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的工作很有挑战性欧,一般人碰到这类事避之唯恐不及,金秋不但要直面,还要从中赚出钱来,威武啊。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师太的大作是越来越好看了。
愚民 发表于 2013-1-6 09:22
谢谢愚兄关注。代问愚嫂好!
俺是灭绝师太
金秋的工作很有挑战性欧,一般人碰到这类事避之唯恐不及,金秋不但要直面,还要从中赚出钱来,威武啊。
邱晓云 发表于 2013-1-6 13:51
谢谢啊!能得到邱版这样的评价不容易。俺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傻劲儿。还有个案子,当事人弄了两年了,就是立不上案,法院不愿意收,因为牵涉到拆迁,又是所谓小产权房,就是城中村的房子没房产证的那种。当事人前后请过两个律师,最后都以退费告终。她又来请我,说好先给2千元,等立上案了再给6千元。我接了过来,从去年6月份开始跑起,开始法院立案庭硬是不收,我觉得没道理,去院长接待室、信访办、中院反映情况,后来法院说现在上面有精神了,小产权房一概不受理了。我说我们6月份就开始递起诉材料,那时没这个文件为啥也不收呢?我不依不饶,又写了一个详细的立案经过交给立案庭庭长,反映在该院立案是如此艰难。昨天区法院终于通知我去立案交费了。哈哈,太有成就感了。等这一篇写出来后题目就叫《知难而进》吧~~
俺是灭绝师太
俺刚写了个《你能证明你是你父亲的儿子吗》,李庄就在微博上发了两条类似的帖子:




他说担挑、连襟等关系证明不了,他不知道连父子关系都证明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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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是灭绝师太
若不是灭绝师太,谁敢趟这些浑水。
老程 发表于 2013-1-3 23:19
是这样。 真是看得惊心动魄~主要是小百姓怕警察怕流氓怕习惯了,金秋心里有谱,进退自如。
俺刚写了个《你能证明你是你父亲的儿子吗》,李庄就在微博上发了两条类似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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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担挑、连襟等关系证明不了,他不知道连父子关系都证明不了~~
金秋 发表于 2013-1-7 11:51
李庄真是李庄啊,又牛又油,被逼的。
站着把钱赚了,辛苦啦
师太进退有据,能把梅瓶案办得风生水起诗情画意柳暗花明,真是不佩服也难。
金秋别偷懒,接着写日记。
金秋别偷懒,接着写日记。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13-3-1 17:19
谢谢猪头兄鼓励!俺没时间写长篇大论,就零敲碎打地发吧?

昨天俺代理的一起打工者突发疾病死亡案开庭。用人单位不同意我们提出的赔偿数额,说已给了5万元,死者在医院抢救时垫付了4万元,并且垫付的医药费死者家属在新农合医保报销了3万元,相当于除了支付医药费,共给死者家属8万余元。法官要死者家属提供报销的医药费单据。我说报销的事是被告提出来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我们可以不提交此单据吗?法官说你们应该配合法庭审理案件。——什么话呀?我们交钱来法院打官司,难道还要配合法院提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俺是灭绝师太
痴迷的残疾老头,温柔的骗子,有点儿官腔的王警官,充满正义感的金秋,各个人物都栩栩如生。能把身边的故事写得如此精彩,好文笔!
这个很贴合生活,处理事情也很有智慧哈
俺滴网站:www.cocophoto.com.cn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3-5-14 20:37 编辑

                                        十六、 艰难的胜诉(三)

      后来我们在保监会得知,中院的判决一下来,法院执行庭的Z法官就对保险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在这17多万元已经到了法院的账上。不明白这个Z法官为啥不告诉我们,估计法院将这笔钱能扣一天就是一天,即便是存在银行里也能收利息。一笔执行款的利息虽然没多少,但是数十笔、上百笔,利息就很可观了。

      那天找到z法官,我说执行款既然下来了,我们现在能领吗?他提着包正准备出门,不耐烦地说“要有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才能领,执行款是三个原告的,我知道咋分呢?是三等分还是谁多分谁少分?”我说那行吧,是不是只要有了公证文书就能领取?他说是的。

      这样我们开始着手进行公证事宜,联系公证机关、起草分配协议。意想不到的是,要让三个原告在分配协议上签字,简直比我们打这场官司还要艰难。

      首先是说服小夏。她十分痛恨公婆二老,为那个采石场的20万,她已经和公婆二老彻底闹翻了。婆婆说她生的儿子不是贺平的,小夏说到底谁的儿子不是亲生的?贺平才不是亲生的,村里人都这么说。小夏委托我们打这场官司是偷偷瞒着二老的,二老的身份证户口本也是她私自拿出来的。她委托我们时说二老是山区农民,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签,二老的字全部由她代签。我们当时也疏忽了,没有打电话和二老核实,将她代替二老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递交给法院,而法院也疏忽了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核实。一审二审我们都胜诉了。后来保险公司突然发现这个突破口,立马启动再审程序,此是后话。

      我和小夏商量这17万如何分配。我说扣除我们的代理费用,剩下的你和二老每人三分之一你看行吗?她坚决不同意,说他们什么心都没操凭啥分钱?我说这笔钱有他们继承的份额,这是法律规定的,至于按什么比例分配可以协商的。小夏说她这两年为打官司,带着儿子东跑西颠到处借钱,好不容易官司打赢了,两个老的拿走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她能干什么?儿子还那么小,她也不活了……说着就在电话里放声大哭。我好说歹说,最后才终于同意她得二分之一,二老共得二分之一。我按照这个内容起草了一个分配协议,在网上找到小夏所在山区一个县的公证处,一个姓蔡的主任接的电话。我详细说了公证的情况,请求蔡主任能不能去二老的家里对分配协议做个公证,因为二老年迈腿脚不便,自己下山很困难的。没想到蔡主任一口就答应下来,让人十分之感激。

      第二天蔡主任就带着公证处的一个小伙子开车去山里了,他们足足开了5个多小时,山路崎岖十分难走。蔡主任一路上和我发短信保持联系。天公不作美,居然又下起雨来,本来崎岖的山路更加难走。离二老家还有好几公里,车子就进不去了,只有步行。等他们走到二老家鞋子已经不能穿了,上面沾满了厚厚的泥巴。

      蔡主任将公证内容念给二老听了,问他们同不同意签字。二老不同意,不是嫌分少了,而是甭管分多少他们都不签字,就一句话:不要这钱,小夏想要让小夏去领,我们不配合。蔡主任将这一消息告诉我,我当时就震惊了,石化了。我说他们这是为啥呢?他们只要签了字这钱就能领到手了啊……蔡主任说这道理我都反复和他们说了,但是二老死活不同意。

      我赶紧给小夏打电话,问贺平姐妹的电话。贺平共有一个姐姐两个妹妹,但是小夏只给了大姐的电话,我至今不明白她为啥不告诉我家里是大妹说了算,大姐和二老来往少,二老基本不听她的。结果我逮着大姐通了半天电话,这才知道了二老为啥不配合。原来,保险公司为了不出这笔钱,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曾经两次上山去二老家里做工作,说什么小夏如果赢了官司这钱就都是她自己拿走了,她不会分给二老的;还说如果二老配合保险公司,他们就单独给二老10万元。于是他们让二老在笔录上签字,内容就是二老根本没有委托小夏,更没有授权小夏委托律师。

      我将这个情况说给蔡主任,请他转告二老:“他们只有在公证文书上签字,才能确实保障自己的权益。法院按照公证书的内容分配,谁的份额汇到谁的账上,小夏只能领取她儿子的份额,不可能领取二老的份额。保险公司的话不可信,连法院的判决都置之不理,怎么可能主动给付10万元?”蔡主任很有办法,把当地村委会主任也找来一起做工作。那天晚上他们围着二老堂屋里烧的篝火,烤着打湿的衣服和鞋袜。就这也没能让二老回心转意,第二天蔡主任们只得打道回府了。

      眼看着煮熟的鸭子又飞走了,让人十分之郁闷。钱是暂时领不回来了,就等着保险公司申请再审吧!但是再审时我们也只能代理小夏的儿子了,二老由谁代理呢?还有,就算是我们并未取得部分原告的合法授权,法院会发回重审吗?

      就在这时出现了转机。一个深圳的手机号码打过来,说是贺平的小妹夫。我赶紧把事情的来胧去脉讲给他听,他说贺平的大妹妹主持家里事务,两位老人都听她的,她现在厦门打工。他给了我一个手机号码。我打过去才知道,这大妹叫贺菊,是个极明事理的人,她一听就知道保险公司在搞鬼,答应马上回去要两位老人做公证,还说我们的分配协议很合理的,小夏养育儿子,多分一点也应该的。但这时已经晚了,因为两天后法院就开庭再审了。我让她马上买车票回武汉,代理二老参加诉讼。我写好授权委托书、追认代理事项的声明书等,让贺菊代替二老签了字。

      开庭那天,我们代理小夏的儿子,贺菊代理二老。当保险公司拿出那份二老签名的笔录说我们因未取得合法授权而程序违法时,我拿出那份签有二老名字的声明书,宣读:“……我们对贺XX之母夏XX在上述程序中所做的替我们争取合法权益的所有行为均予接受和认可,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当即无话可说。庭审中还出现一个小插曲,就是法官要二老的代理人贺菊发表辩论意见时,我们干着急帮不上腔。贺菊只上过小学二年级,哪里会发表什么辩论意见。我急中生智,拿着我们写的答辩词让她照着念一段,算是发表过意见就行了。可她念的结结巴巴书记员实在受不了,最后我要求我们先发言,轮到贺菊发言时就让她说和我们的意见一样。这个办法真好,节省了不少时间。

      庭审结束时法官要求核实二老的签名是他们本人所签。我说二老不会写字,他们委托二女儿贺菊签字的。法官说要补一张二老在声明上签字和摁手印时的照片,还要去公安局开一个贺菊是他们女儿的证明。贺菊的女儿在家乡县里做事,我将上述文件发到她女儿的邮箱,让她打印出来,回家让二老在上面摁个手印,用照相机照下来,完后再让当地公安局在另一份证明上盖个章。她女儿真能干,两天之后就全部做好用特快专递寄给我了。

      这事儿终于告一段落,现在只等再审结果下来。如果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请求,我们还要麻烦蔡主任再次上山做个现场公证。这一次不会再有什么坎坷了吧?

俺是灭绝师太
为了方便看,俺把(一)和(二)再重新贴在这里:


九、艰难的胜诉(一)

小夏和老公贺平从湖北山区来到武汉周边的一个采石场打工,有一次放炮炸石头,贺平不幸被炸伤,住院治疗期间老板陆陆续续共支付21万元的医疗费。在贺平昏迷不醒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的当天,采石场老板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贺平家人达成了一个调解意见,即一次性向贺平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此后贺平继续医治或不幸死亡皆与采石场无关。调解书签署一个星期后贺平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夏请了律师打官司,要求采石场继续履行伤亡赔付义务,一审二审全部败诉,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贺平与采石场的劳动关系自仲裁调解书签署之日起终止。

小夏找到我们,要求提起再审。我从一大堆诉讼资料里发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采石场为贺平等8位工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16.5万元。我问这个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小夏说保险公司说已经过期了,不予赔付,但有的律师说还可以打官司。我仔细看这份合同:指定生效日为2010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贺平于2011年1月11日被炸伤,于2011年2月8日死亡,正好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是,这份合同的投保申请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交费日期也是2010年1月12日,保单签发日为2010年2月1日,我立马觉得这笔保险理赔款必须要去争取,官司非常值得一打。经过分析和劝说,小夏终于同意先争取保险理赔款。

接受委托以后,我们去保险公司了解情况,想知道小夏他们最早是什么时候要求理赔的。一打通保险公司经理的电话,他就说开了:“她以前请过律师了,现在又请你们了?请你转告她,她老公的保险合同已经到期了,她如果再来骚扰,我们就报警……”他这话说得很好,我录了音,到时候开庭时提交。有他这番话就够了,无需我们再亲自去。

随后我们又向市保监会投诉,希望他们履行监督职能,不用打官司就能得到理赔。跑了四五趟保监会,全都无功而返。事实证明我们是太天真了,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是一条战线上的战友,靠他们去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相当于请黄鼠狼给鸡看门。

看来只有通过诉讼了。第一个要取的证据是那份《保险合同》的原件。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我决定亲自出马去一趟。采石场在蔡甸区,武汉周边。去之前我已经和杨老板通过话了,他说贺平参保时在另外一个采石场打工,他是2010年8月份才调到他这个采石场来的,保险合同不在他手上。于是我又打电话给另外那个采石场的刘老板,他说合同已经转给杨老板了,互相推诿。他们都知道小夏在打官司,都不想理这茬。电话中我再三询问当时保单的填写情况,刘老板说是保险公司的袁经理填的,填好了他只签个字,而且签的是法人代表的名字。于是我又打电话问法人代表,他说他全权委托刘老板办理的,他并没仔细看。保单上有一栏是投保人联系电话,我打过去却是保险公司的电话。

那天到蔡甸已经快中午了,我和助手小周到处打听采石场怎么走,别人指给我们方向,我一看全是石头,凸凹不平根本看不到有路。路边上停着一辆电动偏三轮,我们坐了上去。司机一发动,突突突突就冲向采石场,我紧紧抓住扶手,还是左右摇晃颠簸得厉害,突然对面有一辆装满石头的大卡车,倾斜着朝我们开过来,漫天尘土飞扬,我连眼睛都睁不开了,只感觉偏三轮紧挨着大卡车擦过去,吓得我魂飞魄散,只后悔不该来这里,亏大发了。不过结果还好,总算是找到了杨老板。我说你们办企业不容易,遇到一起工伤事故,这一年全白干了。这话深入人心,他像遇到知音似的说了很多掏心窝的话,最后派车和我们一起去办公地点取来了那份合同,临走还买两瓶饮料送我们上了公交。坐在公交车上我才发现自己满头满脸都是灰尘,整个一灰头土脸。

资料收集得差不多了,我开始认真琢磨这份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手填的保单表格,第二部分是打印好的条款。条款第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采石场交费日期是2010年1月12日,保单签发日为2010年2月1日,按照第三条规定,该保险合同生效日应为2010年2月2日零时,因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故保险期间应自2010年2月2日零时至2011年2月1日24时止。贺平出事时间是2011年1月11日,正好在保险期间之内。关键问题在于,手填的保单表格里有一栏“指定生效日”,清楚填写着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所以,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理赔。

现在的关键是要证明这个指定生效日是否有效?经过一连数天埋头苦干,我们终于拿出几条有说服力的意见,这期间我通过朋友引荐,结识了一个专门做保险索赔的公司老板,并设宴请他出来帮我们探讨。他的意见和我们基本一致,更增添了我们胜诉的信心。我的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但是本案中,保险期间指定为2010年1月1日,而合同签发日为2010年2月1日,明知这一个月里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却将这一个月算在保险期间之内,这相当于免去了保险人一个月的保险责任,也与保险合同的射幸合同的本质特征相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人(采石场)投保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即这一天完成了要约行为,在要约行为之后再等待保险人是否有承诺(承保)的行为,最后才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此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生效日期依法应当在投保日期2010年1月12日以后或最快也是在当天。而指定生效日却填写为2010年1月1日,此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有要约、承诺的发生,合同尚未成立,更不可能生效,且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指定生效日2010年1月1日也与该条款的约定相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间的合同,至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期限,但是该期限不应早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本案中指定生效日为2010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由于投保人投保时间为2010年1月12日,指定生效日早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根据该指定生效日起算保险期间,将导致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前即对投保人负有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义务,这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违背,故该合同中载明的指定生效日无效。

开庭时由于我们准备充分,证据充足,庭审时很占优势。对方保险公司的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贺平出事时已经调到另外一个采石场,原保险合同对贺平已无保险利益;2、保单上指定生效日系双方在保险条款之外另行约定,属真实有效,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贺平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不能对指定生效日提出异议,指定生效日是不是投保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应由原告认定。针对以上几点我们逐一进行反驳,唯恐说服不了法官,庭审结束后我们又补交代理词。一审共开了三次庭,每次庭审结束后我们都针对争论焦点向法庭提交代理词。判决书终于下来,我们的观点几乎全部被法官采纳,法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身故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共计16.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旧支持我们的主张维持原判。

这是我们打的一场最具有技术含量的官司,特别有成就感。然而,官司虽是赢了,可执行起来却又困难重重,要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十、艰难的胜诉(二)


这场官司从接受委托到二审判决,历时11个月,其间我们跑采石场取证3次(有一次和法官一起去做询问笔录)、跑保险公司3次、跑保监会4次,去法院起诉、出庭、送资料十余次。二审判决下来后,我们马上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书递上去近一个月都没消息,我们不停催,终于接到执行庭具体承办Z法官的电话。我说都快一个月了不知道执行进展得怎么样了?他说案子刚分到他手里,然后说你们去保险公司了解过没有?他们是不是要申请再审?这话让我觉得十分诧异,不相信法官会说出这样的话。我们有必要去了解么?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还管他们申不申请再审?我说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撒!他说影响是不影响,但是我们现在很忙,要去查保险公司的财务账号,还要通过高院查,所以还要等一段时间——明显是在推脱。


抱着侥幸的心理,我们去和保险公司协商,看能不能直接解决,这样也省得他们再出执行费,我们还可以不要利息,只要本金就行了。他们公司聘请的那个律师一口答应了,他说我去和老总做工作,应该不成问题的,但是你们必须将所有资料给我们准备一套,包括一审判决书、代理词等等。我满口答应,一心指望他能起作用。我复印了一大堆资料,准备给他送去。幸亏多了个念头,先和他们公司法务部的再沟通沟通。结果电话打过去一问,对方说我们已经准备申请再审,没有协商的可能。这个律师真会骗人啊!他是懒得去法院调取卷宗,想让我们帮他准备再审资料。这年头一不留神就上当受骗,什么世道啊!


一气之下我再给他们公司打电话,我说出了保险事故照说应该积极理赔,现在法院判决下来你们都不赔,以后谁还敢在你们公司买保险啊?对方说我们已经和高院说好了,你们执行不了的——态度十分之猖獗。紧接着我又给楚天传媒打电话,对方说可以考虑报道,要我们将资料送一份过去看看。再接着我们去中院信访,问基层法院拖着不执行应该怎么办?信访的法官说你们还是多和执行法官沟通,就说已经找过我们了,话不要说重了,他会明白的。


接下来就剩和Z法官沟通了,他办公室的电话十分难打,打十次通不了一次,去法院更是难得见到。执行庭法官基本都在外面跑很少呆在办公室里。他办公室一法官说:看你们这么积极,八成是代理费还没收到吧?他是一猜一个准,法官们啥没见过啊?


这个小夏和被炸死的贺平都是山区的农民,小夏以前结过婚,一个女儿已经18岁了,现在广州打工,贺平30多岁没有结过婚的,小夏和他没领结婚证就生有一个儿子,现在才2岁多。贺平出事后采石场赔了20万元,都被贺平的几个妹妹拿走了(贺平父母双亲都是不识字的七八十岁老人,他们对小夏还行,只是几个小姑子对小夏不满,也不认她生的儿子),小夏正为这笔钱在老家打官司。所以,小夏委托我们打这场保险索赔官司是瞒着他们家人打的,如果让几个小姑子知道了又该来争胜利果实了。这场官司的原告是三个:贺平的父母和2岁的儿子,小夏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我们让小夏搞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即贺平的父母委托小夏全权代理,然后小夏再全权委托我们。看小夏确实困难,我们也不忍心多收费,前期只收3500元,合同约定理赔款下来后再按20%收取。哪里知道官司启动后,小夏连诉讼费都交不起了,一审诉讼费3800元她只交1500元,余下的要我们帮她垫付。为她的案子我们东跑西颠的已经垫了不少了,这会子还要帮她垫诉讼费,真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可证据全部收齐了只等开庭,能因为诉讼费交不齐就前功尽弃么?没法子,只有倒贴着打下去。


二审判决一下来我就担心这笔钱到不了手。即便是保险公司的钱执行到位了,也是由三个原告来领取,我们的代理费咋整啊?贺平的父母不会来领,只会派女儿们来,女儿们会不会承认我们和小夏签的合同?或者小夏把钱领到手后会不会给我们?她若拿着钱走人我们还去追着她要不成?别我们为她维护了合法权益,结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证。


看来我们不能得罪Z法官,因为执行款下来后请他帮忙的事儿多着哩。那天在他办公室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等到他,我问他同事能不能将Z法官的手机号告诉我?同事说不能,没有得到本人授权一般不对外人泄露手机号。我说女的也不给吗?一句玩笑话把那同事说笑了,他立马帮我联系上了。我拿着电话一时不知道说什么好,难道说我们代理这个官司不容易,等执行款下来后能不能直接让我们领取,因为我们是特别授权代理,包括接收执行款项等。想想这样说也太不合适了,于是就只问了执行的进展情况。他说你们怎么这么急,别人审判庭审案子都是几个月才审下来,现在到我们这里才一个月,急什么呢?


我们后来又去保监会投诉了,他们同意立案,说近期就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我又给保险公司法务部打电话了,对方说我们已经和执行庭法官沟通好了,暂缓执行。看来这个案子只能是一直拖到保险公司申请再审,只要高院受理,就会裁定中止执行。我们对此束手无策,我们也坚信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去高院活动成功。


我们决定还是去中院信访投诉基层法院执行不力,得罪就得罪了,豁出去我们不要代理费了,尼玛什么世道啊!
俺是灭绝师太
六、老张身边的女人们

     老张被抓第五天,办公室来了一个30多岁的女人,说是老张的朋友,想来打听老张的情况。我说他老家有点麻烦事回去处理去了,可能要过几个月才能回来。她说不是吧?我听说他出事了。我问你 ...
金秋 发表于 2012-4-4 21:43
这个老张上个月一审已经判下来了,诈骗罪,判了四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俺是灭绝师太
金秋可以考虑出书了,俺预定签名本啊~~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3-6-1 18:17 编辑

十七、知难而进




     李三华家里的一套老房子拆迁了,为了分这笔拆迁款,她和弟弟反目成仇,去弟弟家里闹,堵着弟媳骂,有一次甚至去弟弟儿子所在的中学门口跟踪……她说弟弟曾经开着摩托车想撞死她。我说闹了这么多年为啥不早点起诉到法院呢?她说法院不受理,前后请过两个律师,最后立不上案都将钱退给她了,我说我去试试吧。


     1998年,李三华的母亲在世时(李三华父亲已于1981年去世)修建了两套楼房,每套三层。该两套楼房位于向阳村217号和向阳村218号,属城中村无证房屋。母亲生前将18号三层楼给了李三华的弟弟李小国,将17号三层楼给了李三华、李四华、李五华三姐妹,三姐妹各住一层,李三华住一楼。母亲于20015月去世,此后四兄妹一直住在各自的房子里相安无事。20061月,李小国见姐姐李三华去别处居住,提出租用李三华的房子,并写下租房协议,约定了租金,后来李小国一直住在李三华的房子里,自己的房子租出去。200912月城中村改造,该两套房屋被拆迁。两套楼房的拆迁款共计150多万元不知怎么全部落到李小国手里。他分给四华五华每人15万元,分给三华7万元,又拿出13万元分给大华、二华和哥哥大国的孩子(哥哥大国已于多年前去世)。三华认为小国还应该分给她8万元。


     小国比三华小12岁,在家排行老七是最小的。三华小时候经常抱着弟弟出去玩儿。三华参加工作在棉纺厂做工,那时小国还在念书,有一年冬天小国对她说姐姐我没有毛裤穿,蛮冷。三华花了8块多钱给他织了一条毛裤,那时她的工资才30多元。三华说弟媳不是东西,钱都在她手里揣着,是个只进不出的主儿。


     三华是家里最穷的一个,结婚后和丈夫住在婆家的房子里,丈夫酗酒经常打她打儿子,实在过不下去就离婚了。现在她没地方住,自己在小区自行车棚旁边租了一件简易的小房子住着。三华没读多少书但是非常善良的一个人,她说大弟弟大国是被人捅死的,凶手找了关系没受任何处罚,她说等有了钱再请我帮大弟弟伸张正义。不明白这么一个人为什么和小弟弟的关系闹成这样。


     三华手里的证据主要有:1、拆迁前村里对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的调查表,上面登记了全村四十多户人家的房屋情况,包括李小国的住房面积以及三华三姐妹共有的面积,但只是一张复印件,也没村委会的盖章;2、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李三华三姐妹以前居住的房屋面积,这个有社区的公章(以前的向阳村现在改成某某社区);3、李小国写给李三华的租房协议,证明李小国承认这套房子是李三华的。4、李三华的母亲写的《赠与协议》,将17号、18号两套楼房分别赠与七个子女中的四个子女。这协议上有大华二华和堂哥的签字。但是三华说母亲生前并没有立下字据,这个协议是根据母亲生前意愿补的。


     其他姐妹对拆迁款分配都没异议,于是我们将李三华作为原告,李小国作为被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12.27万元(按照李三华居住的面积乘以每平方补偿的数额减去已给付的7万元)。


     递交到区法院立案庭H法官,她说这个案子怎么又来了都打回去几次了。她说被告拿走了拆迁款有证据吗?我们说当初签的拆迁协议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我们曾经去取证,但他们说个人不让查,只对公检法。H法官不同意立案,让我们拿回去补充资料。回去后我们找到当时负责拆迁的村长,他证实被告李小国确实领到150多万拆迁补偿款,还说了当时每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价格,还说了李三华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能分到7万就不错了还闹什么闹。我们做了录音资料,并走访了几个村民,他们透露李小国兄妹的房子不是李小国本人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李小国托村长去签的(也就是以村长的名义拆迁,村长拿了补偿款后再分给李小国。据说如果以李小国的名义签就补偿不了这么多,可能李小国的户口不属于村农户,补偿政策不一样)。


     第二次递交上去,H法官说证据上只说明原告李三华和李四华、李五华共同拥有私房面积267.42平方米,并没有说明李三华单独拥有多少面积,原告按三分之一的面积来主张权利没有依据。我说这场纠纷曾经在电视台老百姓栏目里播出过的,电视台记者采访过周围邻居和原被告其他家庭成员,全部认可姐妹三人每人住一层楼,原告住一楼,这个音像证据我也提交了。H法官说一楼具体是多少面积?这个要有证据,再说凭啥李三华就是三分之一呢?万一她只有四分之一或者五分之一呢?


     又被打回来了。于是我们去社区找S主任,想请他证明李三华居住的面积。S主任一口回绝,他说我们当初只知道她们三姐妹共同居住的面积,至于每个人具体占有多少面积我们怎么知道呢?这样的证明不能开的。好说歹说不成,这社区尽人皆知她们姐弟在打官司,谁敢惹这个麻烦。第一次无功而返,第二次抱着侥幸心理再去。我说村里调查表上写着三姐妹居住房屋的宅基地面积为77.1平方米,您只证明这宅基地的面积就是一楼的面积就行了,不需要您证明是谁居住的面积还不成么?这回S主任终于答应了。功夫不负有心人,他总算在证明文字上盖了章(幸亏李三华住在一楼,如果住在二楼三楼咋整啊)。


     第三次递交区法院,H法官仍然不予接收。她说你们要先打一个确权官司,将所有兄弟姐妹都列为当事人,等法院确定了每个人的房屋份额,你们再来要求拆迁款,这样就好办多了。天啦!这得多大的工作量啊!但是不这样做法院不立案。没别的办法,只能按照法官的要求去做。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拟写诉状,按照遗产继承,将李三华的两个姐姐、两个妹妹、两个弟弟共6人全部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确认原告对位于向阳村217号私人住房享有所有权,并依法确认相应份额。为了证明法定继承人系李三华兄妹7人,我们去公安机关查户籍、去社区开证明、去李三华原单位调取履历表、获取李三华的大弟弟李大国的死亡证明、获取代位继承人的相关信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终于备齐了诉讼所需的全部资料。此时离第一次递交诉状已有2个月。


     第四次递交区法院,这次H法官再没理由拒收。她说家庭房产确权纠纷要分到下面法庭审理,要我们等待开庭通知。五十多天后,法庭G法官通知我们和他们一起送传票。6个被告分别居住在武汉三镇,这几年为了这场纠纷,三华和姐妹们也很少来往了,有的被告电话号码换了联系不上只有送到家里。跟着法院的车辛辛苦苦转了一天,还剩下二华的没送到。二华住在6楼,站在楼下往上看,6楼的阳台很萧条,一扇窗户被取下来横放着,象是无人居住的。三华说二华买了新房子可能已经搬走了。法官听了准备打道回府,我说既然来了还是上6楼看看吧!真是绝处逢生,二华的丈夫居然在旧房子里拆东西,他是偶尔过来看看的,真巧啊!


     开庭那天6被告全部到庭。这时G法官开始认真看我们的资料,突然发现了问题(我敢保证大部分法官开庭前都不会认真看起诉资料,他们往往等庭审完了要写判决书了才会认真阅卷。有一次在别的法庭开庭,法官连起诉书都找我们要,我说我们都递交了一套的你们没看到么?我说如果弄丢了我们马上出去再复印一套,法官说没弄丢是我昨晚上带回家忘了带来了。尼玛…),G法官说你们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份额,但是这房子已经不存在了,所有权已经灭失了还确认什么?我说那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承遗产份额行吗?G法官说原被告的母亲生前就将房子分了,不属于遗产了。那咋整啊?G法官建议我们撤诉,他说你们为啥不直接主张拆迁款呢?天啦!谁不主张啊?是法院不立案硬把我们支到这里来打确权官司的呀!G法官可能也觉得这个案子立的案由有问题,到了他们这里也没严格审查。G法官说你们撤案,诉讼费全部退给你们(按规定只能退一半),至于区法院不立案,我会和他们沟通的。于是,这场官司还没等正式开庭,我们就申请撤诉了。这样一来也好,我们到区院H法官那里也好说话一些,就是她瞎支招,害我们走了那么大的弯路。


     这是第五次去她那里递交诉状,和第一次递交的资料一模一样。结果,她说对不起,我们上个月下发了内部文件,关于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纠纷法院一概不受理了。我说是什么内部文件能给我看看吗?她说不能。我说我们5个月前就来递交了,那时文件还没下来,可是你为啥也不受理呢?她说这是文件规定,我也没办法。我抱着资料直接到他们法院监督室反映情况,那天值班的是一个副院长,把我的陈述都记录下来,说这件事要开会讨论一下再给我回复。过了一个星期,这个副院长说已经和立案庭说了,让我直接找庭长。之前我写了一份《关于李三华拆迁款纠纷一案的起诉经过》,详细叙述了五次起诉和开庭后撤诉的经过,结尾这样写道:“此案来回折腾历时半年多,到现在又回到零点了。李三华十分想不通,她说事情越弄越糟了,不仅没要到拆迁款,反而使她与所有兄弟姐妹的关系都弄僵了。恳请贵院看在此案经历如此艰难坎坷的情况下,酌情处理。”立案庭庭长看了材料,二话没说就交给H法官,我们第六次将材料递交上去,终于同意立案。


     重新交诉讼费后又过了2个月,此案石沉大海,我不停打电话催促,说是还没往下面法庭分,后来说分下去了要我们等法官通知,这一等又是一个多月。后来我自己查到了这个案子的承办法官,她在电话里说是个什么案子我先找找,我说了原告被告的名字。她找到了:“我信他的邪呦!这个案子是么样分到我手里来了啊?你们是不是找关系了的?”我说这个案子都拖了几个月了还没开庭,你们不怕过了审限么?她说“原来那个法庭已经拆迁了,我们都分到其他法庭了,我现在连办公室都还没落实,你们再等一段时间吧!”卧槽,连法庭都拆迁了,我才是信了他的邪!


     终于有法官主动给我打电话了,这回是个男法官,他说是李三华的委托代理人吗?李小国的电话打不通,写的那个地址也不存在,现在无法送达传票,你们想办法吧!天啦!我知道这回又摊上事儿了!李小国为了不让姐姐找到他,经常换手机号码,住址也是经常搬家,孩子在哪儿上学,他们就在哪儿租房子住。上次好不容易弄到他的电话,这回一换又没办法了。我要李三华去打听李小国的联系方式,她说她现在生病了,医生怀疑脑子里长瘤子,没钱治疗反正也不想活了,她还说就是死也要拽上李小国他老婆同归于尽。她还说她只知道李小国的儿子在哪个中学上学,要我们去中学问班主任。我说这个行不通的,学校对学生的信息是严格保密的,只有公检法去了才行。她要我们想办法找人,说花钱请律师是干嘛的?我说律师又不是侦探,我们去哪儿找呀?最后我只有认栽,她一个五六十岁的女人,日子过成这样现在又得了病,心态多少有点不正常了我和她计较个啥?于是我们去李小国以前所在的社区网络查找,看看他搬到什么地方了,一连去了几个社区都没有结果。后来还是李三华提供了线索,她说以前一个街坊看到李小国经常在某某菜场买菜,估计他就住在菜场后面那个社区。这个街坊认识社区里的工作人员。那天我们和那个街坊约好去社区找那个工作人员,我真担心他不知道李小国,还带着李小国的照片让他认,没想到我们一去他就说出了李小国的门牌号码,运气真不错。


     终于等到开庭。法庭上李小国说这房子是他自己盖的,他手里一大堆原始票据,什么买水泥买黄沙等等,还有很多街坊和盖房子工人们的证明。我说房子是你盖的不等于房屋产权就是你的,你那时才20多岁哪里有这么多钱盖房子?被告律师说当时拆迁款下来后全家都开会了的,被告拿出50万元,大家都没意见,分完后被告请姐姐姐夫们去餐馆吃了饭,大家都笑呵呵回去的,堂哥和村长当时都在场可以证明。我就咬住两点,当初被告写的租房协议,证明房子是原告所有;原告当初拿了7万元不等于放弃了索要余款的权利,事实上原告一直不停地在向被告索要。李三华是个火爆脾气,动不动就骂弟弟弟媳不是东西。李小国看上去是个老实人,不善言辞,声音也小。我想着他那么小就没有爸爸,才20多岁就自己盖了两栋楼房,东躲西藏的最终还是被法院传唤到这里。法官问你们的母亲还在世吗?李小国说早就不在了,随后小声嘀咕着:母亲要在就好了哪里会有这些事……说着声音就哽咽了。


     法官说都是亲姐弟,闹来闹去最后钱都让律师赚走了。说得我和对方律师面面相觑,什么话呀这是!最后法官开始调解(这案子没法判的,只能是调解),将被告叫到隔壁谈话。我听到隔壁李小国的老婆声嘶力竭地哭,肯定是不想让李小国拿钱。我这边也给李三华做工作,我说李小国也不容易,昨天晚上我还和他打电话沟通来着,他说他买了一套房子还贷着款在,老婆没工作儿子上高中全靠他一个人开黑的士赚钱,那些拆迁款早就所剩无几了。最后李小国答应给4万元,我生怕李三华不愿意,没想到她居然就同意了。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生效。


     这场官司,我们是2012523日接手的,2013513日审理完毕,整整一年时间。走出法庭,我想到“如释重负”这个词,形容我此刻的心情真是太贴切了。
俺是灭绝师太
不容易,相当不容易。向师太锲而不舍的精神致敬。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师太是个热心人,现在手上有几个案子?
194# 金秋
小夏的屌丝案结案后真应该好好暴暴无良保险公司的光,从这案子也可以看屌丝案不好打,太多太多的家庭矛盾。
198# 金秋
屌丝案,又是屌丝案,不是师太这案子没戏。师太,出书吧《灭绝师太的屌丝案集》!
金秋可以考虑出书了,俺预定签名本啊~~
歪弟 发表于 2013-5-14 22:57
俺写的这些都太真实了,出书会不会让当事人看见不好?还有,我写负面的东西也多了点儿,会让发表么?
俺是灭绝师太
不容易,相当不容易。向师太锲而不舍的精神致敬。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3-6-1 20:52
谢谢邹峰!我以前在国企里工作的同事、领导来我们办公室看过,他们说你这完全是凭本事吃饭真不容易呀!我说你们的意思是俺们在国企那会儿都不是凭本事吃饭?他们全笑了。
俺是灭绝师太
师太是个热心人,现在手上有几个案子?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3-6-1 20:58
手上还有十几个案子没有了结哩!问题是还不停有新案子过来,今天星期天还有当事人约好了过来。不过我现在不像以前那样来者不拒了,不好搞的麻烦案子一概不接,太累了。除非他们肯出高额代理费~~
俺是灭绝师太
194# 金秋  
小夏的屌丝案结案后真应该好好暴暴无良保险公司的光,从这案子也可以看屌丝案不好打,太多太多的家庭矛盾。
老程 发表于 2013-6-1 22:10
老程大哥不知道,和法院相比,保险公司还算是好的。因为保险公司不给钱也在常理之中,可是法院将保险公司的钱强制执行以后居然也不给原告,以种种借口死拖着不给。那执行庭的Z法官上次说好只要有公证书就汇款,我们把公证书做出来给他,你连看都不看就说不行,要当事人亲自来领取,我说那您说个话,如果当事人亲自来了是不是就能马上汇款?他们都是山区农民,差旅费住宿费难以承受,万一来了您还是不汇款怎么办?他又说那你要他们写个收条吧!就说收到多少多少,这样财务才能汇款。我说具体执行款项是多少利息是多少我们不知道怎么写呢?他说你们去查吧?我说去哪儿查呢?他说我怎么知道?我真是气得没法子,一句话差点就说出口:这笔钱拖了几个月了还不给,你是不是将这笔款项挪用了?如果真是这样,我还不信就搬不倒你这个贪官污吏……想想还是忍着没说。
马上出笼《艰难的胜诉之四》,敬请拭目以待~~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3-6-2 15:51 编辑

                  十八、艰难的胜诉(四)


     中院的再审终于有了结果,保险公司撤诉了,又可以恢复执行了。我立马去找区法院执行庭的z法官,我说执行款都下来几个月了还没发放,原告是贫困山区的等着钱用哩!他说要你们做公证书的你们做好了吗?我说因为不知道具体数额所以来问问您:判决书上说除了本金还应该加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算出利息,有13000多元。他说你算多少就是多少吗?我说那应该怎么算呢法院算多少我们都认可行吗?他说你让银行算出来盖章我们就认。从法院出来我就去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都说我们帮你们算出来可以,但不可能盖章的。Z法官明明知道银行不可能盖章,他是成心刁难。好在他没有提再审的事儿,因为只有等再审裁定下来以后才能恢复执行,现在裁定还没下来,法官只是电话里告诉我们的。正规的程序应该是裁定出来并且等双方当事人都签收才算正式下来,而贺菊要代替二老签收,她在外地过不来只有邮寄,邮寄完了还要等回执,这样一来又得一二十天时间。我想趁Z法官没有注意到这个,先提前做好。



     马上通知蔡主任再次去现场做个公证,公证内容就是上次说好的分配比例,即扣除我们的20%,小夏得40%,两位老人共得40%。我要求蔡主任在公证书上注明每个人的银行账号,全部写清楚,以免Z法官又找歪。接下来遇到的问题十分之棘手:我们的20%如何保证?法院汇款只能汇到当事人的账上,不可能另外划出一部分汇到其他人的账上,而且法院是不能领取现金的只能是转账。



     助手小周说上次小夏的身份证原件放在我们这里时他让女朋友拿到银行帮她办了一张储蓄卡,就是想让法院将她的40%和我们的20%一并打到这张卡上,我们取出20%再还给她。我说天下哪有这好的事儿?她不知道能行吗?她如果知道了,等法院的钱一到帐,她立马可以挂失(即便是钱没到帐也可以挂失吧?她挂失后再申请一个同样账号的卡),挂失后连同我们的20%一起转走我们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你去哪里起诉她?再说我们也不会因为区区代理费去起诉当事人,到时候只能认栽。



     小周又说要不让贺菊给他父母一人办一张卡,将她母亲的那张卡给我们,分配协议就写她父亲得40%,母亲得20%(代理费),小夏的儿子得40%。我说贺菊同样可以将母亲的卡挂失呀,她父母的身份证都在她手里,贺菊将我们的钱转走后我们连找她要的资格都没有,因为她没和我们签合同。



     小周又说要不让小夏给她儿子办一张卡,儿子的卡上打40%,她的卡上打20%(代理费)。这个办法相对强点,可是问了法院,说是一个当事人只能有一个账号,要么全部汇到儿子账上要么全部汇到监护人小夏账上。



     实在没辙了,小周说主任你是不是想多了?我觉得小夏不会这么没良心的,她每每谈起分配的事都首先说到扣除我们的费用。想想也是,我决定还是开诚布公,在电话里和她沟通一下。我说“小夏,这个案子走到今天不容易,我们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向保监会投诉,现在又是执行程序,你只在一审时露过面其余各阶段你就都没露面了更别提给我们付代理费了。记得我还帮你垫过诉讼费具体是多少我也忘了就都算在那20%里得了。现在有件事想和你商量,就是二审时因为联系不上你(她曾经换了号码没及时告诉我们)我们拿着你的身份证帮你去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因为公证书上要注明银行账号,我们将这个卡号作为收款账号写在公证文书里你看行吗?”她听了当即表示反对:“你们怎么帮我办卡?我不同意,这个卡不能用的,因为我不知道。”我对小周说她这是不是想赖账?打到这个卡上她有啥不放心的?难道还担心我们不给她那40%?


     随后她给小周打电话,控告我帮她办卡侵犯她的权益。我对小周说我们是全权委托特别授权,帮她办卡是便于她接受执行款,不存在侵权一说,你别理她。最后小周答应将卡放在她手里,密码我们保管,她这才不说什么。其实这没用的,她不要密码一样可以挂失的。



     分配协议拟好后我要蔡主任启动公证程序,蔡主任说最好再让他们三个原告写个授权委托书,一并做个公证,这样你们就更名正言顺了,他想得真周到。接下来的问题是蔡主任的费用怎么出?人家上次那么辛苦去一趟,我们就给了个空头支票,现在又要人家去,怎么好开这个口?于是我给贺菊打电话,我说前阶段律师的费用都是小夏出的,你们这边一分钱都没出,这个官司打赢了你们也受益了,你们多少也要出一点的,上次若不是你父母不配合公证书早就做好了,这次蔡主任又要去一趟,两趟差旅费住宿费啥的你能汇三千元过来吗?她说那么贵啊?不是说公证不要钱吗?尼玛…别人去你们家现场公证免费啊?真是鸡同鸭讲说得我口干舌燥她终于答应等执行款到帐后再汇。想着等她的钱汇过来黄花菜都凉了,我只得先给蔡主任汇了一千元过去。尼玛…我们那20%能不能拿到手都还是个未知数,我这里一不留神又贴一千进去。以后打死也不做所谓赢了官司再给钱的傻事。



     这一次算是顺利完成了公证事宜,蔡主任用特快专递寄给我的。我马上联系Z法官,他居然连看都不看就说,你们这样不行的,还是要让当事人本人过来。我强压怒火,说当初您说好按照公证书上的协议汇款的,早知要本人过来何必还要花钱做公证呢?他说那你把三个原告的电话给我,我找他们落实一下,我立马就给他了。过了一天也没动静,我问贺菊和小夏,法官和你们联系没?都说没有。于是再催,他终于给她们打电话了。结果贺菊和小夏将他的话反馈给我,差点没把我给气死。他先对贺菊说公证书上的比例是怎么约定的啊?小夏怎么是60%啊?你父母两个怎么才40%啊?他们两位应该得三分之二至少也是65%以上啊?贺菊说小夏的60%里还有律师费。紧接着小夏的电话就打过来了:“法官说我们约定的20%律师费太高了……”尼玛…真是欲哭无泪欲说无语啊!我把你这狗法官!我,我不去投诉你我誓不为人我!



     静下心来,我还得慢慢和小夏沟通,贺菊那里不是问题,都做了公证了她父母没法反悔的,关键是小夏,她若是真的不想给那20%咋整啊!钱泡汤了还好说一点,问题是显得我们预防措施不到位、自身权益保障不了、一个村妇都搞不定,让俺情何以堪!于是,俺给小夏发短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场官司我们赢得非常艰难,贺平出事正好在保险期间之外,如果法官判我们败诉也完全说得过去,但是我们胜诉了,可想而知我们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说这笔钱是我们帮你捡回来的也一点不为过。如果你觉得20%的代理费收高了那我真是无话可说。”“你和贺菊都是在山区长大,我相信你们都保留着山里人淳朴善良的品质,不会不守信用恩将仇报的……”她说不会的,我还想着等钱到帐了还要多付一点给您的。——天晓得她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



     Z法官答应下个星期办好付款手续,对此我不抱多大希望,他不把我们刁难个够是不会罢休的。

俺是灭绝师太
俺们的钱能不能到手小夏会不会挂失大伙儿帮俺分析分析好歹也吱个声儿。
俺是灭绝师太
俺写的这些都太真实了,出书会不会让当事人看见不好?还有,我写负面的东西也多了点儿,会让发表么?
金秋 发表于 2013-6-2 08:38
你如实写下来,人名改一下,这才是社会现实。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3-6-6 19:41 编辑

十九、农民工的工亡赔付




     红英的爸爸是个农民工,在武汉的建筑工地上干了20多年,他是打一枪换个地方,这个建筑工地完工又去下个建筑工地找活干。2011年2月(时年59岁)通过老乡介绍,他认识了武汉市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组一个负责人,进了该公司。同年8月高温酷暑天气他在尚未封顶的十层楼上放线,突发脑溢血,被工友从工地上抬下来送到医院,15天后医治无效死亡。八公司没为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出事后八公司共支付医药费5万余元,后又与红英的叔叔和弟弟签订了赔偿协议:八公司一次性给付8万元并要求家属以后不得再为此事扯皮、起诉。

     钱领回来后红英去咨询律师,有的说8万赔少了应该赔20多万再说红英和妈妈也没在协议书上签字建议红英打官司于是她找到我们。我说如果按照工伤来赔确实太少了但是你父亲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才能算是工伤,你父亲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只能按照非因公死亡来赔。按照非因公死亡的赔付标准算起来还不到4万元,所以八公司的赔付应该已经到位了。但是你父亲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可以不按劳动纠纷处理,直接打侵权官司。这官司我们心里确实没底,好在和当事人说清楚了,她说只要我们尽力了就行。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出事要求赔付的情况非常普遍,以往我们接触到的都是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比如摔伤或者因工具设备致人损伤,这样的赔付很简单,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甭管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一律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数额就行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资质是包工头之类的,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计算赔偿数额也是有章可循。但是现在接手的这个案子不同,红英她爸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因为疾病,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疾病或者因病死亡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承担费用规定得很明确,问题是我们不打算按照劳动关系来主张权益。

     她爸和用人单位之间除了劳动关系,还有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整个《侵权责任法》唯一对劳务关系责任认定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的比例赔付,红英她爸在高温高空高龄条件下作业,用人单位肯定存在过错,但是这个过错能占多大比例呢?单位已经给了13万多,就算整个费用有20万,也赔到近70%,法院会判单位承担70%的责任么?

     如果是雇佣关系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去法院立案很顺利,立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第一次开庭使用的简易程序,法官一开始就问我们根据哪一条哪一款提出的赔偿?我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他说现在已经有了《侵权责任法》你们为什么不提呢?我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也是。他说到底是哪条?我说如果二者只能选其一,那么就是十一条吧。他不说话了,接着开始举证。庭审结束时他走下来和红英一家人说了半天,意思是这不是意外伤害,很难赔付,还说律师也尽力了,要当事人有思想准备。——他啥意思啊?难道会驳回起诉不成?既然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说明疾病也是“受害”,既然是受害就应该有责任人,就应该赔偿,甭管赔多赔少总要赔偿吧?




     第一次开完庭后又开了一次庭,这期间我在一个法院网上找到一篇文章,眼前为之一亮。这是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一个法官写的,全文如下:

《雇工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因自身疾病死亡,雇主是否担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该解释对于雇员“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因外界还是因自身疾病所致并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既然劳动关系中职工在工作时突出疾病48小时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在雇佣关系中因病死亡时雇主就该不担责呢?


     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因自身疾病所致损害不予赔偿”的情况下,免除雇主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是不合适的。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实践中,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劳动关系就国家公法介入调整后的雇佣关系,是雇佣关系进一步的制度化、规范化,是对雇工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深化,从中体现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社会的进步。从人权进步的角度讲,当雇工的权利遭受损害发生,我们要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该雇工的权利能否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即使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职工的权利也应得到与劳动法体现的价值导向相通的保护。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因自身疾病死亡,在一定条件下是要被认定为工伤的。这样规定背后的道理在于职工工作具体情形十分复杂,事物背后的联系也十分复杂,从表象看职工的死亡好象是自身原因造成,但是不是因为繁杂的工作诱发了这一“原因”的产生呢?毕竟职工是在工作当中发生事故,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认定事故的发生和工作无关,这显然与情理不合。在与上述情形相同的情况下,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道理与此是相通的,因此,作为法官如果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为借口,完全作出与劳动法体现的价值追求相悖的认定和判决,这表现出办案人人文情怀的欠缺对法律认识的偏执。


   
     有人认为,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即雇主承担的不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


     上述观点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错误认识。该条的完整表述是这样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从划线部分可以看出,该条仅仅适用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况且劳务关系也未必完全等同于雇佣关系。


     其次,抛开劳务关系是否与雇佣关系等同暂且不谈,《侵权责任法》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的情形单列出来加以规定,初看好象在雇工保护方面的倒退,其实恰恰相反,这样的规定反倒体现了对作为个人的与单位相对的雇工权利保护原则的真正肯定。


     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正确理解应当是:这样的规定并没真正废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中规定的雇主无过错原则,只不过将其中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单列出来另行规范,从而使民法实践中的雇主无过错赔偿原则的实施建立在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


     因此,正确的结论应当是: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疾病死亡,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需要排除雇主也是个人时的情形。



     这下我心里有底了,现在雇主是第八公司,是单位而不是个人,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次开庭后过了一个月,法院通知我们此案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我感觉又有了希望。这次换成了一个女法官,感觉比上次那个男法官厉害多了。她一口武汉话,一开始就紧紧抓住关键性问题,她说“原告,你们认为死者和第八公司是什么关系?”我说是雇佣关系;她又问被告,被告律师说是劳务关系。法官问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区别吗?我说有区别,我正要说区别在哪儿,女法官就打断我的话,说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没有雇佣关系这一说了,只有劳务关系之说,现在雇佣关系就是劳务关系。我说三十五条指的是个人之间……法官又打断我的话,她知道我想说什么,完全不让我说下去。她说你如果继续坚持这是雇佣关系你们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她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已经取代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你们干嘛还用这个作废的条款?我小声嘀咕着:谁说这条款已经作废了?女法官举着一本厚厚的书,翻开中间部分说你过来看撒,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我跑上去看,是一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写的题目好像是《侵权责任法》释义和适用之类的,将《侵权责任法》的九十多条逐条逐句进行分析、理解,厚厚的一本。印象中看到过这样的字样:三十五条实际上取代了十一条……我心想,这也只是法学专家们的分析理解,能作为判案的根据么?接着女法官让我们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哪些过错?很显然,她将会按照第三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案。




     庭审结束后红英一家人围着女法官,说父亲以前身体很好啥病都没有突发脑溢血完全是工作劳累为啥不能全赔,法官说律师清楚你们去问律师吧!



     这次开完庭估计不会再开庭了,我等着判决下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法。


俺是灭绝师太
没看太懂,师太感觉如何?那位女法官会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吗?