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 法庭上拉不得小提琴

章诒和女士两篇揭露文坛前辈卧底的文章,甫一问世即摇动天下,叫好和反驳如生铁相交,很是闹猛。说到批评声,章女士在抗辩文《我没错》里归纳了三点:“一,告密、卧底诚然不对,但……纯属制度问题,跟下面的人无关。二,告密与卧底,虽为人不齿,但放到当时的环境中,一切皆可原谅,不揪个人为好,社会‘疮疤’揭不得。三,要从大局出发,别太情绪化,向前看嘛。”以上三点,我难以认同,无论理智还是情感,我都站在章诒和一边,我视章诒和的揭露为义举。不过,表态过后,容我呷一口茶,续出下文。在文章作法层面,我对章诒和尚存异议,且试着参上一本。

文士弄笔,如是从事创作,我认为他有权像上帝一般行事,大可驰情纵性,任意西东,“天子呼来不上船”。小说家相当于精神世界的造物主,较之好莱坞西部片,他们更需张扬一种独行侠的美德,至于“恂恂如也”的恭谨态,反倒显出文学胆气上的怯懦,不足取法。然一旦涉及批评,尤其那种与名誉、私德有染的单挑式批评,上述美学瞬间倾覆,亟需把牌推倒,换个玩法。在创作领域,作家只为一己负责,天大的荣誉他一人独占,地大的耻辱他一人吞进,不干别人什么事;而批评属于“二人转”,双方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批评者不仅要为自己负责,还得为被批评者负责。为此,我不得不扫兴地引入一个“文学公民”概念,即:当此之际,批评者必须卸下那身侠客劲装,像真正的公民那样,把他人的权利、尊严萦挂心头。批评的严厉性,必须与证据的坚硬度严丝合缝。

拜读章诒和针对冯亦代、黄苗子先生的揭露文章,在至为要紧的证据层面,作者尚未做到无懈可击。个别针对黄苗子的指控,指涉不清,流泄出不必要的暗示性,如“1962年9月12日递交的第一份密告材料”是否黄苗子所写,事关重大,作者竟语焉不详。面对这种情况,惯常的做法是,要么补充证据,把它夯实,要么调整语气,降低力度。毕竟,卧底和出卖决非泛泛之过,理应慎之又慎。然而,章诒和不是这么做的,当她的证据不足以技术性击倒对方时,她谋求审美性击倒,往往笔锋就地一旋,纸上别有洞天:要么插叙一段出处阙如的场景(它们大多栩栩如生,人物、对话、气氛,应有尽有),要么来上几句“动之以情”的推测性旁白(如“他在我家流的眼泪是真的吗?人心,究竟是怎样的构造?”),再或者,吟出一句意境悠远、意味飘忽的古诗,以催生某种计划外的功效,如借助“谁知我汗血功?谁怜我千里才?”来挖掘冯亦代的卧底心理,借助“隔江和泪听,满江叹息声”里的诗性怅惘,来间接说明自己揭露的正当性。简而言之,章诒和尝试用渲染术,来加强批评的力度和信度,对此我不能苟同。依我小见,现实的邪恶(区别于艺术的邪恶)严禁渲染,指控的严肃性要求我们克制一应抒情冲动,罪愆只可呈现,不宜表现。这是一种笔墨道义,我们知道,检察官不能在法庭上拉小提琴,一旦陪审团被他的如诉琴声打动,法律将被打劫。人心是脆弱的,也极易受惑于审美魅力,因此,我们必须警惕“美学枉法”。此类揭露毕竟与谈文论艺有异,后者本质上是一种商榷,且未必以“我错你对”为目的,卧底和出卖则攸关名誉大节,商榷都是轻忽,抒情更属玩火。

我是章诒和的忠实读者,对她的人品文格,历来信赖。我知道有一种难得的写作天才,通俗地说就是“眼低手高”,他们近乎无师自通地谙熟文字韵律,一捧心一蹙额,亦能沾尽风流。这类才华固然令人歆羡,不巧的是,偏生不适宜从事批评。批评的高下来自其客观化能力,至于主观化能力,往往徒成骚扰。我相信,小文所指,无论如何严重,均非章诒和有意为之,她只是天生擅长此类婀娜文字步态罢了,何况,她的举证依旧不失有力。然而,本着“站在鸡蛋一边”(村上春树语)的精神,我仍然必须指出其中缺失。我以为,宽容章诒和批评中的疏忽,对于被揭露者也是一种伤害。

最后再略议几句“纯属制度问题”式的批评。凡事往制度上靠,从文章世故上说,仿佛给观点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即使观点因粗疏、片面等原因而阵亡,作者也能凭恃站定的高度,全身而退。是呀,人家站得高,看得远,在细微处有点失准,也就不值骇怪了。——不,思辨者的首恶,是愚蠢。体制的归体制,个人的归个人,质疑体制不能成为一种推诿,使个人的过错或罪愆得以忽视。那些凡事喜欢忽喇喇推给体制的宏论家,不仅体现出思维上的僵化,还无意中表达了对个体的蔑视。那是一种不把人当人看的态度,而非他们自以为具备的“宽容”。人的尊严,来自理性人的预设,来自他的责任意识。一个拒绝担当、性喜推诿的人,决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只配成为一颗“螺丝钉”。就此而言,我必须重申对章诒和的支持,小文只是希望她夯实证据,减少(最好杜绝)抒情,别无他意。
这篇文章是去年写的,投稿时获悉,相关题材已成禁令,哪怕我谈的只是文学,也不行。
虽然可以改投别处,想想,还是算了。反正,我已把它塞进小集《望文号脉》里了。
听网友议论章诒和,想起这篇旧文。
看黄苗子对聂绀弩的告密信,似乎感觉是在无限夸赞其人,也可能是换了语境的缘故。
以前看国外电影(都记不清什么电影了),律师在法庭上走来走去,一会儿慷慨陈词,一会儿悲愤抒情,看得人煞是痛快和义愤。我不知道欧美国家法庭的真实情况,若真像电影中渲染的那样,那么律师算不算在法庭上拉小提琴呢?
http://http://blog.zmw.cn/user1/42/index.html我行我诉
回进明兄:
我说的是理想状态,现实中,公诉人和律师各逞所能,以期打动陪审团和法官的情况,肯定会经常出现。但观众也知道,如果事实认定不足,拉提琴就是在制造妖言。
好文!
唯此句“——不,思辨者的首恶,是愚蠢。”
不易理解!
回田兄:
我的理解是:指控式批评,首先依赖于技术环节和方式方法,包括事实准确、界定清晰、判断得当,这个过程主要是技术活,与作者的立场、态度和道德倾向没啥关系。或者说,作者的立场、态度和道德感,只有在技术环节得到保障之后才有望实现。而为了完成这类技术活,作者的智力因素更加要紧。
作为对照,国人常见的做法是:置技术环节的重要疏忽于不顾,只要认为自己的做法“大节不亏”,就由着自己胡来。而按我的理解,“技术环节”才是隐含的“大节”,因为离开了它,所谓的大节不过是凌空高蹈。
以最近的富士康十二(还是十三?)连跳为例,真要批评什么,是需要大量研讨的,这活儿不轻,也对作者的分析评判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在那些以为正义的态度可以取代一切的时评家看来,他只要站到一个自以为没有人会反对的安全高度,把矛头指向臆想中的恶霸式厂主,再不时对底层民工的生存状态掬几把眼泪,就可以省略一切步骤,用文字大打出手了。假如按我“思辨的首恶是愚蠢”的态度来看,这种行为根本没有光彩可言。
辩论需要在事实基础上的激情。我想这是能打动陪审团的原因。如果有事实,但是力度不够,还是有可能失败。

章关于冯黄卧底的证据。至今不知道是否明确。是口头传之,还是有具体的证明。所以,对结论,我不支持。不反对。

我仅对告密现象做一个亲身体验的说明。文革时期,我外公(前面提到过的)的妻子的姐姐的儿子,(为了说明清楚关系故这样说),有次上厕所,把别在胸前的毛主席像章掉到了厕所里面。结果被人揭发,马上被关起来。他老婆即我表姨妈,立即与他离婚。一时家庭破裂,结果他两个儿子,后来都没怎么学好。

告密的是他的邻居。
“思辨的首恶是愚蠢”可以展开成一篇大文,我们这个时代做事情大都缺乏技术含量,忽悠和煽情代替了必要的理性思维,这一首恶实在是上行下效的结果。
杨林兄给泽兄把作文题目都拟好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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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5-30 15:06 编辑

回狼张兄:是这样。厌恶告密,不难达成共识,但该共识不会自动赋予所有的揭露以合法性,关键还得看事实环节。
回杨林、进明兄:不瞒二位,我的电脑里有这篇文章的半成品,标题正是“思维的首恶是愚蠢”,可惜中途半端,难以为继。
何故“中途半端,难以为继”?现在该到一蹴而就,出成品了吧。
http://http://blog.zmw.cn/user1/42/index.html我行我诉
进明兄:只是没找到感觉。写这种小文章,光有看法不行,总得有个由头才行。暂时没找到,就搁着,哪天有感觉了,就写。
谢谢关心。
恩,所以苏格拉底是宁死不拉小提琴啊。
回进明兄:
我说的是理想状态,现实中,公诉人和律师各逞所能,以期打动陪审团和法官的情况,肯定会经常出现。但观众也知道,如果事实认定不足,拉提琴就是在制造妖言。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5-29 11:36
呵呵,老周把拉小提琴与事实证据从立论上对立起来了。
从音乐角度而言,小提琴拉得好,和谐动听,也该是严谨之下的产物,否则荒腔走板。
所以,只有在法庭上小提琴拉得好(情理法结合)与不好的分别,而非拉与不拉。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所以周兄题目如果是:法庭上不能仅拉小提琴。。。。那就更OK了。
记得有位燕友的签名,大意是:语言之美在于逻辑。读泽雄兄的文章常能感受到这种逻辑之美。
那似乎是W兄的签名。
法庭上不但不能拉小提琴,也不能吹口轻,弹钢琴电子琴,跳芭蕾,唱美声,做这些,请去剧场或音乐厅。艺术不能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托词。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法庭上拉不得小提琴”无疑是个比喻,事实上不会有哪个检察官在当庭用拉小提琴的方式去指控犯罪,但仔细想来,这个比喻之所以成立,还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是陪审团和法官坐在法庭上绝不是为了欣赏音乐。如果大多数陪审团成员正好都热爱音乐,而一方当事人请的律师又刚巧是个中一把好手,这位律师打官司可能就真的占了点便宜。

在美国电视系列剧《Boston Legal》当中,最擅庭辩的Alan Shore实际上就是个常在法庭上拉小提琴的家伙,但他拉得实在太棒了,棒到大家都觉得,不会在庭上拉琴的顶多是二流律师。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有刀老师的意思就是,一个人在一个方面出色,对于另外一个方面,他也很容易融会贯通。所以我们常常看到,读了文学的学士,然后就是历史学的硕士,最后是经济学的博士。。。
回21楼,你的有刀老师肯定不是这个意思,俺帮你翻译一下吧,你的有刀老师说的是,那位能干的律师口才好极了,法庭辩论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听音乐一样,很享受。
ps,俺这么多此一举的翻译,说得很明白了,想必不会有人因此歪楼到教育制度什么上了,阿弥陀佛。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俺这篇小文,其实卑之无甚高论,意思就是我原来概括过的“理荒情浓”。我曾说:世间道理有限,笔下说法无穷。小文即是这个观点的一次实践,或一次报应。
与“理荒情浓”不同的是(那篇《理荒情浓》是批评摩罗的),章诒和女士是在从事批评,而且是所有批评中最严厉的一种,对有尊严的知识人来说,揭露他卧底出卖,很可能比揭露他抄袭嫖娼还要致命,后者只是职业操守和个人作风问题,前者则牵涉到做人的底线。既然兹事体大,那么,要求揭露者谨慎从事,把每一个证据都弄得扎实,就是一个自然的要求了。
如果证据工作已经无懈可击地完成了,作者在此基础上再咿咿哑哑地抒一把情,倒是无可厚非的。无论视为锦上添花还是落井下石,性质上都是一种笔墨余事。好有一比的是,假如检察官的举证工作已经无懈可击地完成了,然后,他再说出一番动之以情的话,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明晓其理,也是无可厚非的。
有刀说的对,小提琴云云,不就是一个比喻吗?改成钢琴、大提琴或管风琴,完全一样。
周兄,所谓的做人底线,是否是把事情扩的太大了。比如说,告密,抑或卧底,算不算违背了做人的底线?是否要看事情的性质,还是无论什么告密,都是超过了底线。比如一点,就是你看到一个罪犯杀了小孩跑向东去,然后后面警察来追,警察问你,人呢?你说,我不知道。或者,你说,往东边去了。这算不算告密呢?又比如,你看到你亲戚或者你的学生偷了钱,你该不该举报呢?也就是说,大义灭亲,和告密相比,是否前者已经变成了过街老鼠?

我记得几个月前,猫眼看人发生的屠夫系列的事件,里面就有个关于QQ群告密的事情,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我记得这里的永德博士似乎也参与其中的,不过他的立场我忘记了。我当时写了一篇日志,不过立场仍然不是很明确,想请周兄批判一下:
《女人香》是我欣赏的阿尔.帕西诺主演的一部电影,讲的是一个学生查理,因为看到校友在校内干坏事,被校长要求他检举揭发,他坚决不同意。结果事件演变为校长要挟查理,要么说出真相,要么退学。做为学生的舅舅,一个退伍的盲人中校阿尔.帕西诺,在学校大会上有一段精彩的演讲:

“查理不需要你给的什么最后机会,他无需配得上什么贝尔中学的头衔,这鬼地方的格言是什么?《孩子们,出卖同学,自保要紧,不然我们干掉你!》?
  好了!各位!在面对压力和困难的时候,有人逃走有人留下。 在这个重要关头佐治躲在了他有钱老爸的背后。你们却打算赏赐佐治同时毁灭查理。
  我不知道这学校出过些什么什么名人。布恩总统?威廉泰尔?不管还有谁,如果说这学校以前还有什么精神的话,那么这些精神现在都已经死了。
  你们现在在培育弱者的人才,教人出卖朋友同僚。这些小孩会成长为大丈夫?你错了,因为这个学校号称的精神,将要毁在你们手里。真TMD混帐!这算什么闹剧?只有我身旁的这位算得上是堂堂正正的君子,因为这孩子的灵魂是完整的,他不卖的!是的,有人想收买他的灵魂,我不说是谁,自己心里清楚。可是查理不出 卖灵魂!
  (这时校长的面子挂不住,在台上拿起锤子猛敲,企图打断他的演讲。可是军官的气势立刻将校长震住。)
  你以为你在跟谁说话?我是见过世面的人,知道吗?如果你要问,我就告诉你我见到过什么!我见过像他这样大的孩子(甚至是比他更小的孩子)在炮火中遍体鳞伤。断手折脚,可是这些伤残也没有比残缺的灵魂可怕!因为灵魂不能靠义肢补救。你们这样粗暴的行为只不过是为了挫伤这孩子的锐气,叫他夹着尾巴回老家乖乖做人。但是我说你们其实是在毁灭他的灵魂!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他不配是贝尔的人吗?如果他都算不上贝尔的人,那么在座的便只能是贝尔的渣滓了!
  我进来礼堂的时候,听到这一句话:这里是培育领导的摇篮。
  我想摇篮已经掉下来了。大丈夫和领导人的制造者,请注意你们在制造的是什么样的领导人。我不知道查理的沉默(不出卖朋友)是对还是错,也不能告诉你佐治躲 在他老爸背后对不对,但我可以告诉各位,一个真正的领导人不会为保自己的前程而出卖朋友,因为这叫做忠义!叫做勇气!这才真正是领导人的素质!
  我一生经历过无数的转折点,我从来都知道哪一条是正道,不管情形如何,我确实知道。但我从来不走正道,为什么?因为走正道太辛苦了!
  而查理现在正在他人生的转折点上,他作出了选择,而且选择的是正道,是有原则之途,有人格之途,让他继续走下去吧!
  纪律委员会,查理的命运在你们的手里。他的前程可贵,请相信我,别毁灭他,要保护他。我向你们保证:终有一天你们会为此而骄傲!”


这几天的腥风事件,跟这个倒是有些类似。我想,如果腥风本人看过这个电影,也许不会立即将QQ群的短信公布出来,而是跟编辑联系,在切实保证被窃密码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必要的信息,以免让群里无辜的人受到伤害。

当然,腥风网友并没有这样做。他本人认为,群内动作涉及违法行为,有必要让大家警惕,或者他认为,群内很多网友的政治见解跟他差异很大,所以不能合群。但是无论如何,需要事前跟其他网友做一定的解释工作是必要的。当然,还有别的网友猜测他的动机,比如海外联系论,签名论,卧底论,以及其他论断等等。

得到这样的质疑,自然是因为腥风网友的做法存在不妥之处。但是,这样的做法到底有多大的不妥,是否非要象《女人香》的查理同学那样,包庇自己并不喜欢的校友做坏事呢?这点还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知道,做坏事有几种,有的只是所谓的恶作剧,可能对别人伤害不大,有些却是偷窃密码,窃取个人信息,或威胁对方家庭等等行为,这时候问题就没那么简单了。我们从一个角度来说,不应该有告密行为,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们有预防和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问题,居然会得到两种不同的结论。我想这是正常的。当我们在分析一件事情是否正当,是否有效的时候,别人同样会分析这件事情是否有问题,存在质疑,值得疑问。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我们的角度不同,立场不同,所以我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在这些结论冲突的时候,我们该选择什么?选择任何一个,都会给人以把柄或口舌。但是是否我们就不做了呢?我们还是必须做出选择。

就像拆迁等行为,也许伤害的是私人利益,却对公众利益有好处。那么,拆还是不拆?能否做合理补偿,能否绕道?能否劝说被拆迁户理解?这些都是可以做的,在做到这些的情况下,拆是可行的。在没做到这些的情况下,拆是有不合理的成分的。否则,也不会出现重庆最牛钉子户的事件了。

对于这次的腥风事件,我想,也许腥风当时能有更好的做法。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那么当事人几方,进行合理的解释,也是必要的了。毕竟如果不暴露的话,我们还不知道,做为私有群的屠黑,还有这种事情发生。

当然,回归主题的是,腥风这样做,也许暂时还不具备领袖的气质。希望他再好好看一遍《女人香》吧!
22# 杜雅萍

谢谢杜老师指点。我FOCUS能力不够,大概是因为总喜欢LOMO.
有刀老师的意思就是,一个人在一个方面出色,对于另外一个方面,他也很容易融会贯通。所以我们常常看到,读了文学的学士,然后就是历史学的硕士,最后是经济学的博士。。。
wolfzhang 发表于 2010-5-30 21:48
wolfzhang兄:

你我有缘在燕谈相聚,大家随便聊聊,称“老师”未免让有刀感到惶恐。我20楼发言的指向与泽雄兄所讲的基本人格批评不大一样,是限于法庭诉讼范围的。我想说的是,法庭是最重事实、最讲证据的地方,但即使在法治昌明的国度里,法庭上除了用证据揭示客观事实,也是可以讲情讲理的。有时,煽情能力的强弱甚至是区分高层次法律人才素质高低的主要着眼点,这在以抗辩式诉讼为主的英美法国家尤甚。《Boston Legal》里最引人入胜的律师Alan Shore,就是一位典型的煽情高手,极善指挥陪审团的道德神经。

前两天有刀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庭辩一起再审案件,审判台上端坐的除了意料中的3位法官外,竟然还有一个9人陪审团。这9人是从18个候选人中抽签选出的,我方抽了4位,对方抽了4位,然后书记员抽出最末一位。审判长宣布这次开庭以“诉辩合一”的方式开展,也就是每一方律师发言时,要把对事实的陈述、证据的列举和分析、法律适用和法理观点的铺陈糅合在一起说,一方说完,就轮到对方反驳,每一个案件焦点问题允许作两轮辩论。如此开庭,口才好的律师会占很大便宜,实际上也意味着普通人的道德判断(价值判断)会对审判结果发生影响。有刀觉得,按这个路子试点下去,法庭上差不多可以拉小提琴了。

估计,这在法律界会引起不小的震动。

当然,泽雄兄主张在涉及重大批评的领域里把举证放在首位,有刀是很赞成的。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周兄,所谓的做人底线,是否是把事情扩的太大了。比如说,告密,抑或卧底,算不算违背了做人的底线?是否要看事情的性质,还是无论什么告密,都是超过了底线。比如一点,就是你看到一个罪犯杀了小孩跑向东去,然后后面 ...
wolfzhang 发表于 2010-5-30 22:35
你说呢?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26# 心中有刀

有刀兄,我8楼的回帖起先讲的是“律师需要一定的激情去提高自己逻辑的说服力”。这点自然是我多年来看电影电视,所产生的一个想法。

我的立论是这样的,假使我是一名律师,我掌握了被告无罪的证据,但是我不大会说。结果,没准我在提交这些证据的时候,没把陪审员打动,却被检控方用一定的诡辩或者比如证人曾说谎过等等倾向性的引导,反而把一个我认为是完全真相的事情给搞乱了阵脚。最后,陪审员看到如此情况,到底是应该判我胜,还是对方胜呢?

换句话说,我一个刚出茅庐的什么都不熟悉的律师,遇到对方身经百战的监控官的检控,陪审团是不是不管我表现怎样,只要我有证据,就是我赢?这点我不大清楚,还是请有刀兄解释一二。不过就我本人的影视感受,我认为小律师输官司的可能性很大。唯一可能的,就是,影视中常常最终小律师获得了胜利。(电影应该超越生活还是切实反映生活?)。
27# 杜雅萍

我有些迷茫,谢谢。我目前暂时认为可能应该有个度。或者说,有个适用范围。否则,战争年代所有卧底和告密的都没人性了。不管是告汉奸的密,还是告好人的密。
什么叫做可能,什么叫做或者,能有个准话儿吗?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