”的细节?即使知道了,又何以套得到李天一的案子上去?不要替别人想当然,或者老是以己度人。每一个个体差别很大。男人能不能干事有时候外人还真无法用单纯的自然年龄来判断。
     
    “李天一的母亲梦鸽才是个真正的婊子。当年,梦鸽为了在总政歌舞团里能攀上高枝提升自己的地位,瞄上了离婚的李双江,不惜用婊子手段俘获了李双江,而李梦之间的这段婚姻并不被人看好,因为年龄上巨大的差异更显出了梦鸽攀权富贵的畸形心态,而这也正是李双江好色的体现。李双江与梦鸽这种老夫少妻的畸形婚姻注定是没有好果子的,而李天一今天用实际行动来证明了这场婚姻的失败恶果。”
    上面这段话似乎说得太损了点。说话的人和李家似乎有着几代冤仇。这种说法如果在中国有市场,那就是中国的不幸。“梦鸽攀权富贵”,这种对待别人自主婚恋选择的扭曲解释只能反映说话人的阴暗心理。你为什么不可以换个角度,阳光一点想想呢?你给人阳光,自己得到的也是阳光。你以阴暗心理揣测别人做事的动机,结果是把自己囚禁在自造的阴暗中。“李双江好色”?一个健康的男人好色,何“坏”之有啊?李双江是搞艺术的,一旦不“好色”了,恐怕艺术生命也就快走到头了。艺术家好色,娶个年轻漂亮一点的媳妇,你大可赞美他的幸运,和来自上苍的恩典。有什么可以用来嚼舌根子的呢?不平?嫉妒?红眼病?这都是说不出口的东西啊?怎么就拿到公共媒体来说事,逞口舌之快,享报复之乐呢?
    “不惜用婊子手段俘获了李双江,而李梦之间的这段婚姻并不被人看好。。。”
    人家老夫少妻婚姻不假,但人家也是明媒正娶,互相都做出了终身相许的婚姻承诺,而且这婚姻也结出了果实。怎么可以随便诬蔑别人什么“婊子手段”。这也太离谱,太恶毒了吧?两个人之间亲密的那点事修成了婚姻正果。人家用什么“手段”管你什么事。再说,用手段的对象不是你“总政”,而是老李。你一个局外人,单凭狂野的桃色想象力,怎么就能知道这手段的级别?限制级还是禁止级?
     
    总政说得没错:“叶先生在海外生活的年头多了,对国内的事情知道的就少了,真是OUT了。”笔者确实有OUT(of touch)的问题。笔者怎么也没法想象,一对唱歌的夫妇,搞表演艺术的,又不是在中国干警察,保安,城管队,小脚侦缉队,暴力拆迁队,挖人器官的行刑队,或者绝人后代的计生办,怎么就这么遭人恨呢?人家一个未成年孩子进了一趟娱乐黑店,明摆着遭人仙人跳了,敲诈勒索不成就撕票报警,就遭来那么多人一面倒地希望他,他/她们倒大霉,永世不得翻身呢?
     
    “看来叶先生把罪责推卸到婊子身上而公开为李天一这个小淫蛋来开脱罪行,这完全是在为李天一站台,为强轮奸犯撑腰,丧失了一个做人应有的良知,如果那个受害者是你的女儿,你还会这么说吗?”说得还真像一回事,满义正词严的样子。你不问问:如果李天一是你的儿子?你希望他遭到勒索?遭到仙人跳?最后还要以小小年纪去身陷黑牢十年之久,出来还要顶一个强奸犯的红字(scarlet)?你`怎么就不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呢?或许你没说错,李天一可能还真是一个“小淫蛋”,一个小坏人。但你必须懂得:法律是用来制裁惩罚罪人的,不是用来制裁惩罚“坏人”的。这是法律的普适性,规范性和单一标准的特点。法律不能因为对象是好人采用一个标准,是坏人就采用另一个标准。这就是法律和执法者不能屈从民意,当然更不应该屈从长官意志的地方。不能搞唯上主义,也不能再重复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权主义司法陋习。最近,有个被双轨的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双轨中被酷刑致死。四个监管人员因此以故意伤害罪遭到4年到14年的判刑。谁也不知道这个被双轨的官员自己以前有没有酷刑过别人?以中共官场目前几乎无官不贪的制度性腐败情况,遭到双规的官员犯下腐败罪的概率或许很高。但是否因此就可以“合法地”放手对双轨官员施行酷刑呢?当然不可以。中国参加了联合国防止和惩罚酷刑罪国际公约。对于施行酷刑,不管对象好坏,均应一律禁止,并严加惩罚。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单一标准。
     
    连你自己都在“淫蛋”前加了一个“小”字。难道你就不懂得强奸罪和十年刑期对一个小孩意味着什么吗?意味着一生被毁!不能因为他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孩子就活该被毁掉。为什么不想想如果他是你的孩子?对于执掌生杀大权的人:永远要记取的职业道德准则是:人命大于天!如果案情存疑则从无,宁纵勿滥。不这么做,就是缺德,一定会有报应!
    “中共刚刚放出要牢牢抓住舆论意识领域阵地的风,就敢有人为李天一站台而大言李天一无罪,实在非常佩服这种“无罪”意识感,好在能做出这样事的人除了叶宁这个外星人之外还没有第二个来者。“
     
    最后要送给“总政大院”这样的评论员的小礼物是:以后要学会在讲话之前,用自己的良知和自己头脑的独立思考来指导自己的言论,而不是根据中共又放出什么风来规范自己的舌头。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1:02 编辑

转帖 天一案质疑90条
汇集李天一案判决质疑累计有90条!

温柔的公鸡
  
   1.杨处女为什么说自己是处女?但BB却磨出了老茧子了?子宫Ⅱ度糜烂是烂的很严重了,说明性交过度过量,频率高,且有病菌传染,这样的人告他人强奸也可信吗?
  2. 杨处女为什么说床单上有血而没有?
  3. 杨处女为什么一开始说是来酒吧消费的?极力撇开和就酒吧的连带关系,是心虚吗?她能消费的起吗?
  4. 杨处女为什么每次都是在能寻求保护时候不寻求保护?比如金鼎轩的表现
  5. 杨处女总是在没人证和没录像的时候反抗?
  6. 杨处女为什么在湖北大厦前等待开房时一个人在车里不打110报警说自己被夹持了?
  7. 杨处女为什么不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张酒保或者其他熟人告诉自己处于危险境地了?
  8. 杨处女为什么不在进入湖北大厦的旋转门时,借助旋转门反抗以引起保安的注意?
  9. 为什么不在进入大厅时在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呼叫?未成年人是带刀了还是带枪了?难道她不知道接下 来和几个男人在房间里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10. 在所谓被害后为什么不立即报案?
  11. 案发后,几个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点都不惊慌?好像所谓的强奸根本没发生似的难道他们不想逃避罪责吗。还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反正是嫖娼?

  12. 小魏为什么不马上回老家躲避?他心理素质那么过硬吗
  13. 杨处女为什么在李天一不让上他的车喊滚的情况下还死皮赖脸跟着?
  14. 李天一想强奸她为什么不让上他的车还喊滚?
  15. 李天一想强奸杨处女为什么还把车开回家?难道就不怕小区熟人或者保安什么的看见吗?
  16. 几个未成年人凌晨时候已经疲劳过度会不会阳痿?而性交不成功?
  17. 杨处女为什么向李家要钱?而不是他人
  18. 杨处女为什么要钱不自己出面?
  19. 杨处女是被酒吧胁迫才向李家要钱的吗?
  20. 杨处女张哥到哪我到哪,是不是相当于张哥让我干啥我干啥?是不是我一切听从张哥的?张哥说把他们陪好是不是妓女的行话----性交?
  21. 都凌晨已经是困的要睡觉的时候,为什么还一直跟着几个未成年人?是不是一定要把他们拿下才罢休?
  22. 张哥说的陪好,和让几个未成年人给2000元是不是意味着已经谈妥性交易了?
  23. 一个老道的陪酒女和一群毛孩子谁更容易被算计?
  24. 性交前男女双方的拉拉扯扯是感情互动,为什么法院偏要解释成夹持?如果是夹持,女方的反抗幅度会很大吧?而不是你摸我一下,我推搡你一下吧?比如女方倒地不肯走路,和费劲全身力气挣脱男方的夹持?
  25. 杨处女如果说是被强奸了,那么导致她被害的直接原因是张哥带她跟随一群色狼,她更应该恨张哥,为什么还跟张哥一起报案?对张哥还百般信赖,这似乎不合乎常识?(注:是拿了1000元出台后出来的)
  26. 张酒保应该是强奸案的策划和组织者,为什么不列为被告?
  27. 张酒保和杨处女有利益关系,为什么还采信他的证言?
  28. 性交之后为什么杨处女还收了2000元?这不是性交易的直接证据吗?为什么法院不对这2000元做解释?已经性交和钱交完成了,还不是卖淫和嫖娼吗?
  29. 一个被强奸的女人被奸后收下案犯所谓扔下钱物的是闻所未闻的吗?
  30. 案发后为什么还能和伤害他的色狼一起离开?一起乘车?对色狼的态度如此没反常,不觉得很奇怪吗?
  31. 公安为什么对李天一连续审讯38小时?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公安想要得到的供词吗?
  32. 为什么在女方的阴道内检不出男发的DNA?是因为根本就由于男方的阴茎没有进入女方的阴道里的缘故吗?
  33. 为什么只在女方短裤外侧捡到精斑?而不是在短裤内侧。要知道从阴道流出的精液先接触的是内裤的内侧,然后才会参透到短裤外侧?
  34. 既然阴道内无精液检出,那么是不是男方阳痿,女方为他们手淫了?
  35. 无精是说无精子,但一定会有前列腺液的,精液是由前列腺液和精子组成的。凡是男人都有前列腺液的。既然射精了,那么就有前列腺液进入女方阴道的?有前列腺液就能检查出DNA的。
  36. 李天一律师是不是请教医学专家更容易弄清事情的原委?
  37. 在电梯里女方把手放在李天一的腹部是不是在挑逗李天一?从而为性交做准备?
  38. 李天一把手抬起来是不是因为感到这种挑逗在众人面前太难为情了而故意抬手?要知道未成年是爱面子和没性经历的。不妨试一试,在电梯里一个女人把手放在你的腹部摸来摸去的,你会有什么反应?
  39. 如果女方被打了为什么身体其他部位毫发无损,而只有头部有伤?挨打只打了头部吗?身体上没挨打?没有痕迹?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生冲突了,身上都会有青一块紫一块
  40. 女方短裤是个物证,它没有丝毫受损,说明没人强脱短裤的?法院不清楚这点吗?还是故意疏忽?没人强脱短裤说明没有强迫她性交。
  41. 为什么很多有利于男方的各种评论很快就在各个网站被删除掉?
  42. 如果说男方在房间里和女方在性交之前有过身体上的接触,那也是男方在挑逗女方,只是未成年人的挑逗方式不老道而已。
  43. 为什么李在珂有那么大能量可以让李家笑也能让李家哭?
  44. 如果女方在房间里被五个年轻力壮的男孩子强奸了,那么在未得到休息的情况下,她离开房间后的应该身体有被摧残的异样表现?如走路姿势变形等而不是很从容的样子
  45. 法院为什么把男女双方的挑逗式的身体接触硬说成是夹拉?要知道性交之前总是要互动的?主审法官和他老公行房之前就没有动手动脚的行为吗?
  46. 如果是强奸,为什么女方要和李家私了而李家不同意,这对李家不是难得破财消灾的好机会吗?李家缺钱吗?非也,给灾区先后都捐出了180万?
  47. 是不是李家捐款60万给雅安,让女方动了搞李家的钱容易的念头?
  48. 在5个未成年人有可能被终生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法院选择的是偏信一个成年人?而断送5个未成年人的前程。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对男方有利的证词和证据?
  49. 为什么宾馆服务员没发现异常呢?
  50. 什么不用测谎仪对所有男女双方测谎?
  51. 为什么不让徐婷婷出庭作证?她是杨处女的同事
  52. 杨处女以种种理由回避出庭作证(即使是在不公开审理的法庭)?
  53. 一个谎话连篇的陪酒小姐占据了舆论的道德至高点。而且她的气场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戳穿其谎言也成为风险极高的事。媒体对李家“批倒批臭”之势,颇让人有文革再现之感;而对所谓“受害人”滥施同情,更是到了罔顾事实的地步。为什么?
  54. 此案一出,为什么媒体新闻等职能部门只冠以李姓孩子一个名字?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吗?
  55. 田参军当初说的酒吧女客人是哪位呀?
  56. 田参军说杨当时满脸鲜血找到你是真的吗?
  57. 田参军你听说杨是处女很震惊,结果忘了律师的诚实?
  58. 田参军你说杨下班后夜里12点一个人去酒吧喝酒被轮奸是真的吗?
  59. 田参军你说解密哥的造谣内外兼俱合理性是怎么回事?
  60. 你说小孩子应该道歉和赔偿,你的当事人成年女子勾引小孩子和说谎作伪证应该怎么处罚?
  61. 李在柯律师引导他的委托人魏氏兄弟接受轻罪辩护,即承认强奸,同意道歉赔偿。,并为有立功情节提供李天一打杨和第一个上的证言。可是想一想李天一为了魏氏兄弟的生日专门乘飞机提前回北京,就是为了来策划一场轮奸?逻辑思维有木有?忠义道德有木有?
  62. 5男孩中李某和王某挟持杨女和殴打杨女,是依据什么判定的?而视频证据没有一处视频显示杨女被殴打,所谓的“挟持”、“殴打”的判断是如何做出的?
  63. 为什么把2月17日早上5点多国奥宾馆门口半个多小时的情景漏掉呢?而这半个多小时内5男孩没有一人接近杨女,杨女有充分的自由和时间空间随其意愿做出决定,为什么半个小时后却跟随5男孩去另一个宾馆?这半个多小时是最能说明杨女意愿的关键的半个小时,为什么判决书却偏偏漏掉了?这难道是为既定判决做出的选择吗?
  64. 在两次庭前会议上,已经质证了报案者杨女有二十多处谎言,但为什么海淀区法院仍然依据这些谎言对5名男孩判处强奸罪,而对5名男孩的申诉不予采纳?
  65. 判决书中仍然采用报案者极其代理律师虚假陈述(而这些陈述已经在庭前会议上被质证为谎言),这样的判决书是公正有效的吗?
  66. 判决书中多次提到“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是否同意出台”,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不同意出台呀,为什么判决书却用这种模棱两可的语言判定5男孩强奸而不判定杨女卖淫呢?
  67. 什么叫“没有证据证明杨女愿意与李某发生关系?”中国的卖淫需要开发票?需要签合同的吗?中国有哪个色情场所谈性交易时事先会明确说:“我们一起去卖淫嫖娼吧”?上海法官嫖娼前,有跟卖淫女签合同,索要发票吗?
  68. 2月22日央视新闻联播中说:“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显示,2月17日上午7点多,5男孩先离开房间办理退房,杨女最后一个离开房间”。杨处女被5人轮奸后居然还能神情自如衣冠整齐、主动去上大魏的车?
  69. 决书中的所谓“不能证明”、“不能反抗”、“没有证据表明是否愿意”等模棱两可的字眼都表明不排除杨女能反抗、愿意等意愿的可能,但为什么判决书中把这种存在模棱两可、尚未认定事实的来判定5男孩强奸罪而不判决杨女主动卖淫呢?
  70. 判决书中所谓“海淀警方提审被告人时都有同步监控录像,证明该提审都有未成年人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但要质疑的是,这种提审录像是不是完整的?梦鸽所抗议的连续38小时疲劳审讯所得口供之事是否排除?
  71. 杨处女的9件内衣裤的检测,小V和王的混合精斑怎么会除内裤外,另外八件检材上的是如何“越过杨某某的内裤”流到其它检材上的?如果检出有混合精斑的这八件检材对应的实物是杨某某的“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那么这些液态混合精斑是如何垂直向上流淌到上装“红色胸罩、浅色毛衣、黑色秋衣、黑色马甲、黑色外衣”上的?如果就此认定杨某某上装上的精斑就是从杨某某体内流出的,这样的认定结果究竟羞愧了谁?
  72. 一审中存在的诸多疑点没有得到“彻底查明”,特别是李天一案的“作案动机”没有查明!因为开着奔驰跑车和奥迪Q7的阔少,根本没有必要在“支付了2000元嫖资”的前提下再去强奸一个陪酒女,这算什么作案动机?是因为付不起嫖资而引发强奸吗?如果2000元不足以支付嫖资,那完全属于嫖资纠纷问题,何来强奸罪名?
  73. 由于从17日早晨7点30分杨处女离开湖北大厦之后到19日下午3点49分之间共有56个小时多,至报案时间大概有60个小时左右。由于在这56个小时内,鉴于杨处女及张经理等人存在向李家要钱未果之事实,因而不能排除“杨某某报案时脸上所留的伤痕血斑涉嫌苦肉计、用以报复李家”之嫌疑?也就是说,杨某某有足够的时间(案发至报案之间间隔60小时左右)、理由(杨某某手机曾向李双江本人手机发过“私了短信”)、条件(酒吧张经理等人协助)在案发后涉嫌“留下这些内外伤”?
  74. 如果说李天一等人从进入湖北大厦到离开湖北大厦仅用了1小时40分时间就能完成“进入酒店到8915房间”、“暴力殴打杨某某并脱掉衣服、五人脱掉衣服强奸杨某某”、“六人穿好衣服再走出湖北大厦”这么复杂多端的事情,那么在案发后的56个小时内,杨某某又能去做多少事情呢?
  75. 杨处女在遭到坚硬皮鞋的猛烈踢踹面部(司法鉴定出鼻背部可见外伤2x2厘米片状皮下出血斑),不仅会导致鼻背出血,更容易导致鼻梁骨折、鼻腔出血!现在的疑问是:这些“血”究竟流向了哪里?
  76. 在8915房间,一边是李天一等人要脱去杨的衣裤,连杨处女美丽的脸蛋都狠心摧残,必欲以速决速战之态势来扒掉杨处女衣裤的李天一等人,怎么可能会对杨某某的衣裤反而“倍加呵护”? 而另一边杨某某为了死死护住衣裤不惜以“用头撞电视柜和墙壁”来反抗。在这一攻一守的攻防之间,李天一等人与杨某某之间围绕着杨某某的衣裤一定存在着“拉扯衣裤动作”,这些拉扯衣裤动作或多或少会导致杨某某的衣裤局部出现破损,而检测结果却是“九件衣裤完好”,并且未见可视“血迹”。如何解释呢?
  一审判决书对最重要的内裤精斑物证的说明可谓惜字如金,未作详细解释,而是张冠李戴的一笔带过,混为一谈,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不公开审理吗?
  77. DNA鉴定报告这样的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未成年人及受害人需要依法保护的个人信息”?
  78. 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要符合科学规律,不应该与法医鉴定及医学常识及心理学常识相悖离,而该判决书中对法医鉴定不支持李某某强奸的客观证据不予理会,反而用口供和报案人的谎言陈述来相互印证,这是否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79. 云南昭通一官员把一4岁幼女抱回家强奸证据确凿却被判处强奸罪5年并不用赔偿,浙江杭州一妓女因嫖资纠纷告嫖客强奸却被杭州法院判处诬告罪,而北京海淀区却对李天一参与陪酒女淫乱被海淀法院判处强奸罪10年!难道云南昭通、浙江杭州两地法院与北京海淀法院秉承的不是同一个法律吗?
  80. 在杨处女内裤等九件检材上处处留下精斑的魏某功是李天一案中与杨处女有过“非性接触”的受益人之一,但他却在一审判决后屁事没一个,直接回家拎起书包上学去了!而杨某某内裤等九件衣裤上没有留下精斑的李天一、大魏,却被判出了一个10年、一个4年的刑期。这判决你是服?还是不服?
  81. 公诉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是常见的,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却没有见过!李天一案,由此创下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的新纪录,这还是公诉案件吗?
  82. 公诉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是常见的,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却没有见过!李天一案,由此创下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的新纪录,这还是公诉案件吗?

  83 . (质疑) 这个案子在二月份出来之后,中央电视台在还案子还没有弄清事实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专题报道,这样的强奸案全国每天都有,能上中央电视台的绝无仅有,开国以来恐怕就此一例。
  84 .有多人称刑讯逼供,包括李天一母梦鸽说李被38小时连续逼供,称王某被拴上了狗链子当狗爬。另外一个证人李某称被打。北京公安局既没有辟谣,也没有任何媒体向有关部门询问,不知为何?
  85. 案件强调保密,李天一及其家人要求公开审理,没有下落,乃至律师的辩护词公开也被有关部门警告,至于所谓的专家意见也没有被公开,公检法到底想隐藏什么?
  86. 该酒店和张姓服务生始终没有受到任何调查,对于梦鸽的检举本来信誓旦旦要和其打官司的酒店在该判决后毫无声息,
  87 .几个月来,网络上充满了对李天一及其家人的谩骂,汉语所能组合成的脏话在各个门户网站肆意传播到达了中国人能想象的极至,仿佛全世界的仇恨都要在李天一及其家人中达到释放,而这些门户网站听之认之,反而对案件略有质疑之声的话被屏蔽,这是这么回事。?
  88 .既然痛恨李天一,判他十年也可以,但是同时强奸犯的另三人一个四年,另两个缓刑,公众对此表示满意,但是轮奸的起邢是十一年,中国法律好像从来没有判过轮奸犯缓刑的,如果可以这么判,法官的权力也太大了。
  89 .李在珂的预测完全正确,更是匪夷所思

  90. 总总疑点放在一起,大家觉得这还是强奸案吗,这还是断案吗,我们想知道,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公检法,你们到底要干什么,到底要打到谁?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0 07:36 编辑

一份没有说服力的判决书
以下为海淀法院判决书第一部分( 红字为笔者质疑):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这段文字表明是酒吧服务员安排成年女子陪未成年人喝酒,而且未提酒吧张某与客人商讨过出台并收取1000元出台费的事情。相比之下一同陪酒的徐某只拿了300小费。对这1000元出台费,原被告双方有不同说法,法院采信原告是小费的说辞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杨醉酒)。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报案时扬称被李等人夹持)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期间杨自己外出又回到餐厅,杨跟随时无人在其身旁,步履稳定行走已无醉酒状态。报案时也称被夹持),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这段文字淡化了杨某酒醒自行跟随的情节。更重要的是,原被告双方在张某离开时是否告知杨某说法截然相反,张某的证词前后也不统一,法庭采信的是原告杨某的说辞。如按原告说言张某在未告知杨的情况下离去,那张某更有怂恿未成年人嫖娼的重大嫌疑。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按这段文字描述,杨某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那段路上挨打后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李某一伙图谋不轨。然而,包括杨某在内的6人先去的北奥宾馆,李某一行去开房,杨某一人在外面的车上等候长达半小时。那已经意识到危险的杨某为什么不逃离,不打电话求助?
这一重要环节又为什么在庭审时被忽略?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对视频的描述与实实差别很大,视频中杨某自己把手伸在李某手臂中,另一只手有抚摸李某腹部的动作,有挑逗未成年异性嫌疑。李某抬手放手的动作缓慢,认定李某实施殴打殴打牵强,拍打也可被理解为调情)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杨某9九件衣服件件完好无损,不支持被强行脱光的说法)。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最后一句描述不准确,杨某是衣冠整洁最后一个从宾馆出来自己上了魏某的汽车。李某五人都供述杨某在性行为时较为配合。杨某事后未拒绝或丢弃李某等的2000元嫖资,这一有明显卖淫特征的重要情节并未引起法庭的重视。

2月17、18日间,杨某某先后到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2月19日,杨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x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x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这段文字对伤情描述不精确,轻微脑震荡的认定是有物理或医学化验报告支持,还是医生根据患者口述做出的?
如果是2月17号验伤,殴打或撞伤在24小时甚至更长些的时间内不应进入吸收期。而且原告自己提供的照片前后不一致,那些证明看到原告有伤的都是与酒吧与相关的人员。当时未报警,没有警方人员在场的伤情鉴定不是充分证据。
法庭忽略了更重要的情节,原告在案发后近两天半的时间内并未报警,而是与李家商谈巨额赔偿的事宜。李家一伙在受到威胁后既未赔钱也逃跑。这看上去更像是原告敲诈被告。

2月21日1附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
以下略

有请有刀、金秋等律师看看,我楼上的质疑是否有说服力?
最近的消息是高子程没有接这个案子,倒是雷很有参与的强烈愿望。如果雷没有看见过案子的全部卷宗,或者大部分卷宗。获取的信息来源于网络,那么他在微博上的言论,似乎离一个有素养的律师有不少距离。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02 编辑

50# 多普达
无论谁担任李家二审律师,估计不到最后一刻不会付诸于众。这案子舆论亚历山大啊。
尽管一审判决缺乏说服力,引起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可李家若拿不出新证据,二审判决与一审不会有太大差别。即使二审维持原判,这案子也很难说是铁案。王书金案和相关的聂树斌冤案不也在一片质疑声中核准死刑了吗?
51# 老程 可能不对,从田参军今天微博上,很多人判断由梦鸽担任二审辩护。呵呵,当然这个可能性基本没有,当个玩笑。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09 编辑
51# 老程  可能不对,从田参军今天微博上,很多人判断由梦鸽担任二审辩护。呵呵,当然这个可能性基本没有,当个玩笑。
多普达 发表于 2013-10-19 17:57
我判断李家现在是能保密则保密,让谁知道也不敢让田参军知道。
田参军现在大概正想方设法不让他家杨处女出庭呢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50 编辑

为什么此案二审难改判?其原因既不是李家太臭,也不是铁证如山。而是一审前李家直接将矛头对准了酒吧,低估了酒吧背后的故事。   
一审做无罪辩护也没有失策,如果李家只把疑点集中在杨处女、张酒保二人身上,在卖淫纠纷问题上做文章,这兴许面对的背后势力小些。这间能搞出天一、天二(天三不确定,天四是乌搞)这样案子的酒吧出事就是大事,不但附近那家派出所会被人责骂成酒吧私家保安,就连海淀甚至北京警方都要颜面扫地。怪只怪名声本身狼藉的李家枪瞄得太准,陈有西又说得太狠。如果开始时给酒吧留出足够的空间腾挪,杨处女张酒保又经不起细推敲,一审的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
如果程教老师真想为李家辩真,还是不提杨处女三个字为好,这也是梦鸽的硬伤,因为处女和非处女怎么拉?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23:52 编辑
如果程教老师真想为李家辩真,还是不提杨处女三个字为好,这也是梦鸽的硬伤,因为处女和非处女怎么拉?
叮咚 发表于 2013-10-19 23:12
杨处女不是我叫出来的,是杨某本人报案时自称的。要真验出她是个处女,这就是铁定的强奸轮奸案啦。哪还有后续这些好戏看呢? 君不见这个剧就是吸眼球,茶楼前些日子那个猜刑期的楼,点击直奔5000去了。别瞎转哦,说不定惹着谁来追谣呢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17:45 编辑

转帖(红字为标注)
扬处女、张酒保、黑酒吧违法六项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张酒保认识李天一、小魏明显未成年
2。陪酒违法。违反了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张酒保主动带领扬处女和徐某进包厢陪酒,张酒保谈到1000疑似出台费,徐拿300小费
3。卖淫是什么罪?卖淫是违法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扬处女淫乱后收了嫖资,有重大卖淫嫌疑
4。介绍卖淫是什么罪?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酒保将扬处女带进酒包厢陪酒,与客人讨论出台,搀扶陪同扬处女尾随客人,介绍卖淫嫌疑重大
5。报案撒谎是什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扬处女报案谎话连篇
6。敲诈勒索是什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报案前两天一直向李家索要巨额赔偿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0 10:39 编辑

李在珂是个不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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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听李在珂自己如是说:
及时报案,判决结果可能发生逆转
  

  所以当时,我建议尽快报案。如果当初听了我的建议,及时报案,案件可能就不是现在的样子。

  我可能就是一个江湖郎中,但能治疗疑难杂症

  

  我确实开玩笑说过:“这个案子我要是办好了,今后可以给我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加分”

  
  后来,我明确提出了,这个案子我代理的话还是蛮有信心的。后来梦鸽给我发了短信,她说:“我认可你的能力,不是说不委托你,而是因为之前换过律师,换律师的事情一直被媒体恶搞,再换不太好。这样吧,今后有名誉权的官司一定找你。”

  

  
  我的办案思路原本是打人和发生性关系行为之间没有关系,是因为别的原因在嫖娼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我看过案卷,看过录像,这是不可能推倒的。



  杨女士晚上从事的职业是法律所禁止

  很多媒体都在问杨女士在案情陈述和提审时的言论并不属实,而且有虚假成分在里面,这个问题到底会不会对本案的判决走向造成影响?在此,我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这个没什么影响,无非是说杨某某有过错,在法律上可以为被告人减刑10%,目前她的身份上基本能认定,她本人都承认,这个没问题,周围的同事包括她的经理、张某以前都有说过,张某还给她介绍客人,哪个正经的女孩上那干什么啊?并且还起个艺名,晚上介绍客人还出台,你干什么去啊?首先,这个职业肯定是法律所禁止的,再说咱们这五个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和你自己也有关系,我的辩护意见中已经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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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在珂自己的回顾中看出,刑警出身的他早就看出所谓强奸案中的端倪。若当时委托他辩护,他也会 做无罪辩护。
梦鸽委托他人辩护后,李在珂就成了被告律师中的拆白党,连今天让你笑明天就能让你哭这样的江湖语言都用上了。
其实大魏按照李在珂的思路认罪认赔后,一审也没得到什么好果子--四年实刑。这个结果还得谢谢梦鸽的冥顽不化,如李天一认罪赔款刑期也得在6-8年,没了李天一庭上的不良表现对比大魏的刑期应该和李天一差不多。
一审后、二审前李在珂得便宜卖乖,一再对梦鸽和她聘请的律师冷嘲热讽。
同样一个案子委托他他就可以按无罪力争,没委托他他就让自己辩护的同案被告认罪赔钱,让强奸案成立。这是律师应有的职业素质吗?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14:51 编辑

二审这出戏的戏眼儿是原告杨处女是否出庭。事实上一审不公开审理,受益的不是所谓受保护的未成年人而是原告杨处女。
这个谎话连篇的原告如出庭二审,在被告方的询问质证下肯定会露马脚。
过去有出戏叫“杨三姐告状”,以后可以编一出“杨处女告状”狗血剧。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21:28 编辑

此案仙人跳的可能高于嫖娼纠纷
根据现在原被告双方的说法,杨处女和张酒保离开酒吧前既未实质性拿到出台费也未拿小费,相比那个被赶出包间还拿了300元的徐小姐这不合逻辑。
稍懂些酒吧那点儿事的男人都明白,离开酒吧时不给陪酒小姐小费是不合行规的。就是到自己兄弟开的酒吧喝酒,酒钱可免,给小姐小费万不能少。
张酒保和杨处女都是靠这行吃饭的,如是一般陪酒离开酒吧时李某一伙该付小费,即便杨处女烂醉如泥张酒保也该替她索取。
未拿小费就陪客人离开酒吧只有三种可能性:1,事先谈好了出台费;2,仙人跳,给不给出台费没关系;3,张酒保和杨处女都是活雷锋。
从离开酒吧离开后,张酒保杨处女先跟到金鼎轩再跟到李家车库,一直清醒的张酒保在没向李少爷一伙要出台费的情况下离杨小姐而去。这只有三种可能性:1,张酒保告诉杨小姐出台费是多少,杨小姐自己去要;2,仙人跳,要不要没关系;3,张酒保杨处女都是活雷锋。
上车后杨小姐发现张酒保不在身旁开始折腾要下车,这是仙人跳剧本里有的,为的就是惹怒车里的人招他们动手。这期间张酒保不接李某打给他的电话,等过了一会估计动手情节发生后张酒保主动打电话给李。按李少爷的说法是张酒保告知了杨处女,一切都说好了。按张酒保说法他只是问李一伙满意不满意。不管谁说的是真话,挨过打,张酒保来过电后,杨处女就不折腾了。
下面这个环节很重要:李某一伙先到了北奥宾馆,录像证明李某一伙5人都下了车去大堂开房。只有杨处女一人留在停在路边的车里,那时已是清晨5点周围有车有行人路过,刚才在车上哭着喊着要下车的杨处女在这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里既不逃跑也不求救。这只有三个可能:1,张酒保和她说好了有钱可拿;2,仙人跳,杨小姐在等着演下一幕;3,杨处女不是活雷锋,丫整个儿一傻B。
最后能跑不跑,从北奥后的路上也不折腾的杨处女,又安安静静地一同乘车到了湖北大厦,她看见大堂有收银员和保安也不呼救,搀着李少爷上电梯进房间。事情到这个节点只有三种可能性:1,事先商量好了,开卖;2,仙人跳,接着演下一幕床戏;3,杨处女不是活雷锋,丫整个儿一傻B。
从张酒保离开后到杨处女到上床前,事情都有3种可能。而后发生房间里的床戏则证明:这不是事先说好的嫖娼;杨处女也不是傻B;丫玩儿的就是仙人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