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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表于 2008-4-1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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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轻徭薄赋
“德”的一个主要涵义是“得”,要给人有所得,才是“德政”。汉文帝深深的了解这一点,在进行法制大改革的同时,他的另一手就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据说西汉刚建立那时,社会处在长期战乱之后,壮年男子都被抓了当兵,老弱病残还被拉夫为当+局有司运送军需,从事生产的劳动力严重缺乏,整个社会物资极其匮乏。朝廷也很穷,连皇帝也凑不齐一色的4匹马来拉车,将相大臣们很多只好坐牛车上朝,百姓家里也都没有积蓄。有的时候粮食价格涨到每石要“万钱”,一匹马要卖到“百金”(理论上讲“一金”等于“万钱”,也就是说一匹马要卖到100万钱或者要用100石粮食来换取)。即使在战争结束的十多年后,马还是非常贵重的资源。比如在湖北张家山出土的吕后时期的《津关令》里,有一条是长沙国给中央政府的报告,请求将长沙国驿站的备用马匹额度提高到10匹。
汉文帝上台的时候,汉朝社会经济应该已经有所恢复,不过大的起色应该还没有,还有待于一个更好的时机。
三管齐下的剥削机器
战国时孟子已经说过,他那时的臣民要在三个方面为朝廷做贡献:粟米之征,布缕之征,力役之征。因此他建议有道德的国君应该“用其一,缓其二”,如果同时实行其中的“两征”,老百姓就要有饿肚子了;如果同时开征这三样,那老百姓就要妻离子散了。
孟子当然只是一厢情愿而已。不过他的这个说法大概是一种客观的描述吧。按照这个说法,各国君主对于臣民的剥削有三个方面:“粟米”是针对土地占有人的,只要有土地就要缴纳粟米,据说原则上是按照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号为“什一”。“布缕”是针对户头的,按照男耕女织的经济状态,家庭也是纺织品的生产单位,要向朝廷缴纳纺织品(布匹、绢帛)。“力役”针对的是成年男性,每年要为朝廷义务劳动一个月,以及为朝廷服兵役。
后来秦朝及汉文帝上台前赋役制度的详细情况现在还不太清楚,但可以认定的是,确实存在这三管齐下的既定方针。
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建立了以军功为本位的二十等爵位制。据说规定如果百姓能在战场上斩敌一甲首(甲士的首级)或告发一个奸者(罪犯)就可以升爵一级。而每升爵一级,就可以获得国家授予的100亩耕地、9亩宅地。从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初(下限为高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田律》和《户律》来看,这种向人户授予土地的作法至少一直维持到了汉代初年,有着非常完备的制度。
这两个法律规定的各爵位以及平民的每户受田数额为:关内侯95顷(每顷100亩),大庶长90顷,驷车庶长88顷,大上造86顷,少上造84顷,右更82顷,中更80顷,左更78顷,右庶长76顷,左庶长74顷,五大夫25顷,公乘20顷,公大夫9顷,官大夫7顷,大夫5顷,不更4顷,簪袅3顷,上造2顷,公士1顷半(150亩),普通平民公卒、士伍、庶人(被主人解放的奴隶、或者是主人都死亡后自动获得解放的奴隶)都是1顷,作为罪犯贱民的司寇、隐官都是50亩。宅地的标准是以30步见方的土地为一“宅”,彻侯可以得到105宅,关内侯95宅,大庶长90宅,驷车庶长88宅,大上造86宅,少上造84宅,右更82宅,中更80宅,左更78宅,右庶长76宅,左庶长74宅,五大夫25宅,公乘20宅,公大夫9宅,官大夫7宅,大夫5宅,不更4宅,簪袅3宅,上造2宅,公士1宅半,作为平民的公卒、士伍、庶人每户1宅,司寇、隐官半宅。
每年8月间进行户口申报。在立户前没有得到过田宅、或得到的田宅不足额的,可以请求补足,但是宅地只能补授接邻的。各地如果有立户后受田宅不足额的情况,各地官府汇总上报朝廷。在官府有新土地时(没收罪犯的土地)时,按照爵位及先后次序授予。所授予的土地应该是可以耕作的,否则受田者有权拒绝。受田后发现无法耕种的,允许退换。所受田宅允许买卖,但是将从政府获得的“受田”转让他人、或者出卖后,就不得再次申请。除非是官员或者是为皇帝服役的人员,其余人等买宅地必须是与原宅接壤的。
受田宅者承担向政府交纳田租和藁税(禾草)的义务。根据《史记》、《汉书》等史籍的记载,秦的田租按照收获量的征收十分之一,汉高祖登基后作为政治措施曾宣布“什五税一”(十五分之一),后来又恢复“什一”。汉惠帝登基的公元前194年,正式确定汉朝的田租为“什五税一”。汉代的藁税与秦国完全一致,也是每顷3石为标准。在当地政府刍藁(马料)已经够用的情况下,也允许受田者以铜钱缴纳,每顷55钱。只有相当于原来卿一级以上贵族(即左庶长以上的各级爵位)可以免除田租和藁税。
这种由政府向私人授予土地的制度不应该仅从其字面上的意义去理解。当兼并战争战火渐渐平息、人口逐渐恢复增长时,政府是否拥有足够的土地(包括荒地资源)能够按照这项制度来授予土地?这相当值得怀疑。但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知道,实际上这也可以是一种包容性很强的制度。它建立在政府拥有相当的荒地资源基础上,同时也是一种包容、承认民间私人已经拥有的私有土地,并且将这些私有土地纳入国家税收体制的制度。每户人户在立户时应“名田宅”,即申报已拥有的土地,如果按照其社会地位已经足额,就不发生土地的授予,而是承认所拥有的土地为合法的私有土地,并按照申报的土地面积征税。因此《户律》明确规定:没有向政府申报户口而拥有田宅、或者是将自己的名字附在他人户名后申报的、以及为他人附带申报户口的,都要处以“戍边二岁”的处罚,田宅则予以没收。因此我一直怀疑,实际上汉朝的所谓“田租”是按户征发的,以爵位占有土地的标准、以及一个常年的收获量来确定征收田租的数额。
秦汉时“布缕之征”转化为货币税,主要是“算赋”。史书上说秦“头会箕敛,以供军费”,很多后人以为是按照人头征谷物。现在根据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资料,当时是按照人的身高来确定是否成年,政府征收的铜钱以“千钱一畚”(每1000钱装一个草包)来封存的,倒确实可以想象官吏到居民家中集合家庭人口,拿了丈量身高的标尺一一按身高点数、装钱进畚箕的样子。
汉高祖到了汉中称王后就开征“算赋”,15岁以上到56岁男女一律征收,每人每年120钱,商人和奴婢加倍征收(240钱/年)。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未婚成年女子的算赋每年600钱。除了算赋外,其他的人头税种比较混乱。据说住在王侯封国的百姓要缴纳“户赋”,200钱/年/户;还要缴纳由封主转交给皇帝的“献费”,大约是63钱/年/人,如此一来,住在封国的人户实际负担与住在各郡的人户差不多。
秦汉时期最使人民感觉痛苦的,还是“力役之征”的徭役制度。所有的成年男子都承担兵役,和平时期的服役期为两年,战时不定期。据说一年到边防服役为“戍卒”,一年到各野战军服役为“正卒”。服役的时间不包括前往报到地点的路程时间。服役时期好像国家只配给作战盔甲服装,其他衣物是要自备的。云梦睡虎地秦墓里出土的一封士兵“惊夫”和“黑”的家书,说是他们服役的地方非常寒冷,请求家里为他们捎去钱财买棉衣。另外,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为朝廷义务劳动一个月,还得搭上来回的路程,这叫做“更役”。另外地方政府征发的修补城墙、修整道路、维护“禁苑”(皇帝打猎游玩的野生动物公园)之类的劳役,还不包括在内。
[ 本帖最后由 自觉的梦游人 于 2008-4-13 01:3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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