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zoufeng_1234

邹峰兄:

多谢你详细回复。我提几点意见供你参考:

1、你在第24楼说“余秋雨诉肖夏林案说明了:大众和媒体有权质疑公众人物,不管有没有证据”,有刀没看明白,所以在第25楼请教“你这么说有什么根据?是那件案子的判决里法官如是说么?”现在你又表示“法官具体怎么说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肖夏林因为发表的文章中说余秋雨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被余秋雨告上法庭,但是余最终败诉,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我觉得从你对余秋雨诉肖夏林一案的介绍中,看不出大众和媒体有权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质疑公众人物的意思来。你后面转贴的浦志强文章说法院判余秋雨输是因为余秋雨告名誉权受到侵犯,法院认为肖夏林的文章后果未达到那样的程度,没有肖夏林可以不要证据就批判余秋雨的意思。

2、关于余秋雨是否因为在诉肖夏林一案败诉后就不再打官司了,我猜不了,也不想胡乱断言。那由老余决定,他想打,只要递交的诉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也拦不住他起诉;他不告,不等于就没理。

3、浦志强那篇《后记》我是第一次拜读,多谢邹兄转贴。不过请恕有刀直言,从专业角度来说,我对浦志强素来缺乏敬意,具体的感觉大约与泽雄兄对余秋雨的态度相当。

肖夏林身为《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在8000余字的长文《文化中的文化》中“根据九十年代文坛的传闻”,就宣称余秋雨担任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把一座城市和一个文人都批了,肖的这种行为,无论如何是可耻的,毫无正当性可言。

从浦志强的说法来看,他以前并未研究过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与侵犯普通人名誉权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接受委托之后临时抱佛脚,抱的也不是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是喜用宏大词汇的“贺卫方、魏永征、萧瀚等国内学者的观点”——这几位实际上只是知名的持不同政见者而已,在诉讼实务方面,则都是不折不扣的外行。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以来有关诽谤诉讼的一系列经典判例”,我不知道浦志强是不是在中国的法庭上也唾沫四飞地用作了辩论的依据,如果是,他真是怪怪隆滴洞了。

4、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必须遵循平等原则,不给名人特殊待遇是正确的,但也不能倒过来欺负名人。还有,言论自由不是胡说八道的自由,新闻自由也不能理解为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评论时可以无视事实或免于准备证据——这些,都是常识。

5、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法官吴裕华和他的任何一个论断一样不著名。


6、朱建国为肖夏林的案子作证,怪不得后朱建国打官司也找肖夏林作证。看来他们喜欢诉讼互助。

7、浦志强说要对公共人物诉他人侵犯名誉权设定立案的新门槛,规定比普通人更苛刻的条件,那是在鼓噪按法律面前人与人可以不平等的原则来修改民事诉讼法了。对如此不负责任的观点,我没兴趣深揭狠批,只想说,对浦志强律师而言,我看如何界定公众人物就很不容易。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浦志强一审代理词里有下面这段...举例来说,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先生于特区政府加税前“突击”购车,显然不会是为了逃避几万港元的加税——他是放弃了每年数千万港元的收入来就任年薪两百多万港元的政府公务员职位的,但时间上的巧合恰好给了媒体和批评者想象和怀疑的空间——梁锦松存在道德上的风险!于是批评指责的报道纷至沓来——其中难免有对受害人梁锦松伏明霞夫妇的“诬蔑不实之词”。但我们除听到董建华谴责其“无心之失”外,只见到阿松不断地作揖道歉、双倍捐款、表示辞职,唯独不见梁大人运用法律武器向香港的“法盲部落”主张名誉权!道理很简单,并非因为香港不是法治社会,也不是梁锦松不了解自己依法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而是因为他本人是公众人物!他只有对公众的指责表示宽容和忍耐!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2 19:02
浦志强这段话写得真是一塌糊涂。

首先,公众对政府高官的言行可以表示质疑,也可以进行批评,这是言论自由的题中之义,但那是指自然状态下的公众意思表示,而不是指有谁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毫无根据地对政府高官进行道德攻击。

其次,梁锦松不断地表示道歉和辞职云云,不正是因为他认为批评站得住脚吗?如果让浦志强无中生有地写一篇猜疑梁锦松贪污或包三奶的文章,登在报纸上,你看他会不会觉得梁锦松打不赢侵犯名誉权的官司?

这同样只需要运用常识就能作出判断。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09-11-3 09:04 编辑

31# 心中有刀

有刀太认真了,我回复两点:
1. 吴裕华不是著名法官,而是范志毅是著名球星。
2. 有刀是否尊敬蒲志强和我们讨论的话题没有关系。

为了搜判决书,找到了肖夏林的这篇文章,顺便转一下,因为里面有我想要的资料。

肖的用词比较激烈,我不是用他的文章来表达我的观点,只是取他的一些资料而已,有刀不必针对这个文章来一条条驳斥,否则太受累了。


文坛首骗余秋雨篡改判决书,猖狂而快乐着
  肖夏林

  2003年12月4日下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余秋雨诉我所谓名誉侵权一案做出明确判决,驳回余秋雨上诉维持原判。这标志着中国第一文化明星中国第一文化恐怖分子中国第一文化商人余秋雨“法律苦旅”闹剧的彻底破产。

  但是,我们看到余秋雨写于2003年12月6日的《我的法律行动圆满结束——余秋雨声明》,满纸谎言,而且公然篡改判决书,把自己打盼成的胜利者,把彻底破产打扮成“圆满结束”,还道貌岸然地胡说要为中国文化立法,如此在媒体疯狂炒作,实在是无法无天。

  不过,这让我们再次见识了文坛首骗余秋雨颠倒黑白造谣诽谤说谎成性的文革魅力。
  
  1余秋雨的“法律苦旅”是圆满结束,还是彻底破产?
  
  2002年11月23日联合早报的《现代》副刊《我要为中国建立法制意识》中,余秋雨说他在与古远清的官司之外,“接下来他还有十来个官司要打”。秋雨同志,古远清之后才打了一个官司吗,怎么就“圆满结束”了呢,是“圆满结束”了,还是彻底破产了,不要刚开头就结了尾,中国还等着你打官司“建立法制意识”呢?

  余秋雨的法律性动真的圆满结束了吗?2003年3月24日,余秋雨在北京晚报《余秋雨在北京开打连环官司》,在这篇报道中,余秋雨狂言,他与我的官司不是最后一个,他要在北京打连环官司。余秋雨同志你要起诉的北京作家学者和媒体连环官司还没打,大家都还等着你,不要落荒而逃么。

  余秋雨你如果真有种,就说话算数,就将“法律苦旅”的闹剧进行到底,不要虎头蛇尾,更不要即当婊子又要立牌坊,更不要贼喊作贼。
  
  2余秋雨篡改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明确这样写着:“肖夏林索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及‘深圳送别墅’内容是肖夏林未核实既采用的传言,不能以此认定此部分内容是肖夏林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但是,余秋雨在其声明中完全颠倒过来,“看似败诉,实际上我达到了更重要的目的,因为法院正式裁定被告的言论是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只不过这种谣言不足于降低我以取得的社会声誉”,完全颠倒了判决书的结论。而且判决书上明明写的是“传言”,余秋雨在这里却搞成“谣言”,这本身就是在造谣,在篡改判决书。

  如果真是余秋雨所言,那么胜诉的就应该是余秋雨,而不是我。

  余秋雨如此胆大妄为,令很多人震惊。虽然我很气愤,但是,我更多的是觉得是荒谬可笑。余秋雨如此行为,我一点也不觉得意外,因为这就是真正的余秋雨,拒绝失败拒绝承认错误是余秋雨的文化原则和人生的最高原则;不颠倒是非不混淆黑白,就不是余秋雨。否则,余秋雨就不可能永远伟大光荣正确,让他亲爱的学生和广大的读者满意。

  北京两审法院的判决,捍卫了文学批评和学术自由的尊严,把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彻底粉碎了余秋雨利用权钱玩弄法律,由用法律野蛮玩弄学术疯狂进行商业炒作的阴谋。但是,余秋雨的闹剧在客观上也推动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使得 在本案中大显身手的“公共人物”的现代法律概念,更加深入人心。但是,死不改悔的余秋雨不承认自己的失败,所以,才公然篡改判决书,写所谓的声明,逼迫对手与他论战,参加他发动的“余秋雨批判高潮”把“法律苦旅”破产闹剧的商业炒做推向高潮,为自己的失败画上“圆满”的句号。
  
  余秋雨所谓“感谢法院对我的雪洗和厚爱”,“这两年的经历证明,法律和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更是欺世盗名假正经的谎言。余秋雨的这种感谢和歌颂恐怕让所有参与这个案件审理的法官恶心和呕吐。2003年9月11日,余秋雨写的文革大批判《上诉书》中,恶毒攻击东城区法院,“既说了外行话又做了错判”,东城区许多“可笑的的概念,将被人们牢记”,在上诉状的最后,余秋雨这样写道,“本案事实清楚,因此一审判决的错误也非常清楚,为了免除对被侵权人更大的伤害,为了撤除对侵权者违法行为的蓄意袒护,我依法提起上诉!”在北京二中院驳回余秋雨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余秋雨竟然来了一个180度的打转弯,感谢法官公正起来。余秋雨,这个中国文化变色龙大师的绝技,让北京的法官大开了眼界。

  余秋雨所谓“查源头”,“北京二中院十分明理,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果然引出了最初的造谣者”,纯粹是余秋雨的夫子自道,是在公开的欺骗读者和舆论,这完全是余秋雨在造谣,在歪曲篡改判决书。送别墅是不是谣言,起码必须证明深圳送没有送别墅给余秋雨,但是,我方律师要求余秋雨出示深圳豪华住宅的合法手续,对方拒绝出示,所以,深圳送没送余秋雨别墅至今还是一个悬案,既然我们无法求真,余秋雨没有证伪,何来谣言?。在北京两级法庭上,“公共人物”“文化批评”始终是双方论争的焦点,根本没有调查余秋雨为深圳吹牛,深圳送没送余秋雨别墅的问题。二审开庭著名杂文家朱健国和湖南著名学者雷池月先生出面证明,余秋雨毫无根据的吹捧深圳,深圳送了余秋雨别墅是文坛盛传,雷池月先生也证明余秋雨在各地的演讲和鼓吹是对等的商业活动。

  请余秋雨不要在造谣了,整天靠造谣,靠拉客诱骗对手批判自己炒做自己是不是下贱的时间太久,这也拯救不了你已经彻底破产了的“法律苦旅”。你应该反思自己在深圳所做的文化变色龙的表演,应该反思自己为深圳文化制造的谣言文化,回忆一下深圳市委书记黄丽满对于你先歌颂深圳后谩骂深圳的的愤怒。

  当然,这种劝告对于走火入魔刀枪不如的余秋雨是没有用的。

  很显然,余秋雨这样疯狂不择手段行动有三个目的,第一,利用第一明星优势,在媒体混淆是非蒙蔽大众,掩盖“法律苦旅”闹剧的破产;第二,为卖他回忆他父亲的新书进行炒做;第三,为即将到来的2004年北京春季图书定货会造势,让余秋雨文化绯闻经济在底迷中复苏。不过,恐怕余秋雨明星经济和文化绯闻经济的末日就要到来。
  
  3余秋雨,为文化批评所谓立法
  
  余秋雨所谓为文化所谓立法,实在莫名其妙,什么叫文化立法?为文化“批评立法”更是违背文化批评的基本常识,文化批评的最高“法律”,就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文化批评不需要立法,需要立的是新闻自由法,余秋雨敢说一个字吗?余秋雨公然篡改判决书强奸法律,他还要为中国文化立法?!如果如此,中国文化的末日恐怕就要到了。让余秋雨进行文化立法,等与让上海首富上海首骗周正毅进行拆迁立法,只能立“无法无天”的法了。如果余秋雨真要立法,恐怕只有一条,那就是:余秋雨是中国的文化大师,只能吹捧,不能批评,否则,就是文革大批评,就是诽谤,就是“盗版分子雇佣的文化杀手”,就是侵犯余秋雨的名誉权,就是刑事犯罪,而且每篇批评文章最低赔偿余秋雨10万元。

  余秋雨同志不要“圆满结束”,继续在首都北京打连环官司,中国的文化还需要你打官司为中国文化批评立法呢?
  
  4只有上当,起诉余秋雨
  
  2003年12月4日官司胜诉后,我本来要尽快结束这一年来像吃了苍蝇一样的恶心,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所以,我除了把判决书传给了《济南日报》的一个朋友,我没有与任何媒体联系,虽然我在媒体也有不少朋友。在再媒体炒做这个事情,这不仅要上余秋雨的当,为余秋雨做广告,而且也太累太无聊。但是,我会鲁迅痛打落水狗,我希望是在文化学术的平台上进行,让文化的归文化,让麦当劳的归麦当劳,肯德鸡的归肯德鸡,泡沫的归泡沫,余秋雨的归余秋雨,将中国最大的文化怪胎和文化泡沫余秋雨彻底泡沫化。

  余秋雨如此公开猖狂地篡改判决书,并在在媒体上,反客为主地造谣诽谤疯狂炒作和无理纠缠,严重伤害了我的名誉,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工作,我被迫进行自卫,起诉余秋雨,让余秋雨回到东城区法院,向我公开赔礼道歉。

  但是,我不准备在年前开庭,让余秋雨在年前败诉,影响余秋雨回家与马兰过年的心情。但是,我会让余秋雨拿着起诉书回家。

  ,当然,我也不排除在刚结束的这个案子上,反诉余秋雨,进行物质和精神索赔,让余秋雨滥打官司进行商业炒做的“法律苦旅”闹剧付出代价。

  不过,如果余秋雨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我会考虑放弃起诉,毕竟我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和时间与文化首骗余秋雨纠缠。

  起诉余秋雨的最重要目的是要痛打落水构,让这个人格破产的文化无赖,让余秋雨这个文化泡沫彻底泡沫化。向我道歉是最不重要的。

  这可能也有风险,被读者认为是炒做自己,没有办法,泡沫文化泡沫余秋雨是最重要的。
  5余秋雨,“我复夫何求”,又犯常识性错误
  
  余秋雨声明的第四段,“面对如此美言,我复夫何求”,的“复夫何求”,完全错了,应该是“夫复何求”,“夫”在这里是发语词,前面一般不加代词,所以,即使“复夫何求”正确,“我”放在“复夫何求”前面也值得商榷,余秋雨把“夫”与“复”用颠倒了,“复夫何求”是什么意思,这恐怕是余秋雨的新“致仕”。“夫复何求”是古代汉语何现代汉语都经常用的一个句子,几乎是一个常用的现代汉语成语,这是每个中学生都知道的常识。我们常说,“君有红颜知己,夫复何求”,“人生如此,夫复何求?”,甚至在手机等商业广告中也经常使用这个词,就是从来没有人“复夫何求”。
  
  6余秋雨,无耻者无畏
  
  “对达上千篇的批评文章,余秋雨基本不看”,是余秋雨在造谣说谎,2003年5月29日,余秋雨律师在法庭念的余秋雨声明中,余秋雨说报刊上有“两百多篇侵害名誉权的文章”;2003年7月28日香港《明报》《世纪》版上,余秋雨说“批判他的文章有三四百篇”;2003年9月11日,余秋雨给北京二中院的上诉书中,“几年来受到公共传媒上数万篇大批评文章”批判他,今日竟然又变成上千篇。余秋雨的数字游戏,目的就是炒作自己在中国多么的重要,多么的中心。余秋雨的四个数字中起码有三个是谎言。说谎,玩文字游戏和数学游戏是余秋雨炒做自己的最重要手段,余秋雨正是靠这种数字的游戏、文字游戏、盗版游戏、封笔游戏、不承认错误游戏等,把自己炒做成华人第一文化明星,大力发展余秋雨文化明星经济文化绯闻经济,成为千万富翁,大陆文坛首富的。

  余秋雨说上千篇文章基本上不看,他怎么知道别人侵犯他的名誉权的,金文明的力作《石破天惊逗秋雨》的书出版之后,金文明成为中国第一文化打假英雄(估计明年要上中央电视台315节目,进行文化打假)。余秋雨的书在北京图书大厦等地方的销量鋭减,余秋雨的书迅速退出畅销书排行榜,大陆一些出版余秋雨散文的出版社编辑,大骂书海出版社,影响了书的销售,甚至有人给出版社打恐吓电话。《石破天惊逗秋雨》引进台湾之后,余秋雨麦当劳式散文,销量同样是急速下降,2003年9约日,联合报报道,台湾余秋雨《文化苦旅》发行人隐地先生,说《石破天惊逗秋雨》对“余秋雨的杀伤力很大”,严重影响了市场,他很恐慌,他要找余秋雨商量对策。

  事实胜于雄辩。请余秋雨就不要再说谎,不要进行文化骂街,欺骗你的学生和读者了。你的文化大散文不过是文化麦当劳散文肯德鸡,你已经捞够了,该结束了。

  余秋雨在2003年11月23日《联合早报》《现代》副刊上,说要让古远清等对手“倾家荡产”,今天又装起慈悲来了,文坛上批判余秋雨的文章不少,但是,无论多么激烈都是正常的文化批评和文学批评,余秋雨不要用你的文革法宝进行造谣诽谤了,如果真要告人诽谤,恐怕你余秋雨是中国文坛,乃至全国,第一诽谤犯;如果入狱一定是余秋雨入狱,如果赔偿,你那数千完家产恐怕要赔光。

  道貌岸然救不了余秋雨。

  余秋雨靠什么成名成家成为华人第一文化明星第二文化商人的,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靠疯狂炒做,靠文化骂街靠说谎做秀靠诱导挑衅批评界炒做自己,靠人格破产靠常识性错误引起争议,大搞文坛阶级斗争。我们看一看中国的学术文化刊物,近几年来,除了上海和福建北京的三两个余秋雨的朋友吹捧余秋雨的所谓学术论文之外,几乎没有一篇关于余秋雨散文的学术论文,连中文系的大学生写毕业论文,对余秋雨也敬而远之了。我们看到是对余秋雨学术和人格硬伤的批评,和电视报刊网络娱乐绯闻版面上余秋雨的娱乐新闻,以及余秋雨的文化骂街。余秋雨就是靠这些东西成名的,所以余秋雨的主要读者只是中国的中小学生。因为他们追星,因为他们年轻,容易瞒和骗。

  所以,当批评家批评余秋雨为文为人的硬伤时,余秋雨辱骂对手搞文革,是想借他出名,是嫉妒他有金钱美女;当众多批评家不愿上当炒做余秋雨的时候,当余秋雨江郎才尽余秋雨的明星经济陷入低谷的时候,余秋雨开始了所谓的“法律苦旅”,炒作余秋雨文化绯闻经济,我要强迫你与我战斗,强迫你炒做我;当余秋雨“法律苦旅”的闹剧破产时,余秋雨又公开篡改判决书,宣称自己的“法律行动(不敢再提法律苦旅)圆满结束”,把自己弄成胜利者,到处炒做,获取“法律苦旅”破产的最后的商业暴利。

  当今世界何人能比,文坛首骗文化首骗大陆文坛首富余秋雨呢。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无耻者无。

  西谚云,要让其灭亡,必先让其疯狂。

  法律作出了终审判决,历史早已作出终审判决,只是这一刻还没有完全到来。
31# 心中有刀

有刀太认真了,我回复两点:
1. 吴裕华不是著名法官,而是范志毅是著名球星。
2. 有刀是否尊敬蒲志强和我们讨论的话题没有关系。

为了搜判决书,找到了肖夏林的这篇文章,顺便转一下,因为里面有我想要的资料。

肖的用词比较激烈,我不是用他的文章来表达我的观点,只是取他的一些资料而已,有刀不必针对这个文章来一条条驳斥,否则太受累了。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3 08:53
呵呵,邹兄说得不错,俺对肖夏林和浦志强确实不必如此认真,否则过于抬举他们了。

另外,吴裕华与我素不相识,我对他没有任何成见,我也同意范志毅是著名球星,我不能理解和接受的,是吴裕华要求范球星比常人对名誉侵权多一点忍耐力的错误说法。如此与法治理念相悖的观点竟被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判决书,是件可悲的事情,那是在公然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假如名人必须比普通人多点宽容精神,那反过来,允许领导干部搞点优惠或者让少数民族同胞暂不受法律约束,好像也就有理论基础了,不是么?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09-11-3 14:52 编辑

有刀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蒲志强以及肖夏林案的北京法官和上海法官吴裕华认为名人必须更多的宽容精神。

我同意蒲等人的观点。这也是西方很多国家通行的惯例,比如西方国家可以拿名人和政客的肖像来恶搞,或者质疑某些候选人年轻时候吸过毒,嫖过妓,好像没有听说那些政客起诉普通记者或者发布这些言论的人。当然他们有权起诉,但是他们不会起诉。因为他们知道肯定这样做是一种犯傻的行为。换言之,这是一种常识。在我们国家,很多常识还没有恢复。余秋雨败诉的意义在于,它帮助我们慢慢恢复常识。

引用一句香港电视剧里面的老套话: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就是一种常识。

“允许领导干部搞点优惠或者让少数民族同胞暂不受法律约束,好像也就有理论基础了,”----不管有没有理论基础,显然它违反常识和人情,不是么?。

为什么英美法律体系里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来表决判案?还是因为相信普通人所拥有的常识和人情,比任何理论基础都重要。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09-11-3 17:09 编辑
有刀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蒲志强以及肖夏林案的北京法官和上海法官吴裕华认为名人必须更多的宽容精神。

我同意蒲等人的观点。这也是西方很多国家通行的惯例,比如西方国家可以拿名人和政客的肖像来恶搞,或者质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3 14:07
邹峰兄:

你这么说有刀是不同意的。面对余秋雨提出的侵犯名誉权的指控,肖夏林的答辩不是名人不能对道德批评太顶真,浦志强是肖的诉讼代理人,他的意见也并非因为老余是名人,所以无权控告肖夏林侵权。

你说你“同意蒲等人的观点”,我不明白你同意他们什么。在西方国家,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是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而不是相反。你提到了“西方国家可以拿名人和政客的肖像来恶搞,或者质疑某些候选人年轻时候吸过毒,嫖过妓”,这话只对一半,把名人形象漫画化,并不是对名人名誉的侵犯(要侵犯,侵犯的也是肖像权),何况以名人为主角画漫画,也不允许无中生有地泼道德污水。至于揭露名人隐私,那更要求情况属实了,如果事主从未吸过毒、嫖过妓,而有人竟公开散布这样的讯息,在西方法治国家是肯定构成名誉侵权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必要对西方国家的法治传统和现状也胡编乱造一通。

在西方,名人主动当原告去控告他人名誉侵权的案件的确并不多见,但现在不是在作案件数量的统计对照,而是在谈一个法律问题或法理问题,即普通人可不可以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公开散布损害名人名誉的言论。对此,我所认知的常识与你截然相反,我认为叶擅没有理由在不作调查取证的前提下在媒体上公开声称余秋雨入股徐家汇商城是损害了国资利益。

对于余秋雨诉肖夏林一案,我没看出什么常识,我只看到法官表示那起事件并未导致余秋雨的名誉受损。法官判得对不对,我不知道,因为没有详细了解案子的具体情况。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话,肯定需要在“法律”前面添点限定词,例如加上“有些”二字。实际上,所有人都明白法不容情的道理,那倒是一种常识。

最后,再简单提一提英美法律体系里的陪审团制度。你可能有误解,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所有诉讼案件或大部分诉讼案件都是“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来表决判案”。你错了,实际上由陪审团来审理的案件只占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案件总数中的极小一部分,英美法系诉讼,主要是由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律师和职业法官主导和控制的,不是老百姓说了算。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嗯,好看,希望继续狠狠地掐。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09-11-3 18:24 编辑

我觉得没有必要搞得太复杂,叶檀说也说了,现在就看余秋雨起不起诉,或者说如果余起诉了,就看他输还是赢。

如果余不起诉,或者起诉了也还是输,那就说明我说的还是有点道理,呵呵。

关于英美陪审团,当然我没有有刀了解,我也知道一般像闯红灯罚款这样的案子没有必要搞个12人的陪审团来判。我相信越是比较重大的,特别是有争议的案子,越是要组成陪审团。因为这个也关系到成本的问题。

由职业法官和律师来主导案件审理,和由业余陪审团来最终判决罪名是否成立,互相之间并不矛盾。事实上这两个是结合起来的。
我对肖夏林先生的道德感,不抱高估。余秋雨起诉肖夏林的缘由,如果援照案例法,我倒也正好可以向肖夏林先生讨得几文钱的。因为,肖夏林编的那本书里,也选有我的两篇文字,字数好像比余秋雨还略多(两文相加,约12000字),肖夏林同样没有和我打过招呼。后来我和他联系,他给了我60元稿费,一下子创下我平生稿费最低点的记录:千字5元。后来案件曝光,我才知道,出版社给过肖夏林稿费,让他支付给作者,远远不止这个数。
通常,编这种集子,出版社会拿出两笔钱:一笔是编辑费,另一笔是稿费。出版社怕烦的话,会把属于作者的稿费交给编者,由他转付给作者。
我没有向肖夏林讨说法,坦白地说,是不想借余秋雨的光。按照余秋雨的所得,我应该也能讨到万儿八千的。记得余秋雨是获得了8000块钱的赔偿。而且,不是因为他是余秋雨,而是因为他是作者。那么,我的情况完全一样。
我对肖夏林先生的道德感,不抱高估。余秋雨起诉肖夏林的缘由,如果援照案例法,我倒也正好可以向肖夏林先生讨得几文钱的。因为,肖夏林编的那本书里,也选有我的两篇文字,字数好像比余秋雨还略多(两文相加,约1200 ...
周泽雄 发表于 2009-11-3 18:26
这个姓肖的不地道,怎么你也得吓他一下。哼!
我觉得没有必要搞得太复杂,叶檀说也说了,现在就看余秋雨起不起诉,或者说如果余起诉了,就看他输还是赢。

如果余不起诉,或者起诉了也还是输,那就说明我说的还是有点道理,呵呵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3 18:17
邹兄:

红字部分明显是不成立的,不费力批和举例了,你可以参考泽雄第39楼的发言。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09-11-4 09:24 编辑

刀兄:泽雄兄说“我没有向肖夏林讨说法,坦白地说,是不想借余秋雨的光”,余秋雨没有向叶檀讨说法,是不想借谁的光呢?

写到这里,我到有个想法:既然有刀兄认为肖夏林不应该胜诉,叶檀不应该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质疑余秋雨,那么你不妨主动联系余秋雨,帮他起诉叶檀。余秋雨输了官司后一定窝了一肚子气没法出,又没有信心继续打官司。你要是帮他赢了,既伸张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又赚了律师费。不是皆大欢喜么?

而且叶檀很有可能继续聘蒲志强,这下你就可以和他一比高下了。叶檀和余秋雨都在上海,诉讼地点应该就在上海,这点上蒲志强就不像上次那么有优势了,呵呵。
39# 周泽雄

老周本可以借余秋雨这个案子的光。当时另行起诉肖,余秋雨的判决书直接适用你。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刀兄:泽雄兄说“我没有向肖夏林讨说法,坦白地说,是不想借余秋雨的光”,余秋雨没有向叶檀讨说法,是不想借谁的光呢?

写到这里,我到有个想法:既然有刀兄认为肖夏林不应该胜诉,叶檀不应该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4 09:19
邹兄:

拜托你看帖仔细点行不行?泽雄第39楼的发言主要是讲肖夏林的道德水准并不高,还有不打官司并不等于没道理——比如泽雄未起诉肖夏林,不等于肖夏林可以侵权。同理,余秋雨不起诉叶擅,也不等于叶擅不侵权。

至于跟浦志强比赛谁的诉讼水平高,我看你就别为难有刀了,那机会比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要渺茫得多。余秋雨是不是聘请我,跟叶擅是不是信任浦志强一样,不是你邹兄那很不美好的愿望所能决定的。

不过我答应你,如果有机会跟浦志强在法庭上较量,我一定在开庭前用短信通知你,你也一定准备好路费和请假条,好么?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有刀兄:我们在讨论是否起诉和法律面前是否应该人人平等的问题,道德问题不是我们这次讨论的焦点吧。否则话题彻底转移了,您就成为道德法庭律师了。

为了渺茫的机会,我会耐心等待短信的,呵呵。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09-11-5 23:28 编辑
有刀兄:我们在讨论是否起诉和法律面前是否应该人人平等的问题,道德问题不是我们这次讨论的焦点吧。否则话题彻底转移了,您就成为道德法庭律师了。

为了渺茫的机会,我会耐心等待短信的,呵呵。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4 21:51
邹兄:

我也知道你我在争是否起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啊。

关于起诉说明什么,不起诉又说明什么,你我看法不一:你的说法是余秋雨不起诉就等于自认理屈,我坚决反对。例证是碰巧撞上、顺手捎来的,周泽雄未起诉肖夏林,告小肖侵权,不等于小肖未侵犯泽雄的著作权。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我看法也不一,这个“不一”让人挺遗憾:我认为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在名誉权保护方面应该享受同样待遇,法律不能欺负名人;而你支持浦志强的胡言,认为法律对名人应该比对普通人更苛刻些,最好刁难名人,似乎那种思想更接近西方法治观念。

然后,我们就开始谈西方法治传统到底是怎样的了。你呼吁有刀和浦志强比谁更会打官司,好像那是个未知的迷。

呵呵,我看邹兄下回万一碰到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或遇上官司,应该首先考虑聘请浦志强。我会祝福你并看着你的。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邹兄:

我也知道你我在争是否起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啊。

关于起诉说明什么,不起诉又说明什么,你我看法不一:你的说法是余秋雨不起诉就等于自认理屈,我坚决反对。例证是碰巧撞上、顺手捎来的,周 ...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09-11-5 17:27
余秋雨不是自认理屈,而是两次判决他都输了,是法律告诉他理屈。因此他没有信心继续打类似的官司了。

如果刀兄有信心有把握,不妨用胜诉来伸张你的理念。只是一个小小的提议,多半是开玩笑性质,不必当真。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09-11-5 23:26 编辑
余秋雨不是自认理屈,而是两次判决他都输了,是法律告诉他理屈。因此他没有信心继续打类似的官司了。

如果刀兄有信心有把握,不妨用胜诉来伸张你的理念。只是一个小小的提议,多半是开玩笑性质,不必当真。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5 18:27
邹峰兄:

怎么一碰到余秋雨输官司的事,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就忽然都变得十分公正、非常可靠了呢?

这是你一贯的看法,也是浦志强之流的一贯看法吗?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09-11-6 10:03 编辑
邹峰兄:

怎么一碰到余秋雨输官司的事,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就肯定变得十分公正、非常可靠了呢?

这是你一贯的看法,也是浦志强之流的一贯看法吗?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09-11-5 23:25
有刀兄:当然有不公正,但是为什么你认为余秋雨输官司,中国法律就肯定不公正了呢?这是你一贯的看法吗,也是余秋雨之流一贯的看法吗?(原句奉还,呵呵。)余秋雨什么时候变成窦娥了,他自己不是都欢呼胜利了吗?他不是还含泪劝告大家要守法吗?

既然你认为有不公正,作为一名成功的律师,更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去争取更多的公正,最好的方法是帮助余秋雨胜诉。(还是玩笑性质的建议,不必当真)

在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在对政府和法院不公正的抗争方面,蒲志强之流的贡献显然要大于余秋雨之流。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09-11-6 11:40 编辑
有刀兄:当然有不公正,但是为什么你认为余秋雨输官司,中国法律就肯定不公正了呢?这是你一贯的看法吗,也是余秋雨之流一贯的看法吗?(原句奉还,呵呵。)余秋雨什么时候变成窦娥了,他自己不是都欢呼胜利了吗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6 09:38
邹兄:

你在47楼说“余秋雨不是自认理屈,而是两次判决他都输了,是法律告诉他理屈”,言下之意,显然是法院判余秋雨输,判对了——你总不会认为法院判得不公,但余秋雨依然理屈吧?所以我才会问,你是否一直觉得中国的司法审判很可靠,如果你的回答是否定的,那就应该谨慎地说,余秋雨输了官司,未必就真的理屈。我之所以用“浦志强之流”的措辞,既因为长期以来对浦先生专业素质高度不认同,也因为浦志强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一贯反主流,在他眼里(包括在贺卫方等学者眼里),中国的司法很不光明,所以,我认为按照他们的思维逻辑,不应该得出余秋雨败诉就是余秋雨无理的判断结论来。

我给邹兄的建议是,对中国的法院判决最好持谨慎态度,尽量避免用判决结果作论据。

我没说余秋雨输掉官司就证明中国司法不公正,我一直主张要了解了那场官司的前因后果和具体细节之后,才能判断法院判得对不对(参见第36楼)。假如在余肖之间的诉讼案中,判余秋雨输的理由跟上海静安法院判范志毅案的吴裕华法官雷同,那我就坚定地认为是错判!

当然,邹兄应该明白,在这个帖子里,有刀并无充当老余辩护律师的意思。知余罪余,一任诸君。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刀兄:谢谢真诚的交流。

案子判的对和不对,这个不是某个人说了算了,也没有一个终极的答案。按照自由主义多元的观点,对任何价值没有必要统一,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去判断这个案子判的对还是不对。(抱歉我要提到自由主义了,即使不提自由主义,燕谈也强调认同多元)。

对和不对不需要统一的观点,但是官司输赢是个客观的事实判断,输了就是输了。既然余秋雨选择起诉肖夏林,那一定他对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基本的信任。既然输了就得接受,不能因为输了就说法律不公。就像比赛有裁判不公,但是大家还得接受裁判的结果。

相信您也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基本的信任,不然不会去当律师。

回到我们最早的话题:公众人物对舆论和质疑是否应该有更多的容忍度,或者说法律是否应该对公众人物更苛严一点。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是强者,法律需要更多保护弱者而不是更多保护强者。当然这是相对的,不是说弱者可以无限制地凌辱欺负强者。问题是,如果一个人可以无限制地欺负强者,那他已经不是弱者了。
怎么说到余大师起诉叶檀上去了!!!越发看不懂了,看不出余大师有何理由起诉叶檀。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09-11-7 07:40 编辑
刀兄:谢谢真诚的交流。

案子判的对和不对,这个不是某个人说了算了,也没有一个终极的答案。按照自由主义多元的观点,对任何价值没有必要统一,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去判断这个案子判的对还是不对。(抱歉我要提到自由主义了,即使不提自由主义,燕谈也强调认同多元)。

对和不对不需要统一的观点,但是官司输赢是个客观的事实判断,输了就是输了。既然余秋雨选择起诉肖夏林,那一定他对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基本的信任。既然输了就得接受,不能因为输了就说法律不公。就像比赛有裁判不公,但是大家还得接受裁判的结果。

相信您也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基本的信任,不然不会去当律师。

回到我们最早的话题:公众人物对舆论和质疑是否应该有更多的容忍度,或者说法律是否应该对公众人物更苛严一点。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是强者,法律需要更多保护弱者而不是更多保护强者。当然这是相对的,不是说弱者可以无限制地凌辱欺负强者。问题是,如果一个人可以无限制地欺负强者,那他已经不是弱者了。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6 13:00
邹峰兄:

你说“案子判的对和不对,这个不是某个人说了算了,也没有一个终极的答案”,我同意。不过我想补充一下,在对一个司法判决进行评价的时候,还是有一些跟自由主义无关的思想规则的,例如:一个对国家司法体系的基本公正性抱怀疑态度的人,突然改变立场,对某一件案子的判决无条件大加恭维,就显得可疑;在赞扬一份判决写得好之前,最好先看清楚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法理观念如何,等等。这样的要求,跟评价判决适当与否的那个人是不是自由主义者关系不大。要我说,即便对专制主义者来讲,也有必要遵循那样的规律。

对一个充分信任司法的人来说,官司的输赢自然成了一个客观事实,就像你说的,输就是输,就是理由不足或完全无理。但对一个不怎么信任司法公正的人而言,嚷嚷“输官司者必然理屈”就有点精神错乱了。所以,现在的问题是你我平时如何看待我们的司法审判,是认为它很值得敬畏,还是很值得怀疑。有刀主观猜测,邹兄和有刀一样,对中国法院的审判水平都远未达到无限信赖的程度,所以我提议不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来评价余秋雨或缺春雪是否理屈,最少,应该等有机会了解全案细节后再下结论。

我当律师,以及早年阴差阳错地报读法律专业,都纯属人生的偶然,完全不是因为之前已经“对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基本的信任”。这就跟厨师并不一定贪恋美食,司机未必喜欢赛车一样,打官司只是我的日常工作之一罢了。

我赞成你的说法,“不能因为输了就说法律不公”,但同时我认为正义并不总在法官手中,假如法官怎么判,是非就怎么算,律师就不用研究上诉、申诉、申请再审了,律师也就真的成了司法机关的附庸了。

所以,你说“就像比赛有裁判不公,但是大家还得接受裁判的结果。”我不同意。我一直坚定地认为,“虽然法院的判决有法律效力,但有效不等于正确,是否正确,律师应该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

你认为公众人物对舆论和质疑应该有更多的容忍度,法律应该对公众人物更苛严一点,“因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是强者”,这话不见得有理,公众人物只是知名度较高的人,未必就是强者。比如芙蓉姐姐,知名度不可谓不高,若把她跟叶擅放在一起对比,她哪里强了?难道叶擅有权根据传闻去毁损芙蓉姐姐的名誉?

不扯别人,拿有刀本人来当例子吧,我当然比很多律师名气大,假如我与名气不大的律师对阵,法官可不可以对我特别苛刻,对我的权利加以特别限制呢?答案当然是不。在叶擅和余秋雨之间,凭什么法律就应该给叶擅侵犯余秋雨名誉权开绿灯?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在叶擅和余秋雨之间,凭什么法律就应该给叶擅侵犯余秋雨名誉权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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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我不回复了,只质疑你最后一句。在余秋雨起诉叶檀并胜诉以前,不能说叶檀侵犯名誉权吧。更不能说法律乱开绿灯吧。都还没起诉立案,哪来的红灯绿灯呢? 你对肖夏林案子的结果认为是法律不公还能理解,现在叶檀案都还没开,怎么就说法律不公了呢?

至于公众人物和强者之间的关系,当然还是一个相对的关系,叶檀是有一定影响的专业经济人士,芙蓉姐姐靠摆俗气的pose起家的网络红人,从专业的角度毫无背景,二者实在没有什么可比性,所以强弱也没法比。
哈哈,掐的火星撞地球了啊,好看哦。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09-11-7 07:37 编辑
在叶擅和余秋雨之间,凭什么法律就应该给叶擅侵犯余秋雨名誉权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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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我不回复了,只质疑你最后一句。在余秋雨起诉叶檀并胜诉以前,不能说叶檀侵犯名誉权吧。更不能说法律乱开绿灯吧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09-11-6 17:51
邹兄: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对还是错,是不能以对方有没有起诉并胜诉为依据的。咱暂不提名誉权,以生命健康权和所有权为例来讨论,好吗?如果张三与李四口角,张三性情比较粗暴,动手把李四打伤了,我们可不可以说,只要李四没有到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张三,张三就未侵权?再比如,你的朋友向你借款5万元,到期却只还了你2万元,在你还没有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尚欠的3万元时,对方是否就未损害你的权益呢?

所以,叶擅那通关于余秋雨入股徐家汇商城涉嫌损害国资利益的言论是否侵犯老余的名誉权,眼下我们就可以单独进行分析判断,不需要等老余起诉并胜诉了再说。

当然,法律该不该给叶擅开绿灯是另一个问题。有刀微意,决不可以。

关于人与人的可比性,你认为叶擅与芙蓉姐姐不可比,那叶擅跟余秋雨怎么就可以比了,你觉得可以怎么比?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09-11-7 09:32 编辑

你的朋友向你借款5万元,到期却只还了你2万元,在你还没有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尚欠的3万元时,对方是否就未损害你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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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兄:我们最好不要拿你我说事,因为叶檀和余秋雨相对我们都是第三者,我来打个更恰当的比方。比如有人传言迅弟儿欠菜农5万日元,在你下结论之前,至少要得到菜农的亲口说法,迅弟儿在何种情况下向他借5万日元没有还,再听听迅弟儿的说法吧。现在余秋雨都没有没有说叶檀侵权,为啥就可以断言叶檀侵权呢?即使余秋雨聘用你为律师起诉叶檀,在你们胜诉前,那叶檀也最多是涉嫌侵权吧。

关于芙蓉姐姐和余秋雨的问题,可以这么说吧,余秋雨是前戏剧学院院长,还有一大堆头衔,还写了很多书,还善于在媒体摆pose, 各种含泪的含笑的凹造型。所以他是有文化,有专业背景,还很有钱的芙蓉哥哥,现在还有大把股权在手。所以叶檀也好,芙蓉姐姐也好,肖夏林也好,到他那里一比都成弱者了。

你不会因为我说余秋雨是有钱有地位的芙蓉哥哥,就说我侵权吧?12d" />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对还是错,是不能以对方有没有起诉并胜诉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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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键,余秋雨向叶檀借了钱,假如催讨不及时,过了时效,又或者借条在洗衣机里洗烂了,法律都可能不支持叶檀要还钱的诉讼,但不等于余秋雨借钱不还就有理了。

所以是非主要还是应该看叶檀的指责有没有事实根据,要是有事实,应该揭出来,剥夺余的非法所得,让他含着的泪掉下来,如果仅仅是猜测,指名道姓在媒体上这样严厉指责,是不负责任的。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财经专业人士应该靠专业知识,证据,准确的判断赢得掌声,如果靠攻击一个大家讨厌的人出位,迹近媚俗。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所谓名人对待批评要宽松,主要是一种平衡,也必须设定前提。
从平衡上讲,名人出名,未必都靠真才实学,媒体的助兴也会使他获益。那么,只让他从媒体获得好处,却一丁点委曲也不能受,也说不过去。以余秋雨为例,人们多次发现,他经常虚构自己的成就,包括屡屡声称自己获得了某个大奖,经查,不过是一帮闲人在纽约附近一家苍蝇店为他摆了张桌子,挂了个横幅,规模肯定小于某个土地庙。他又声称自己获得了某个由网民评选产生的大奖,还是第一名,好事者翻遍搜索引擎,竟然未见踪影。那么,道理上讲,既然余氏不负责任的自吹自擂没有受到法律追究,他本人受到些不负责任的批评,法律也就懒得支持了。
但是肯定是有前提的,如果无端批评的恶意度太高,超出了言论自由可以容忍的范围(比如随意说人强奸犯、重婚罪、吸毒等等),法律恐怕还是应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