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李小苗

到了40岁还这样,应该是没救了的,不要搭上一个好女人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91# 李小苗  

到了40岁还这样,应该是没救了的,不要搭上一个好女人
老木匠 发表于 2012-4-5 21:01
那,俺就不鼓动了。俺再另外找一个好男人介绍给杨杏。
俺是灭绝师太
能把老张改造好的人非师太莫属了,至于改造他什么呢?俺也迷糊,到现在俺也不知道老张到底犯了么事。
七、老婆和情人

     老张老婆其实早就知道老张为啥事儿,可她一直没告诉我,直到昨天报案的当事人给她打电话,她才把这事全部告诉我,想让我替她想想法子。

     原来,老张在来我们所之前,是在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做接待工作,他私下接案子,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那是一个城中村征地补偿纠纷案,据说经过了一审二审,现在是再审。老张总共收了9万元,说好如果立不了案就全额退款。几个月过去了也没有立上案,村民们给他打电话,他开始还拖着解释,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也不露面了,村民们才报了警。现在这个村民代表和她协商,如果能退钱他们可以去公安局请求放人,退不了9万退个六七万也行。

     我要她想办法凑钱,先把人弄出来再说。她说六七万对我来说不是小数字,我哪里去凑呀?我心里纳闷儿,她是真没钱还是不愿意拿出来?既然老张给她说过这事,那应该是给了她钱的,不然她不会出钱为老张租房子,明明知道老张手里有好几万还会替他交房租么?如果老张把钱都给了她,出事后她马上提出离婚,这也太绝情了。弄不明白她是怎么回事,总之她不打算凑钱救人是肯定的。我问她老张的9万块钱都哪里去了呢?她说他都花完了。

     我要她把那个村民代表的电话给我,我和他们谈谈。那代表姓蒋,听口气不像是普通农民,也不是省油的灯。我说我以前和老张是同事,不知道他出事了,昨天他们家里人找到我,我才知道了一些情况。作为同事我也想帮帮他,你们看这样行不行:你们的案子交给我们所继续办,我们不收一分钱,并且和你们签合同,保证按合同要求办理,然后你们再和老张达成一个还款协议,他出来后想办法分期分批还钱。你们看行不?老张关在里面,不仅弄不到钱,你们的案子也没法搞,只有让他出来你们才有希望。

     姓蒋的说和大家商量一下。一个小时以后他打电话给我,说同意交给我们所继续办,但是必须要等立案以后才能让老张出来,他说他们被骗怕了,万一老张出来后不还钱怎么办?或者我们写一个担保协议也行。我说这个我们办不到,再说老张的案子一旦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什么都晚了,我们不是白帮你们跑了?他说那就算了,反正9万块钱摊到我们二十几个人头上也没多少,大不了这钱我们不要了,就等他坐牢吧。

     看来我是帮不了他了。我将这事儿告诉杨杏,她非常感谢,说终于知道老张到底犯了什么事儿,不然一直七想八想,现在总算是心里踏实了,也好想多了。她求我再去和村民们谈谈,还说老张出来首先应该感谢的人是我,还说现在除了我没人能帮他,总之对我说了一大堆好话,认准了我就是唯一的救星。相比老张老婆,两个人的差距怎么那么大呢?
俺是灭绝师太
老张犯的事倒不算大,可这人太不靠谱。
等着看结果,看看老张还有什么幺蛾子。
见钱眼开,无信无义,这样的男人,不救也罢。
边走边看
八、 夫妻协议

     郑男和于女是前年才结婚的二婚夫妇,两人都50多岁年龄。于女在效益很好的国企任中层干部,退休后工资6000多元;郑男是自由职业,和前妻离婚后净身出户,跑到深圳去打工。

     郑男和于女是在网上认识的,两人都是大学文化程度,网络聊天有了好感。郑男说他当初也是看上于女条件蛮好,有两套房子,自己一套,儿子一套,退休工资又高,又没有任何负担,于是辞了深圳月薪一万元的工作,一心一意住到于女家结婚过日子。

     天有不测风云,一年后,于女去医院检查出癌症,医生说她最多只有两三年光景。好在两人新婚不久,感情还处在炽热阶段。郑男二话没说挑起了照顾于女的重担,住院、陪护、送饭、擦洗,整整一年,医生护士都夸他是个称职的好丈夫。但是时间长了,郑男开始有了想法,感觉这一年自己就是一免费保姆,这样拖下去不是事儿,到时候于女一走,郑男又是净身出户的结局。

     于是两人找到我们所,要求写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郑男照顾于女终身,于女将现在的一套房子赠给郑男,但郑男必须精心照顾于女,让其保持心情愉快,不得有欺辱、虐待、伤害等言行,否则取消赠与。两人抢着叙述协议的内容,于女一说话,郑男就高声大嗓纠正她,一看就是个急脾气。郑男说“我不是这个意思,好像我照顾你就是为了得到一套房子,我来这里的目的……”我说“好了好了,你们不说我已经晓得了,你们当初是因为感情而走到一起的,女方是在完全健康的情况下答应和男方结婚,而男方也是为了和女方过一个踏实日子,并没想到要图个啥房产。可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双方能过好余下的日子,现在订个协议,把丑话说到前面,也是先小人后君子的意思。协议订好做个公证,双方从此不再提这些不愉快的话题,安心过日子。”这话说得男女双方都极为赞成。

     接下来的问题是房子何时过户,如果先过户到男方名下,女方担心男方不能善始善终,万一他跑了咋办?如果等女方去世后再过户,男方又担心女方的儿子出来主张权利,比如他认为男方没有精心照顾好妈妈应该取消协议,到时候官司缠身咋办?

     再接下来的问题是该房子还不是完全产权房,于女单位还拥有一部分产权,也就是说协议订好后没法做公证,因为于女对该房产不能完全处分,必须出3万元买断单位那部分产权,将该房产完全过户到于女一个人名下,这样于女才有权处分。可是这3万元谁出?郑男说这一年自己照顾于女哪儿也去不了,已经是身无分文;于女说自己的存款也很有限,看病吃药花钱还在后面。她建议郑男先去借钱,郑男说房子还不知道何时才能到我名下,我照顾你一分钱没有还要又出钱又出力,这也不公平。

     又接下来的问题是这是个什么性质的协议?从内容上看,这是个遗赠抚养协议,但是从主体上看,又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资格,因为他们是夫妻,而遗赠抚养协议是赠与人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的有关遗赠、抚养的协议。那么是遗嘱吗?可是遗嘱里处分的财产必须在立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如果事先就将该房产过户到男方名下,那么这套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琢磨着如何起草这样一份协议,让男女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证,还要能进行合法公证,还要杜绝于女的法定继承人将来起诉。

     当天晚上一女友请我吃饭,我把郑男于女的事儿讲给这个对法律一点不懂的女友听,没想到她说:“这还用签协议?妻子病了丈夫照顾,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么?难道有房子就照顾得不到房子就走人?你们简直太可笑了。”

     我半天说不出话来,彻底无语。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2-9-9 13:16 编辑

这是好事啊,免得以后事情变得太不堪。二婚不易,这样也算是各得其所。
我知道什么?
本帖最后由 李小苗 于 2012-9-9 13:10 编辑

郑男靠不住。于女看错人了。
一大老爷们,活到要算计绝症妻子的房产的份上,无语。
“郑男说房子还不知道何时才能到我名下,我照顾你一分钱没有还要又出钱又出力,这也不公平。”——这样的话都能说出来,还有何夫妻情分可言?
边走边看
这是好事啊,免得以后事情变得太不堪。二婚不易。
ironland 发表于 2012-9-9 13:07
是啊!我也极力赞成他们签订一个协议。
俺是灭绝师太
郑男靠不住。于女看错人了。
一大老爷们,活到要算计绝症妻子的房产的份上,无语。
“郑男说房子还不知道何时才能到我名下,我照顾你一分钱没有还要又出钱又出力,这也不公平。”——这样的话都能说出来,还有何夫 ...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9-9 13:07
小苗和我那女友的观点一致。她认为郑男就应该无怨无悔一直照顾于女终身。可是我不这样认为,我说如果郑男心甘情愿照顾,这个当然更好,如果他不愿意无偿照顾,这个也是完全能够理解的,再说他也照顾了一年了,这个也不是容易做到的。
俺是灭绝师太
小苗和我那女友的观点一致。她认为郑男就应该无怨无悔一直照顾于女终身。可是我不这样认为,我说如果郑男心甘情愿照顾,这个当然更好,如果他不愿意无偿照顾,这个也是完全能够理解的,再说他也照顾了一年了,这 ...
金秋 发表于 2012-9-9 13:14
有情分就照顾,有怨有悔也行;没情分就走人。如果是为了房子留下,就让人齿冷了。不清楚婚后一年,男的有没有工作?吃谁的喝谁的?
按说,婚前房产不是要婚后8年才能共有的吗?
边走边看
有情分就照顾,有怨有悔也行;没情分就走人。如果是为了房子留下,就让人齿冷了。不清楚婚后一年,男的有没有工作?吃谁的喝谁的?
按说,婚前房产不是要婚后8年才能共有的吗?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9-9 13:18
回小苗:
婚后男方将出去打工的几万元积蓄拿出来和女方一起投资开了一个什么小店,后来失败了,听男方说剩余资产全部在女方手里,照说女方应该给他分一部分也没分。投资失败后男方就啥也没做,这时女方得病,男方是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照顾她一年,日常生活开销应该都是女方负担。

你说有情分就照顾,没情分就走人,这个也是不太现实,男方想走也不能走啊,女方得了病他就走人,他也不愿意被人指责啊!

婚前房产婚后8年就共有,这个条款早就修改了,婚前财产无论过多少年都是婚前财产。
俺是灭绝师太
老百姓谁都不容易,本来就是半路夫妻,遇到绝症双方都有些想法,可以理解。丑话说在前面,双方认可,不失为策。都是活雷锋,师太的事务所也得关门了。
本帖最后由 李小苗 于 2012-9-9 13:35 编辑

106# 金秋
师太,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那男的,连买出全产权的3万元都不肯出,却想着要人家的房子,也太……
于女估计够伤心的,这时候来立这么个协议,不是病上添病吗?于心何忍。
边走边看
104# 李小苗

事情通常都不会这么非黑即白。
师太这个案子里,感情有,为生计考虑亦有。也算是人之常情罢。
我知道什么?
104# 李小苗

事情通常都不会这么非黑即白。
师太这个案子里,感情有,为生计考虑亦有。也算是人之常情罢。
ironland 发表于 2012-9-9 13:34
各有各的生活方式,两人都能接受就好。
边走边看
106# 金秋
师太,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那男的,连买出全产权的3万元都不肯出,却想着要人家的房子,也太……
于女估计够伤心的,这时候来立这么个协议,不是病上添病吗?于心何忍。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9-9 13:34
郑男确实拿不出3万元了,再说即便是拿出来,也是帮于女买断产权,房产过户到于女名下,至于何时才能过到自己名下还是个未知数。我到是对于女的想法有点不理解,听郑男说于女还有一个小门面租给别人在收租金。我心想她现在病了需要用钱,完全应该将那个小门面卖掉,还能活几年啊还这么死守着那些房产不肯撒手,再说她儿子也自立了完全不用她再留什么,她真是想不通。
俺是灭绝师太
前面写的那个被公安局拘留的老张,现在还关着没审没判,一点进展都没有。现在公安机关也不管羁押超期不超期,整个一关你没商量。
俺是灭绝师太
郑男靠不住。于女看错人了。
一大老爷们,活到要算计绝症妻子的房产的份上,无语。
“郑男说房子还不知道何时才能到我名下,我照顾你一分钱没有还要又出钱又出力,这也不公平。”——这样的话都能说出来,还有何夫 ...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9-9 13:07
理想主义的小苗。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人嘛,可以自己选择理想主义的活法,但不能要求他人奉行~~
本帖最后由 听月小筑 于 2012-9-14 10:18 编辑

金秋写得实在很好看。
(1)、老张简直就是一个风流人物,在故事中出现的总是女人,没有男人,这种只靠女人过生活的男人,不救也罢。
(2)、郑南和于女的故事,这涉及的是真情和真情之后,于情于理,郑南照顾于女是理所当然的,但于女愿意把房子协议给他,当做一种“酬谢”也合情合理。个人觉得郑南的想法也很正常,如果不签协议,怕只怕于女走后,除了拥有一个美名之外,他又成为一个无家可归的人儿,那时谁还为他主持公道?
(3)小苗太过理想化,那种“活雷锋”精神,不敢膜拜。
只想优雅转身,不料华丽撞墙!
非常有趣的故事,很吸引人,世间百态。
一定要坚持写下去哦!
金秋是在武汉吗?我对武汉相当有感情了。
心无尘埃,人自清华
九、艰难的胜诉(一)

小夏和老公贺平从湖北山区来到武汉周边的一个采石场打工,有一次放炮炸石头,贺平不幸被炸伤,住院治疗期间老板陆陆续续共支付21万元的医疗费。在贺平昏迷不醒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的当天,采石场老板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贺平家人达成了一个调解意见,即一次性向贺平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此后贺平继续医治或不幸死亡皆与采石场无关。调解书签署一个星期后贺平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夏请了律师打官司,要求采石场继续履行伤亡赔付义务,一审二审全部败诉,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贺平与采石场的劳动关系自仲裁调解书签署之日起终止。

小夏找到我们,要求提起再审。我从一大堆诉讼资料里发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采石场为贺平等8位工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16.5万元。我问这个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小夏说保险公司说已经过期了,不予赔付,但有的律师说还可以打官司。我仔细看这份合同:指定生效日为2010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贺平于2011年1月11日被炸伤,于2011年2月8日死亡,正好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是,这份合同的投保申请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交费日期也是2010年1月12日,保单签发日为2010年2月1日,我立马觉得这笔保险理赔款必须要去争取,官司非常值得一打。经过分析和劝说,小夏终于同意先争取保险理赔款。

接受委托以后,我们去保险公司了解情况,想知道小夏他们最早是什么时候要求理赔的。一打通保险公司经理的电话,他就说开了:“她以前请过律师了,现在又请你们了?请你转告她,她老公的保险合同已经到期了,她如果再来骚扰,我们就报警……”他这话说得很好,我录了音,到时候开庭时提交。有他这番话就够了,无需我们再亲自去。

随后我们又向市保监会投诉,希望他们履行监督职能,不用打官司就能得到理赔。跑了四五趟保监会,全都无功而返。事实证明我们是太天真了,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是一条战线上的战友,靠他们去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相当于请黄鼠狼给鸡看门。

看来只有通过诉讼了。第一个要取的证据是那份《保险合同》的原件。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我决定亲自出马去一趟。采石场在蔡甸区,武汉周边。去之前我已经和杨老板通过话了,他说贺平参保时在另外一个采石场打工,他是2010年8月份才调到他这个采石场来的,保险合同不在他手上。于是我又打电话给另外那个采石场的刘老板,他说合同已经转给杨老板了,互相推诿。他们都知道小夏在打官司,都不想理这茬。电话中我再三询问当时保单的填写情况,刘老板说是保险公司的袁经理填的,填好了他只签个字,而且签的是法人代表的名字。于是我又打电话问法人代表,他说他全权委托刘老板办理的,他并没仔细看。保单上有一栏是投保人联系电话,我打过去却是保险公司的电话。

那天到蔡甸已经快中午了,我和助手小周到处打听采石场怎么走,别人指给我们方向,我一看全是石头,凸凹不平根本看不到有路。路边上停着一辆电动偏三轮,我们坐了上去。司机一发动,突突突突就冲向采石场,我紧紧抓住扶手,还是左右摇晃颠簸得厉害,突然对面有一辆装满石头的大卡车,倾斜着朝我们开过来,漫天尘土飞扬,我连眼睛都睁不开了,只感觉偏三轮紧挨着大卡车擦过去,吓得我魂飞魄散,只后悔不该来这里,亏大发了。不过结果还好,总算是找到了杨老板。我说你们办企业不容易,遇到一起工伤事故,这一年全白干了。这话深入人心,他像遇到知音似的说了很多掏心窝的话,最后派车和我们一起去办公地点取来了那份合同,临走还买两瓶饮料送我们上了公交。坐在公交车上我才发现自己满头满脸都是灰尘,整个一灰头土脸。

资料收集得差不多了,我开始认真琢磨这份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手填的保单表格,第二部分是打印好的条款。条款第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采石场交费日期是2010年1月12日,保单签发日为2010年2月1日,按照第三条规定,该保险合同生效日应为2010年2月2日零时,因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故保险期间应自2010年2月2日零时至2011年2月1日24时止。贺平出事时间是2011年1月11日,正好在保险期间之内。关键问题在于,手填的保单表格里有一栏“指定生效日”,清楚填写着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所以,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理赔。

现在的关键是要证明这个指定生效日是否有效?经过一连数天埋头苦干,我们终于拿出几条有说服力的意见,这期间我通过朋友引荐,结识了一个专门做保险索赔的公司老板,并设宴请他出来帮我们探讨。他的意见和我们基本一致,更增添了我们胜诉的信心。我的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但是本案中,保险期间指定为2010年1月1日,而合同签发日为2010年2月1日,明知这一个月里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却将这一个月算在保险期间之内,这相当于免去了保险人一个月的保险责任,也与保险合同的射幸合同的本质特征相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人(采石场)投保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即这一天完成了要约行为,在要约行为之后再等待保险人是否有承诺(承保)的行为,最后才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此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生效日期依法应当在投保日期2010年1月12日以后或最快也是在当天。而指定生效日却填写为2010年1月1日,此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有要约、承诺的发生,合同尚未成立,更不可能生效,且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指定生效日2010年1月1日也与该条款的约定相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间的合同,至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期限,但是该期限不应早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本案中指定生效日为2010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由于投保人投保时间为2010年1月12日,指定生效日早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根据该指定生效日起算保险期间,将导致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前即对投保人负有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义务,这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违背,故该合同中载明的指定生效日无效。

开庭时由于我们准备充分,证据充足,庭审时很占优势。对方保险公司的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贺平出事时已经调到另外一个采石场,原保险合同对贺平已无保险利益;2、保单上指定生效日系双方在保险条款之外另行约定,属真实有效,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贺平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不能对指定生效日提出异议,指定生效日是不是投保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应由原告认定。针对以上几点我们逐一进行反驳,唯恐说服不了法官,庭审结束后我们又补交代理词。一审共开了三次庭,每次庭审结束后我们都针对争论焦点向法庭提交代理词。判决书终于下来,我们的观点几乎全部被法官采纳,法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身故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共计16.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旧支持我们的主张维持原判。

这是我们打的一场最具有技术含量的官司,特别有成就感。然而,官司虽是赢了,可执行起来却又困难重重,要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俺是灭绝师太
68# 老木匠
同感
仁者在1992年到余姚为我院的一位老教师要办理离休查阅档案,这位老者找了一批老哥们儿的口述档案来证明他是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革命的,结果我们到了档案馆找到材料一看他老人家自己填写的表上写着是1949年11月工作。这样仁者无奈的返回日下交差,虽然这次公差的待遇超规格,我是第一次吃到盘龙膳,也看到了梦寐已久的河姆渡遗址。但是事情没有办成心中不是滋味儿,对不住我们这位老教授的苦心。而我们单位的另一位从河北平山进人大的老办公室主任居然以儿童团员的资格顺利办理了离休待遇,至今活的美滋滋儿的。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2-11-9 12:07 编辑
68# 老木匠  
同感
仁者在1992年到余姚为我院的一位老教师要办理离休查阅档案,这位老者找了一批老哥们儿的口述档案来证明他是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革命的,结果我们到了档案馆找到材料一看他老人家自己填写的表上 ...
鞍山仁者 发表于 2012-11-9 11:36
如果当权者严格按照文件政策规定办理离休,我想大家都没意见,问题是存在开后门的腐败之风,有的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也办理离休了,这就让和他同等条件而没有办成离休的人感到不平衡,很多人因为这个多年上访,别人说你不符合条件,不能办,他就说为啥和我一样的人都办了?——你说他有道理也行,说他没道理也行。
俺是灭绝师太
我办公室那个被抓的老张到这会儿还被关着,3月份抓进去的,现在还没开庭审理。据说已经被关出毛病来了,律师会见时问他以前都在什么所工作,他都想不起来,问到我们所,他连我的名字也忘记了。
俺是灭绝师太
116# 金秋
恭喜!师太有理有据,先赢了官司。执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该问题不大,哪个保险公司敢说我没钱支付?
理想主义的小苗。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9-9 19:21
这怎么理想主义了啊?  呵呵   不是把厉害关系都摆得明明白白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