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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09-5-1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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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价值主要应体现在普遍伦理上,贴篇本坛的旧文响应下.
普世价值缺失下的杀人动机 2008-07-12 20:03
分类:默认分类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二○○八年六月十日,江苏铜山县四十七岁的农村妇女李道红在北京海淀法院出庭受审,她被控故意杀人,而受害者是其二十岁的女儿。李的女儿出生后就患有重度脑瘫症,二十年来不会说话、不会走路,只会用哭闹来与人交流,家人多年来四处寻医看病,得到的都是「治不好」的诊断,精神和经济上都承受着外人难以想像的重压。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李道红与丈夫张明为给女儿治病赴京求医,当晚十一点才找到一个便宜合适的住处。第二天晚上,丈夫外出买饭时,李道红独自面对女儿,做出了一个决定,把二百余片安眠药喂进女儿的嘴里。之后,李道红将枕巾、被子覆盖在熟睡的女儿的脸上,结束了她二十岁的生命。
亲情 人性 道德
四川成都,十九岁的婷婷在精神病院的病房中用枕头捂死了自己的孪生妹妹涓涓。这对孪生姐妹原本感情深厚。二○○一年,妹妹因为患脑膜炎,高烧昏迷十多天后留下后遗症,间歇性精神失常,经常无端打人、砸东西,甚至多次有危及亲人的伤害举动。为治病,全家耗尽积蓄,变卖房子,还欠下大笔外债,一家人在经济上、精神上都不堪重负。
五月十八日,武汉市江夏区一名精神病患者谢某被其哥哥和姐夫害死。谢某时常殴打母亲及邻居,并多次放火烧房,使其家人深受其害,被当地人称做「武疯子」。死前一天,谢某再次放火将哥哥的房子烧毁。「忍无可忍」的哥哥和姐夫联合,用绳子将其勒死,全身塞满石头后沉入湖中。
是杀人者没有亲情和人性吗?是中国人道德出了问题吗?还是「法律」或「制度」对「恶」的惩罚不够力度?
在我看来,无论是道德的「自律」,还是法律的「他律」,都不足以解决这类问题。真正的原因在于政府的公共福利与民间的慈善救济双双缺位。真正的凶手并不是对死者动手的亲人,而是社会这个「公共杀手」。一个缺少普遍伦理的社会,一个尚未学会承担公共责任的政府,总会习惯于看着照顾残疾一类责任完全压在渺小无力的家庭上而毫无愧疚。
民主 福利 责任
由这些事件,我想起一些学者对南方周末「普世价值」的攻击,也想起了一位著名经济学家主张的「哥哥去读书弟弟去打工」的家庭福利模式,也想起了本人在万科论坛等网络江湖擂台上与那些反福利反社保最后反民主的经济学人们的激辩,想起中国主流经济学界多年来盛行的否定建立统一社保体系必要性的观点。其实,上述的观念认知,都是这类命案的间接杀手。这些学者都还远没有理解「公民」一词所蕴含的普世价值,不明白现代文明政府保障公民的普遍权利与承担对公民的普遍责任,都是缘于普世价值或普世伦理的存在,更不知道正是普世价值中的普遍权利与普遍责任,分别指向民主与福利,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所在。他们表面上扮演着科学和客观,实际上却还沉沦在古老的儒家同心圆式血缘伦理之中而不自知。
一个人因先天原因或后天不可抗拒力造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小几率事件,因此以政府或社会为责任主体去承担对他们的责任,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而这种责任越是降落到较小一级的责任主体,如企业或家庭,则愈不堪其负。教条自由主义者,常常极端地认为「福利」导致「自由」的丧失,殊不知,只要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人存在,为他们提供某种生活保障就有其必要,这种保障机制不是依靠家庭,就是依托企业或NGO组织、或者政府,一个越「自由」的社会,恰恰是家庭和企业身上的责任越轻,公共组织(政府和NGO都是公共组织)分担的责任越重,我甚至可以创立一个公式来表达:福利的公共化或社会化程度与个体享有的自由成正比。如果再结合弗里德曼关于自由与效率关系的命题,则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福利的公共化和社会化,正是因为它合乎一个社会整体的效率需要。我们再考查一下责任承担主体与受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则发现,前两种主体──家庭和企业和受益者之间是建立在特殊关系上的。家庭和受益者之间是血缘关系,企业和职工之间是劳资关系:甲之所以对乙承担责任,是因为甲是乙的「亲人」,或者甲是乙的「老板」。而公共组织──政府或NGO与受益方之间则是建立在更具普遍意义的关系上,仅仅因为受益者是「公民」或者「人」。在伦理学上,有普遍伦理或特殊伦理之分,前一种责任就是基于特殊伦理,后一种责任则是基于普遍伦理。人们所说的普世伦理或普世价值,其实都是相对于特殊伦理而论,从普世价值就会推出人的普遍权利和普遍责任,政府对公民的普遍责任,实际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普遍责任的一种代理,政府是受命于全体公民对个体公民承担普遍责任,因此公共福利的受益者只需要感恩于全体公民而无须感恩于政府。现代西方国家的公共福利,都是源于人与人这一普遍关系上的普世价值。普世价值包含普遍的爱和普遍的正义,前者指向现代公共福利制度,后者指向民主与人权,后者同时也是前者的保障并使前者成为可能。
一个片面依赖于亲情伦理的社会,也是最容易导致亲情沦陷的社会;而一个追求普遍伦理和政府承担普遍责任的社会,却并不妨碍亲情伦理,相反,它使亲情责任得以建立在普遍责任的基础上,从而使亲情伦理的平台得到提高。
然而,中国的某些教条经济自由主义者否认政府承担公共福利与公共救济的责任,主张中国政府不搞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无视西方社会政府转移支出占公共财政高比例的事实,无视福利与社保以及公民对老弱病残的责任「社会化」、「公共化」的普遍趋势,竟然假「自由」之名而反对之,令中国的社会保障,至今仍然停留在家庭保障的低水平上。
普遍的爱 普遍正义
所谓的家庭保障模式,其背后的伦理担当其实就是亲情伦理,就社会化程度而言甚至比儒家的宗亲伦理还要落后一个层级。一个社会,其成员之间的生存保障对亲情血缘关系的依赖程度越大,也就越难以摆脱特殊关系的漩涡,越难以实践民主政治。过度推崇亲情伦理的孔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孔子「子为父隐」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孔子说父亲偷了邻居的羊,儿子不应告发,而是应当掩盖隐瞒。亲情就是这样顺理成章地转化为特权的。而我倡导未成年人教育与营养福利、文化本位的福利国家,主张政府将核心职能放到人的成长和人力资本积累上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公共福利削弱血缘纽带,扩大普遍的爱,以奠定民主基础。因为,在普遍的爱与普遍正义之间,普遍的爱其实是普遍正义的孕育者,没有普遍的爱,就难以生成普遍正义。公共福利,所体现的就是「普遍的爱」,通过问责于政府,落实全体公民对全体公民普遍的爱,进而激发普遍正义,是一条最安全、最少暴力与冲突的民主宪政之路。
再回顾李道红等杀人案例,无不是古老的家庭保障机制失灵与现代公共福利、民间救济缺位的结果。也无不是中国太缺少「普世价值」──「普遍正义」和「普遍的爱」所致。因为骨子里只有儒家式同心圆伦理,所以作为一些学者只能看得见古老的家庭保障模式。同样,在传统伦理无形教化下的李道红等人也是因为缺乏普遍伦理意识而杀人的,所以他们在杀人之前也没有先试着向政府和社会求助,因为在他们意识之中也同样接受了学者所宣传的一类伦理,使他们认为照顾残疾亲人只是他们自己的责任,而不存在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公共责任。因此,我们可以说,整个社会普世价值的缺失,是直接作用于他们杀人动机的。该类杀人案件,正是因为「普世价值」之缺失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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